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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发展与创新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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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发展与创新



内容提要


      本文试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创新和完善马克思主义的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学说,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分配理论上做一个初步的探索和研究,主要是想突破马克思主义原来关于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的旧概念、定义、模式和适用范围,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及国家性质和世界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劳动者概念内涵和外延方面的扩展上主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按劳分配的对象是货币也即 “劳动券”,按需分配的对象不仅仅局限于生活消费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分为个人、公司(集体)和国家三个范畴,同时主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要始终坚持公有制和以按劳分配及按需分配为主体,强调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对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也有所论及与阐述,提出股份制将是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以此来发展和完善马克思主义的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学说,作为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的参考,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更好更快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全面复兴的中国梦和推进共产主义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按劳分配新模式   按需分配新模式  货币   劳动券  宏观调控    公有制       马克思主义创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发展与创新


                                    白景勇


     在我国加入WT0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巩固完善及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尽管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经济的发展,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再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也不再提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是不是说明马克思主义的按劳分配理论在实践中存在不足或落后于实践了呢?是不是需要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加以创新与发展呢?回答是肯定的,本文正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下探索研讨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的新模式,为它们找到科学现实的实现途径,为巩固、完善和扩大按劳分配及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及创新与发展马克思主义而努力,如果能够为坚持我国经济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提出新的理论和现实依据,修筑实现中国梦的高速铁路,找到通往共产主义社会阶段大门的钥匙作出一点贡献,于愿足矣。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的新定义、新模式及新的适用范围

    众所周知,“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是马克思主义定义的社会主义社会个人生活资料分配原则,其含义是劳动者尽其所能地为社会劳动,社会则按照各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生活资料。这个定义是建立在不存在商品经济的基础上,而我们的现实是存在商品经济的高级形态即市场经济。即使是在无商品经济的社会中,劳动者尽其所能地为社会劳动容易理解,难以理解和实现的则是“社会”怎样才能按照各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生活资料?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情况下产品那么丰富又怎样才能经济有效地进行个人消费品的实物分配?这些问题令人感到很抽象和模糊。计划经济时代我国主要是通过带有行政性质的供给制来解决这个问题,费时费力不说,效果还不理想,实际上很不“经济”,那是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表现,所以才有后来的“政企分开”和市场经济体制。市场是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场所。WTO本身就是一个市场经济的机制。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可见市场在整个经济体制中举足轻重的作用。贸易能使每个市场主体(个人)互相交换商品(劳动)并有利于生活和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朝鲜现在还实行供给制,可以反映出其生产力还不是很高,越南效仿我国实行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这条道路是正确的。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不以市场为改革取向,我认为这是他们经济发展受挫和解体的重要原因之一。在社会化的大生产和市场经济体制中,只有通过市场,生产出来的商品和资源才够得到比较合理的分配和优化配置,或用于消费,或用于生产。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现阶段按劳分配原则中的“社会”应该主要是指市场,市场应该是那个意义上的“社会”,是经济意义上的社会。可以说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现阶段社会主要是通过市场来给劳动者(包括企业等市场主体)分配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市场就是衡量个人、公司乃至一个国家对社会贡献和劳动价值及质量的重要场所,货币(劳动券)就是衡量人们(包括企业等市场主体)劳动数量和质量最好的“度量衡工具”。正如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样,我认为市场是检验劳动是否会转化为社会劳动的唯一场所,因为劳动唯有在市场里才能用货币来发生交换。此外,原按劳分配原则含义中的“劳动者”仅指劳动者个人我认为已经远远不够,可以说已过于狭窄了。在现阶段应该而且可以进一步拓展劳动者这个概念的内涵了。我认为可以把劳动者的内涵拓展到厂矿企业、公司集团乃至一个国家,核心意义是指从事劳动和生产的市场主体,像经联社和家庭也完全可以包括进去。诚然,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是靠税收来维持的,但税收也是来自企业和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所得。象教育、医疗行业主要是履行服务功能的,服务也是劳动的一种形式,行政、军警、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器履行的是服务和管理职能,它们的工作也是一种劳动,间接实行按劳分配。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这样描述过按劳分配的基本构思:“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什么是自由人?我认为没有被剥削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下的人就是自由人。我国现阶段全民或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及社会主义股份制经济实体就相当于这样一个联合体。他同时指出,“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56页)。我们的世界早已进入社会化的大生产时代,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劳动者”的概念扩大了的结论来。通俗来讲就是我们可以把一个公司企业或国家当作一个劳动者来看待。既然劳动者的概念扩大了,那么他们的分配对象也应相应地扩大,这是很顺理成章的,按劳分配的对象仅指个人的消费品(生活资料)我认为也过于狭窄了,应该还包括企业分配生产资料在内,这就是外延扩大的体现。货币是商品的一般等价物,而且具有价值尺度等职能,我们可以先用货币来做分配对象的代替品或中介。李楠、陈金清两位同志在《按劳分配理论的重大发展》一文中指出:列宁在对按劳分配理论进行创造性的发展时,提出货币不仅仅是资本主义的经济范畴,而且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工具。在新经济政策提出和实施期间,列宁提出了社会主义时期仍然存在商品货币关系,提出了实现按劳分配的形式是货币工资制,从而突破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直接分配形式的思想。(见《分配制度十人谈》)。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孙冶方也曾指出,即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只要存在商品经济的基因,价值规律就在发挥作用。中国人民大学卫兴华教授在其主编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中也指出:“现实的社会主义,由于存在商品经济,按劳分配就要通过商品货币关系来实现。”(1999年版P250)。货币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产物,与私有制和剥削制度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并不是资本主义等剥削制度社会独有的经济范畴。至此我们可以在马克思主义原来的基础上给“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个概念重新下一个这样的定义: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各种劳动者(市场主体)各尽所能地为社会劳动,按照自己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及价值规律从市场中合法分配一定货币(劳动券)并作各项社会扣除的过程。扣除的项目包括税收等。这样“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适用范围就不仅限于劳动者个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所有的从事劳动和生产的市场主体乃至一个国家了。国家作为贸易(市场)的主体历史上和当今早已司空见惯。我认为这样的新定义不仅沟通了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的联系,而且勾画出了按劳分配新的运行模式和适用范围,为按劳分配找到了现实可行的科学途径。同时排除了剥削和用各种非法手段比如盗窃、贪污、受贿等得到货币属于按劳分配的范畴。由于剥削制度和私有制的存在,货币在资本主义国家已经被扭曲了本来的面目,以至于我们以前几乎达到“谈钱色变”的地步。现在看来,以前“四人帮”要割的所谓“资本主义的尾巴”实际上就是“商品经济的萌芽”。

     马克思主义有一条很重要的经济学原理:“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见《哥达纲领批判》)。这条原理的含义可以理解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果。作为人的劳动者组成一个公司是劳动者的一种组合(分配、配置)形式,生产资料的公有模式可以以公司公有的形式如股份制来实现。马克思同时指出:“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这说明分配的关系和方式实质上就是生产要素的关系和配置方式,关键要看是私有还是公有, 是平调还是通过市场优化配置。“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来说也是如此。”如果生产资料是公有的,那么它的分配结构也应该是以公有的形式出现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生产的产物或者说经济效益主要是以货币的形式来体现和代表的,那么我们说按劳分配的对象主要是货币也就不奇怪了。事实确实如此,在国际化社会化的大生产和世界性的市场经济中,除了社会主义国家国有公有的企业有一些优势(如土地和矿产资源公有等)之外,生产条件(生产资料、资源等)的分配主要还是通过市场来优化配置的,当然配置的主体主要是公司和企业。既然生产条件(生产资料、资源等)主要都是由市场来优化配置了,那么消费资料的分配(配置)由市场来分配(配置)就是顺理成章的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相应的,分配方式就应当是混合的,混合的分配方式只有通过市场才能在客观上做到统一的表面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也就是说只有市场才能将混合的分配方式统一起来,这里说是表面的是因为私有制中包含有剥削的成份。根据马克思的上述原理,我们是否可以说通过市场机制即市场配置的分配方式就是混合所有制的分配模式?我认为这是说得过去和站得住脚的,但在社会主义国家这种混合的分配模式实质上应该也必须是以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为主体,尽管混合所有制里包含有非公有制经济的成份。


    淮北煤炭师院张作云、陆燕春两位教授合著的《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问题的理论思考》(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出版)一书指出:“我国现阶段的按劳分配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进行的,并且,按劳分配离不开市场机制的调节和控制,因此,我们研究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必须以市场经济为舞台,考虑并注意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见该书第73页)。市场的调节作用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政府的货币政策。在这里,他们强调现阶段研究按劳分配必须与市场经济紧密结合是完全正确的。他们认为市场化的按劳分配是能够同时实现效率和公平的最佳形式。他们还指出,“近百年按劳分配的实践史,就是一个不自觉地把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历史,不管是前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还是我国,其按劳分配都是借助于商品经济中的市场机制而实现的。”(第55页)。我认为,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按劳分配和市场经济更是应该而且必需紧密结合起来,在现阶段离开市场经济来谈分配就是历史虚无主义的表现。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按需分配的新定义、新模式和新的适用范围


     按需分配和按劳分配是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卫兴华教授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实行什么样的分配原则,《资本论》中还没有论述。”人们综合出来的马克思主义的定义是“劳动者尽其所能地为社会劳动,社会根据各人的需要来进行分配生活资料”,这个定义和原来的按劳分配定义一样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抽象性,也是建立在非商品经济的基础上的。从前面按劳分配的新定义、新模式及新的适用范围我们可以顺理成章地推断出马克思主义按需分配的新定义、新模式及新的适用范围。我是这样给按需分配下新的定义的: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各种劳动者(市场主体)各尽所能地为社会劳动,利用按劳分配和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所得的货币按照自己的需要分配生活或生产资料(服务)并作相应扣除的过程。这实际上也可以说就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新模式。它新就新在它不仅适用于劳动者个人,而且也适用于家庭、厂矿企业、公司集团乃至一个国家。所以它适用的范围也和按劳分配一样广泛,包括上述可以作为劳动和市场主体的各种广义意义上的劳动者及国家,同时它新在所分配的对象不仅限于生活资料和生活服务,而且还包括生产资料乃至各种劳动服务。我认为这与上述的按劳分配新定义一样,是我们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道路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创新。


未完,续


作者简介:白景勇,男,44岁,壮族,中共党员,中央民族学院毕业(同时具有广西大学法律专业文凭),广西南宁上林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南宁市作家协会会员),1993年-2013年在上林县司法局工作,任过法制宣传股股长兼依法治县办副主任。

联系电话:18078172508 电子邮箱:127503029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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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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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体制 马克思主义 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 马克思 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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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李攀 发表于 2014-8-18 23:06:3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三、新按劳分配模式和新按需分配模式的关系。
       在分析这两者的关系前让我们先从历史上深入探讨一下按劳分配的模式概况,我们首先从广义上从纵的方面把它划分成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初级层次,也就是没有货币和市场直接分配实物的层次,这个层次在货币和市场产生以前的社会比如原始社会中存在。因为还没有产生货币和市场,所以严格来说这一层次的按劳分配模式不应列在市场经济体制的范畴。第二层次就是直接分配实物和分配货币共存,但是实物分配占主导地位,应该说这一层次存在于自有货币和市场以来的社会中,即使是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也是如此(应该说在私有制社会一定范围内也存在按劳分配模式的“成份”或“基因”),商品经济不发达,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阶段就是明显的实证,这是一个中间层次,我们也可以说计划经济时代我国也是处于这个层次;第三层次也是直接分配实物和货币,但是分配货币占主导地位;第四层次就是纯粹的分配货币层次。这一层次在社会主义国家高度发展能够为实现按需分配模式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它还有一个是全人类社会还是一个国家的空间范围的问题,而且还有一个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是高还是低的问题。也就是说它有一个发展水平高低的问题,正如卫兴华教授所说的按劳分配有贫穷的和富裕的之分。这是一个进入市场经济时代的高级层次,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走向发达的标志,市场经济还有一个走向发达和完善的过程。这一层次的实质其实就是收入或者分配货币化,这就需要借助于市场经济体制机制的效力。所以我们国家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直在强调要千方百计扶贫攻坚提高全体国民的货币收入和共同富裕。我们中国现在正刚刚向这一层次迈步,标志就是初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体制还要不断完善和巩固。量变引起质变,我认为这个层次的高度发展就会使按需分配的模式在一个国家及全人类社会占主导地位,到那个时候这个国家或整个人类社会离共产主义社会就会越来越近。原按需分配的定义是指社会根据各人的需要来进行分配生活资料。我认为这个定义太狭窄了,应该是各种劳动者(个人和企业等)根据自己的需要从社会(市场)中分配已生产出来的产品(商品,包括生活和生产资料)进行生活或生产。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个人主要分配的是生活资料,包括各种生活服务,其他的如工厂、企业则主要是分配生产资料和劳动服务如管理、专利技术等等。诚然,在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情况下,家庭甚至个人也是参与分配生产资料的。这样扩展按需分配概念的主要依据,也是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工人概念的必然扩大,同时也是劳动者概念的必然扩大。大家知道在社会化的大生产中,人们大都是以工厂、公司、企业或家庭等组织形式来进行生产劳动的,一个公司就相当于一个劳动者,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作为一个生产单位的公司或企业,它们要按需分配的东西当然主要是生产资料而不可能是生活资料。按需分配也有一个发展程度的问题,也可分为贫穷的和富裕的两个阶段,同时它也与按劳分配分配一样,在现阶段可以分为个人、公司(集体)和国家的按需分配范畴,在空间范围上也有一个国家和全世界问题。
     综上所述,我认为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的关系总的来说只不过是分配这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而已,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发展和结果,其发展水平受前者的制约,两者又都受客观条件特别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它们的真正实现都需要废除剥削制度和私有制,不断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潜能,都需要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前提(股份制今后应该是公有制的重要和主要实现形式),都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和通过市场来实现,它们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有密切的联系。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相当于一辆马车的两个轮子,它们前面的马匹就相当于社会生产力,僵绳就相当于货币等经济杠杆工具,那么手握僵绳和皮鞭的车夫就是宏观调控的政府了。或者说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相当于铁路的两条铁轨,社会生产力是火车头,列车长代表政府,乘务员相当于劳动者,时代的列车载着我们奔向光明的未来。它们的表现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司空见惯,共产主义的基因——按需分配就在我们身边如影随形,只是我们有所忽略面已。我们也可以说它们是对立统一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按劳分配能力主要体现在生产力上,反映的是生产力的水平,它的分配对象主要是货币,按需分配能力主要体现在购买力上,反映的是生产关系中的分配问题,它的分配需要支付货币,分配对象主要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等实物和服务,强调满足人(公司)的生活和生产需要,生产力和产品质量有高低之分,购买力水平也有高低之分。就个人和家庭来说,平时我们说的“增收节支”和“开源节流”就反映了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相互制约的关系。同时每个人(企业)或同一个人(企业)在不同的时期按需分配能力是不同的。比如我们贷款购买房子或汽车,以15年按月供形式偿还贷款,这就相当于以现在的按劳分配能力提前享受了15年以后的按需分配能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按劳分配中的“劳”实际上就是主要以货币为衡量标准和分配对象了。这也是按劳分配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区别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中的重要特征。我们现在常说的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这个“贡献”如何计量和体现呢?我认为归根结底也要通过最终的经济效益和货币来计量和体现。谭仁杰同志在《收入分配市场化:前景诱人险途当避》一文中指出:“在更大的范围和更大程度上推进收入分配的市场化,是搞好收入分配,进而促进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见《分配制度十人谈》)。



       四、始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设想过的产品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模式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全社会是一个分配单位,社会对每一个劳动者实行统一的、直接的个人消费品分配;二是衡量劳动的唯一尺度是劳动时间,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时间,确定他的劳动在共同劳动中所占的份额;三是实行劳动券证书制度,劳动券不是货币,不能流通,它只是证明劳动者个人参与共同劳动的份额,以及他个人在社会消费品总额中应得的份额。(实际上在非通货膨胀情况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个人和公司合法得到货币就可以证明了他们参与劳动和分配的份额,从他们的经济效益货币取得量中也应该蕴含了他们的劳动时间了)。设想毕竟是设想,设想不等于现实。马克思的设想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和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基础上的,这样的社会阶段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而且国民人均产值很高,其特征之一就是经常发生周期性的经济危机。我们可以把资本主义周期性的经济危机比喻成女性的周期性月经,它蕴含的生产力高度发展卵子如果遇上社会主义政治优越性的精子会孕育出崭新的社会形态。我国现阶段大量引进资本主义国家的资金和技术,就相当于引进他们生产力的“先进基因”,同时进行自主创新,为的不就是为了提高我们的社会生产力孕育出更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形态吗?!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绝大部分是科学和符合客观实际的,但他们不可能已经穷尽真理,他们没有经历过社会主义社会,习近平总书记说“他们关于未来社会的原理很多是预测性的”,他们并没有给我们留下现成的模式,留给我们的东西只有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正确的东西我们要始终坚持,更要与本国和时代的实际相结合起来,实现马克思主义在新时代的中国化。发展创新和完善马克思主义是坚持它的最好方法。我们现在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而不是产品经济体制。我认为从经济意义上来说全人类社会即国际市场就是一个总的分配单位,它包括各国的国内市场,它通过市场和货币对扩大了内涵的劳动者实行统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分配,但是不可能直接进行分配,因为我们所处的不是物物交换的时代,必须通过货币作中介。衡量劳动的尺度是劳动的时间这是正确的,但它最终也得通过一种世界货币如美元来衡量,因为价值尺度本来就是货币的一项基本职能,我们可以通过货币来确定各种劳动者在共同劳动成果中所占的份额和应得的份额。我认为货币就是所谓的劳动券,是能够流通的,我认为它在流通中还是劳动价值的一种重要载体。我们不可能也不应该丢掉国家发行武装押运的货币不用而另造出一种“劳动券”来。它通过它的价值尺度功能起到了证书的作用。货币和财富归根结底都是劳动人民用血汗创造出来的劳动成果,只不过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是通过非法手段如剥削和非法取得而已,如果排除了剥削和各种非法所得,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把人民币称作“劳动券”是名正言顺和名符其实的,这也体现了人民创造历史的唯物史观和劳动创造财富的真理,人民币通过它的等价物功能和交换来体现其公平分配产品和等量交换劳动的作用,当然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在我国把货币统称为劳动券也不能是绝对化的,毕竟混合所有制经济中有的包含有剥削的成份。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当今世界中本来就是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关键是在我们中国这个社会主义国家中要以哪一种所有制为主体。即使将来出现所谓的劳动券而没有货币,它也应该包含有货币的基本职能,正如木柴和煤气都能燃火而煤气更轻便,也如市场经济包含有商品经济的基本功能而后者只不过是前者的高级发展形态一样。如果将来没有了货币或包含有货币职能的“劳动券”,我们将无法对劳动进行量化评估,会陷入对劳动的不可知论。我认为货币就能够证明各种劳动者参与“有效”共同劳动的份额,而且能够证明它们在社会消费品总额(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中应得的分配份额。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劳动只有经过市场的检验才能得到“劳动券”———货币,按劳分配的对象主要也应该是货币即“劳动券”。市场具有客观性,但它也不是万能的,也有失灵的时候,因此一个国家的政府制定和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通过积极主动的货币政策来搞好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对于抑制通货膨胀及各种经济危机尤其重要,对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公平也尤其重要。

      至于按劳分配的新模式与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模式并列关系的分析,有机会我将另行文深入研究探讨。在这方面我认为曲阜师范大学经济学院任洲鸿教授写的博士论文《“新按劳分配”论---劳动力资本化理论视域下的“按劳分配”研究》一文有极其重要的参考价值。我自己初步的核心思想是: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按资本、按生产资料、按知识技术和管理等分配在总体上也可以归结到广义的按劳分配的范畴中来,除了剥削、非法分配和按土地及海洋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外的分配形式之外都可归结到按劳分配上来,这样按劳分配的内容不仅丰富了,主体地位也显示了出来,因为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合法劳动所得的资金及生产要素绝大部分都是劳动所得(外资企业含有剥削的成份),都是凝结过人的抽象劳动即价值的东西,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把它们投入到再生产中的再所得应该也是再按劳分配的范畴。这一点与清华大学蔡继明教授的广义价值论有些相通,但是我不赞成除了劳动之外的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的观点。土地和海洋才是纯粹自然的生产要素,是纯粹的物的生产要素,它们是进行生产劳动不可或缺比较特殊的条件。


       在劳动的三大要素中,包括人、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我认为按劳动力价值、知识技术和管理来分配是按人的要素来分配,按资、生产(劳动)资料、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配则是按物的要素来分配。这样说来,按生产要素分配实际上就可以分为按人的要素分配和按物的要素分配两大类。那么广义的按劳分配实际上也就可以分为按人的要素分配和按物的要素分配两大类。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甚至可以说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只要不存在剥削制度,除了土地和海洋这两个要素,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都可归属广义意义上的按劳分配范畴。以公有制还是私有制为基础,存在不存在剥削制度,这就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分水岭。1977至1978年我国学术界曾四次大讨论过按劳分配,得到邓小平同志的肯定和支持,因此欢迎大家热烈参与讨论,各杼己见。我的看法和观点不一定完全正确。法国43岁的经济学家托马斯·皮凯蒂与一群年轻人合著,出版了一本叫《21世纪资本论》的书,在书中他们用数据勾画了西方国家一两个世纪以来财富不平等的历史,他声称自己的这部书主要是一部历史著作,和马克思没有任何关系。但是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他写这部书的目的就是想消除世界上财富不平等的现象追求共同富裕的和谐目标。这与邓小平理论的宗旨是一致的,而众所周知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主义是一脉相承的,马克思主义本来就是“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所以说皮凯蒂声称他的这部书和马克思没有任何关系是他主观上的认为,客观上实际是有联系的,不以他的意志为转移。至少他的这部书给我们消除世界上财富不平等现象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他还声称要“让公共利益战胜私人利益”,这实质上就是要让公有制战胜私有制。

     总而言之,总的研讨原则是我们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我坚信,在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今天,在伟大光荣的中国共产党正确领导下,在这个改革开放的世界中,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积极探索和完善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的新模式将有助于推进马克思主义分配学说的发展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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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modeler 发表于 2014-8-19 09:17:1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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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木柴和煤气都能燃火而煤气更轻便,也如市场经济包含有商品经济的基本功能而后者只不过是前者的高级发展形态一样。如果将来没有了货币或包含有货币职能的“劳动券”,我们将无法对劳动进行量化评估,会陷入对劳动的不可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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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modeler 发表于 2014-8-19 09:18:0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列宁在对按劳分配理论进行创造性的发展时,提出货币不仅仅是资本主义的经济范畴,而且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工具。

在新经济政策提出和实施期间,列宁提出了社会主义时期仍然存在商品货币关系,提出了实现按劳分配的形式是货币工资制,从而突破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直接分配形式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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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tuanxiaot 发表于 2014-8-19 10:05:1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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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alljinan 发表于 2014-8-19 12:22:4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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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在ZF的宏观调控下,各种劳动者(市场主体)各尽所能地为社会劳动,利用按劳分配和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所得的货币按照自己的需要分配生活或生产资料(服务)并作相应扣除的过程。这实际上也可以说就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新模式。
——————————————
文章废话太多。只看了这一段。那么,税费怎么处置?“按需分配”就是分配给你需要的东西,哪怕只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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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xt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4-8-19 12:53:2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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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的“内容摘要”这样写,  也许会好一些。                                                

                                             内容摘要(修改稿)

本文从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按劳分配的概念、定义、模式和适用范围以及劳动内涵和外延方面做了一个新探索。将按劳分配的适用范围从个人消费品的物质生活资料扩展至精神文化生活资料。提出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也属于按劳分配范畴的观点,突破了与个人的劳动权利相对应的财产权益的界限,在更高的社会制度层面上体现出按劳动分配的公益性和公平正义原则。强调了ZF宏观调控在二次分配的重要作用,论证了混合所有制也是实现按劳分配的重要形式之一。

内容摘要是精简的纲要,建议作者按照内容摘要,重新修改,突出观点,精简文字,顺畅架构,即可付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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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n010 发表于 2014-8-21 14:41:2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1. 至此我们可以在马克思主义原来的基础上给“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个概念重新下一个这样的定义: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各种劳动者(市场主体)各尽所能地为社会劳动,按照自己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及价值规律从市场中合法分配一定货币并作各项社会扣除的过程。扣除的项目包括税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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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景勇同志的上述定义,没有任何新鲜的地方,仍旧是重复了通常的观点,仅是字面上有所不同。

2,按劳分配的根本,就是劳动者获得自己创造的全部劳动价值。
在现实中来看,结合实际来看,也就是劳动者获得了劳动力的价值,也获得了剩余价值。

----------至于说,劳动者领取的这是货币还是实物,这需要不需要缴纳税收,这是个新的大工资(包含着资本利润的大工资)还是老式的工资+老式的资本利润,劳动者这是通过奖金、补贴、分红等任何形式领取的,等等,都是枝叶问题了。并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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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n010 发表于 2014-8-21 14:47:1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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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至此我们可以在马克思主义原来的基础上给“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个概念重新下一个这样的定义: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在ZF的宏观调控下,各种劳动者(市场主体)各尽所能地为社会劳动,按照自己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及价值规律从市场中合法分配一定货币并作各项社会扣除的过程。扣除的项目包括税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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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述定义没有任何新鲜的地方,仍旧是重复通常观点,仅是字面上有所不同。


2,按劳分配的本质,根本,就是劳动者获得自己创造的全部劳动价值。
现实来看,结合实际来看,也就是相当于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全部价值,亦即通常所说的工资+通常所说的利润。


那至于说,这是在计划经济或者市场经济,这是领取实物还是领取货币,这是个新式的大工资(包含利润的大工资)还是老式的工资+老式的利润,这是缴纳税收还是不缴纳税收,这是通过奖金、福利、分红等等与否,等等,都是枝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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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n010 发表于 2014-8-21 14:59:3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1. 我认为可以把劳动者的内涵拓展到厂矿企业、公司集团乃至一个国家,核心意义是指从事劳动和生产的市场主体,像经联社和家庭也完全可以包括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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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劳动,劳动者,通常有特定含义。
例如说,企业的生产工人,工程师,发明家,广告师,销售经理,会计,清洁工,炊事员,总裁,门卫,前台模特,都属于劳动者。但,资本所有者不是劳动者-----虽然,他可能有兼职,一方面是老板,另一方面是会计。


2,劳动者的单位是人,个人。
那至于说,一群的劳动者,一个企业,一个集团公司,那才是市场主体等等,那才是协同劳动的生产主体等等,这个,不能否定劳动者的计量单位那是按个、按人。


按劳分配,是就一个个的劳动者来说的。而这,不排斥劳动者个体是以群体出现的,是合作生产的,是整体核算的,等等。



3,按劳分配是生产关系,是特定的劳资关系,是劳方和资方的关系。虽然,按劳分配的劳,是以个、人为单位的。

按劳分配这个概念,不能扩展到国家机关等等。


按劳分配,是特定的多劳多得-----------仅仅针对劳资双方的关系来说之多劳多得。当资本占有利润,则劳方收入减少。当劳方占有利润,则劳方的总收入=工资+利润 = 非资本剥削之下的多劳多得。

在这种生产关系之下,从单个劳动者来看,也是多劳多得,就叫按劳分配,亦即劳动者获得了自己创造的全部价值。
----------那至于说了,假若这时候,仅仅针对劳动者内部来看,张三劳动的质量好,数量大,李四都较差,但是李四收入更高一点--------这跟按劳分配无关,跟按资分配无关,这仅仅是劳动者的内部关系。


在按资分配当中,资本家占有利润的同时,会针对劳动者内部搞赏罚分明,张三劳动质量好数量大,就多劳多得------------这叫按资分配。资本剥削下,资本家占有利润之下,劳动者的内部再公平,再赏罚分明,再多劳多得,都不叫按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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