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发展与创新
内容提要
本文试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创新和完善马克思主义的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学说,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分配理论上做一个初步的探索和研究,主要是想突破马克思主义原来关于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的旧概念、定义、模式和适用范围,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及国家性质和世界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劳动者概念内涵和外延方面的扩展上主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按劳分配的对象是货币也即 “劳动券”,按需分配的对象不仅仅局限于生活消费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分为个人、公司(集体)和国家三个范畴,同时主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要始终坚持公有制和以按劳分配及按需分配为主体,强调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对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也有所论及与阐述,提出股份制将是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以此来发展和完善马克思主义的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学说,作为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的参考,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更好更快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全面复兴的中国梦和推进共产主义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按劳分配新模式 按需分配新模式 货币 劳动券 宏观调控 公有制 马克思主义创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发展与创新
白景勇
在我国加入WT0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巩固完善及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尽管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经济的发展,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再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也不再提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是不是说明马克思主义的按劳分配理论在实践中存在不足或落后于实践了呢?是不是需要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加以创新与发展呢?回答是肯定的,本文正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下探索研讨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的新模式,为它们找到科学现实的实现途径,为巩固、完善和扩大按劳分配及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及创新与发展马克思主义而努力,如果能够为坚持我国经济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提出新的理论和现实依据,修筑实现中国梦的高速铁路,找到通往共产主义社会阶段大门的钥匙作出一点贡献,于愿足矣。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的新定义、新模式及新的适用范围
众所周知,“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是马克思主义定义的社会主义社会个人生活资料分配原则,其含义是劳动者尽其所能地为社会劳动,社会则按照各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生活资料。这个定义是建立在不存在商品经济的基础上,而我们的现实是存在商品经济的高级形态即市场经济。即使是在无商品经济的社会中,劳动者尽其所能地为社会劳动容易理解,难以理解和实现的则是“社会”怎样才能按照各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生活资料?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情况下产品那么丰富又怎样才能经济有效地进行个人消费品的实物分配?这些问题令人感到很抽象和模糊。计划经济时代我国主要是通过带有行政性质的供给制来解决这个问题,费时费力不说,效果还不理想,实际上很不“经济”,那是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表现,所以才有后来的“政企分开”和市场经济体制。市场是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场所。WTO本身就是一个市场经济的机制。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可见市场在整个经济体制中举足轻重的作用。贸易能使每个市场主体(个人)互相交换商品(劳动)并有利于生活和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朝鲜现在还实行供给制,可以反映出其生产力还不是很高,越南效仿我国实行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这条道路是正确的。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不以市场为改革取向,我认为这是他们经济发展受挫和解体的重要原因之一。在社会化的大生产和市场经济体制中,只有通过市场,生产出来的商品和资源才够得到比较合理的分配和优化配置,或用于消费,或用于生产。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现阶段按劳分配原则中的“社会”应该主要是指市场,市场应该是那个意义上的“社会”,是经济意义上的社会。可以说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现阶段社会主要是通过市场来给劳动者(包括企业等市场主体)分配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市场就是衡量个人、公司乃至一个国家对社会贡献和劳动价值及质量的重要场所,货币(劳动券)就是衡量人们(包括企业等市场主体)劳动数量和质量最好的“度量衡工具”。正如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样,我认为市场是检验劳动是否会转化为社会劳动的唯一场所,因为劳动唯有在市场里才能用货币来发生交换。此外,原按劳分配原则含义中的“劳动者”仅指劳动者个人我认为已经远远不够,可以说已过于狭窄了。在现阶段应该而且可以进一步拓展劳动者这个概念的内涵了。我认为可以把劳动者的内涵拓展到厂矿企业、公司集团乃至一个国家,核心意义是指从事劳动和生产的市场主体,像经联社和家庭也完全可以包括进去。诚然,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是靠税收来维持的,但税收也是来自企业和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所得。象教育、医疗行业主要是履行服务功能的,服务也是劳动的一种形式,行政、军警、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器履行的是服务和管理职能,它们的工作也是一种劳动,间接实行按劳分配。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这样描述过按劳分配的基本构思:“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什么是自由人?我认为没有被剥削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下的人就是自由人。我国现阶段全民或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及社会主义股份制经济实体就相当于这样一个联合体。他同时指出,“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56页)。我们的世界早已进入社会化的大生产时代,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劳动者”的概念扩大了的结论来。通俗来讲就是我们可以把一个公司企业或国家当作一个劳动者来看待。既然劳动者的概念扩大了,那么他们的分配对象也应相应地扩大,这是很顺理成章的,按劳分配的对象仅指个人的消费品(生活资料)我认为也过于狭窄了,应该还包括企业分配生产资料在内,这就是外延扩大的体现。货币是商品的一般等价物,而且具有价值尺度等职能,我们可以先用货币来做分配对象的代替品或中介。李楠、陈金清两位同志在《按劳分配理论的重大发展》一文中指出:列宁在对按劳分配理论进行创造性的发展时,提出货币不仅仅是资本主义的经济范畴,而且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工具。在新经济政策提出和实施期间,列宁提出了社会主义时期仍然存在商品货币关系,提出了实现按劳分配的形式是货币工资制,从而突破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直接分配形式的思想。(见《分配制度十人谈》)。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孙冶方也曾指出,即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只要存在商品经济的基因,价值规律就在发挥作用。中国人民大学卫兴华教授在其主编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中也指出:“现实的社会主义,由于存在商品经济,按劳分配就要通过商品货币关系来实现。”(1999年版P250)。货币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产物,与私有制和剥削制度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并不是资本主义等剥削制度社会独有的经济范畴。至此我们可以在马克思主义原来的基础上给“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个概念重新下一个这样的定义: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各种劳动者(市场主体)各尽所能地为社会劳动,按照自己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及价值规律从市场中合法分配一定货币(劳动券)并作各项社会扣除的过程。扣除的项目包括税收等。这样“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适用范围就不仅限于劳动者个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所有的从事劳动和生产的市场主体乃至一个国家了。国家作为贸易(市场)的主体历史上和当今早已司空见惯。我认为这样的新定义不仅沟通了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的联系,而且勾画出了按劳分配新的运行模式和适用范围,为按劳分配找到了现实可行的科学途径。同时排除了剥削和用各种非法手段比如盗窃、贪污、受贿等得到货币属于按劳分配的范畴。由于剥削制度和私有制的存在,货币在资本主义国家已经被扭曲了本来的面目,以至于我们以前几乎达到“谈钱色变”的地步。现在看来,以前“四人帮”要割的所谓“资本主义的尾巴”实际上就是“商品经济的萌芽”。
马克思主义有一条很重要的经济学原理:“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见《哥达纲领批判》)。这条原理的含义可以理解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果。作为人的劳动者组成一个公司是劳动者的一种组合(分配、配置)形式,生产资料的公有模式可以以公司公有的形式如股份制来实现。马克思同时指出:“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这说明分配的关系和方式实质上就是生产要素的关系和配置方式,关键要看是私有还是公有, 是平调还是通过市场优化配置。“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来说也是如此。”如果生产资料是公有的,那么它的分配结构也应该是以公有的形式出现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生产的产物或者说经济效益主要是以货币的形式来体现和代表的,那么我们说按劳分配的对象主要是货币也就不奇怪了。事实确实如此,在国际化社会化的大生产和世界性的市场经济中,除了社会主义国家国有公有的企业有一些优势(如土地和矿产资源公有等)之外,生产条件(生产资料、资源等)的分配主要还是通过市场来优化配置的,当然配置的主体主要是公司和企业。既然生产条件(生产资料、资源等)主要都是由市场来优化配置了,那么消费资料的分配(配置)由市场来分配(配置)就是顺理成章的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相应的,分配方式就应当是混合的,混合的分配方式只有通过市场才能在客观上做到统一的表面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也就是说只有市场才能将混合的分配方式统一起来,这里说是表面的是因为私有制中包含有剥削的成份。根据马克思的上述原理,我们是否可以说通过市场机制即市场配置的分配方式就是混合所有制的分配模式?我认为这是说得过去和站得住脚的,但在社会主义国家这种混合的分配模式实质上应该也必须是以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为主体,尽管混合所有制里包含有非公有制经济的成份。
淮北煤炭师院张作云、陆燕春两位教授合著的《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问题的理论思考》(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出版)一书指出:“我国现阶段的按劳分配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进行的,并且,按劳分配离不开市场机制的调节和控制,因此,我们研究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必须以市场经济为舞台,考虑并注意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见该书第73页)。市场的调节作用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政府的货币政策。在这里,他们强调现阶段研究按劳分配必须与市场经济紧密结合是完全正确的。他们认为市场化的按劳分配是能够同时实现效率和公平的最佳形式。他们还指出,“近百年按劳分配的实践史,就是一个不自觉地把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历史,不管是前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还是我国,其按劳分配都是借助于商品经济中的市场机制而实现的。”(第55页)。我认为,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按劳分配和市场经济更是应该而且必需紧密结合起来,在现阶段离开市场经济来谈分配就是历史虚无主义的表现。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按需分配的新定义、新模式和新的适用范围
按需分配和按劳分配是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卫兴华教授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实行什么样的分配原则,《资本论》中还没有论述。”人们综合出来的马克思主义的定义是“劳动者尽其所能地为社会劳动,社会根据各人的需要来进行分配生活资料”,这个定义和原来的按劳分配定义一样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抽象性,也是建立在非商品经济的基础上的。从前面按劳分配的新定义、新模式及新的适用范围我们可以顺理成章地推断出马克思主义按需分配的新定义、新模式及新的适用范围。我是这样给按需分配下新的定义的: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各种劳动者(市场主体)各尽所能地为社会劳动,利用按劳分配和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所得的货币按照自己的需要分配生活或生产资料(服务)并作相应扣除的过程。这实际上也可以说就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新模式。它新就新在它不仅适用于劳动者个人,而且也适用于家庭、厂矿企业、公司集团乃至一个国家。所以它适用的范围也和按劳分配一样广泛,包括上述可以作为劳动和市场主体的各种广义意义上的劳动者及国家,同时它新在所分配的对象不仅限于生活资料和生活服务,而且还包括生产资料乃至各种劳动服务。我认为这与上述的按劳分配新定义一样,是我们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道路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创新。
未完,续
作者简介:白景勇,男,44岁,壮族,中共党员,中央民族学院毕业(同时具有广西大学法律专业文凭),广西南宁上林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南宁市作家协会会员),1993年-2013年在上林县司法局工作,任过法制宣传股股长兼依法治县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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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