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 格 运 动 四 大 规 律[删改、压缩]
曹国奇
说明:本文说的价值分配就是指财富分配,价值分配就是财富分配在量上的说法。
在分配这个问题上,传统的经济理论中有很深入的研究,但是所研究的都主要是微观层面的分配,对宏观层面的分配研究甚少。从本人的研究看,宏观层面的分配是按平均化规律进行的。这个规律定义是:社会中各同类等位体获益条件均等。
在当今这规律主要通过三个平均化反映出来,即拨款平均化、利润平均化、工资平均化。利润平均化与马克思的利润率平均化规律完全等义。
平均化规律的基本内涵是,任何部门创造的价值都要交给社会(国家),由社会在各部门间平均分配。多创造的价值在本义上是增加人们的工资的,但是由于成本利润率价格关系的存在,又必须留一部分给生产领域,以保证生产领域的利润率不变。这样产生了几个价格运动规律。
按劳分配、按资分配、效用分配、名誉分配、权力分配等等,都是微观上的分配规律。它们与平均化规律之间的关系是,平均化规律确定社会(国家)中各要素的报酬基准,它们在此基础上微调,进行第二次分配。譬如工资,若平均化规律确定的水准为1000元,则它们使人们的工资以1000元为中心而波动,有的人的工资高于1000元,有的人的工资低于1000元。若平均化规律确定的工资水准为2000元,则人们的工资以2000元为中心而波动。劳动力再生产的所需是由此决定的。
一、价格互动规律
按“价值与生产力成正比”,则,某商品生产率提高后其创造的价值将同比增加,但是增加的价值不归该部门所有,形成该商品的价格,而是归全社会所有,由平均化规律分配,形成所有商品的价格,从而其它所有商品的价格都将因此而上涨。对该部门而言,增加的价值交“公”后其拥有的价值与原来一样,但是商品量同比增加了,从而单位商品的价值反比降低。然而平均化规律将按同样的法则将该部门交“公”的价值分一点该部门,所以其商品的价值不能完全反比降低,而是降低﹝比反比降低略高﹞。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稳定发展的前提是利润率不变,所以该部门多创造的价值主要用来增加人们的工资,而非增加利润,所以工资水平将因此而上涨。由此不难得出:
一商品的生产率提高后其价格要降低,但是与此同时,其它所有商品的价格都要因此而上涨,且降低总量与上涨总量相等。工资因此而上涨。这便是价格互动规律,亦称价格第一规律。该规律决定四种价格现象:
﹝一﹞凡长期发展较慢的部门﹝以生产和管理技术更新速度为依据﹞,其商品的价格不断上涨。如农业、手工业、建筑业。这是由于发展快的部门不断将多创造的价值无偿送给它们的结果。尽管这些部门的生产率也在不断提高,但是由于提高的速度相对较小,其交“公”的价值小于“公家”分给它们的价值,所以其价格只能上涨。
﹝二﹞凡生产方式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其价格在落后的地区和国家低,在发达的地区和国家高。如火箭、理发的价格在中国比在美国低。这是因为其它部门的生产率在发达的地区和国家较高,它们向这些部门无偿提供的价值更多。
﹝三﹞随经济发展人们的工资不断上涨。如我们的工资现在比过去高。尽管人们支出的活劳动还是以前那么多,但是现在的平均生产率较以前高,创造的价值较以前多,所以人们的工资要不断上涨。
﹝四﹞同样的劳务消耗所挣的报酬,在落后地区和国家低,在发达地区和国家高。如美国的工资比中国高。这是因为发达地区和国家的平均生产率较高,创造的价值更多,从而更多的价值形成人们的工资。
二、价格上涨规律
当科学技术和管理技术等文化知识用于增加商品的数量时,商品价格便按价格第一规律运动;当它们用于增加商品的品质﹝质量、功能、花色、式样、精神等等﹞时,价格的运动便表现出另一种方式。
为了阐述方便,这里先介绍一个价值定律----绝对价值定律:在劳动对象和使用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生产方式怎样变化,商品形成时所需凝结的价值一定。这种价值便是商品的绝对价值①。
当商品使用价值增加时,表明商品与劳动对象的“距离”增加,从而商品的绝对价值变大,劳动对象要吸收更多价值才能变成商品。这就是说,同样是生产一件商品,生产质量A级的商品所创造的价值比生产质量B级的商品所创造的价值多。另一方面,当劳动对象的品质变低时,也同样表明商品与劳动对象的“距离”增加,商品的绝对价值变大,从而要创造更多的价值才能生产一件商品。如同样生产1斤谷子,劣质土地上总要耗费更多的劳动投入。
由于不管以何种方式多创造的价值都要由平均化规律在社会中平均分配,但是现在的商品量没有增加,所以有:
随商品的品质不断提高,劳动对象的品质不断降低,物价水平不断上涨,工资因此而上涨。这便是价格上涨规律,亦称价格第二规律。
“适度的通货膨胀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大概在于这一规律。因为主流的认识中将通货膨胀与物价上涨看成了同一个事件,而实际上它们是不同的两个事件。实际的情况是,只有物价上涨幅度超过这一规律规定的值的哪一部分才是真正的通货膨胀。我们将通货膨胀扩大化了。
三、价格差规律
平均化规律的根本内涵是平均分配,但是还有其它分配法则也在起作用。宏观层面的另一个分配法则是价值优先分配法则②,其基本内涵是:在平均分配过程中谁创造的价值谁将多分配一点,从而形成高额利润和工资。这是服从价值分配定律的③,因为价值的创造者总是离价值“近”一些,从而对价值的吸引力大一些,总要多分一点价值。
另一方面,由于文化﹝主指科学技木、管理技术﹞在各部门发展不平衡,同样的要素投入﹝如资金﹞在文化发展快的部门创造的价值多,在文化发展慢的部门创造的价值少,这样在平均分配的时候,文化发展快的部门﹝如电子业、生物业﹞总要依价值优先分配法则多分一点价值,从而其商品的价格偏高,相反,文化发展慢的部门﹝如农业,手工业﹞其商品的价格偏低。所以有:
随各部门的发展不平衡﹝以科学技术、管理技术更新速度为依据﹞,商品的价格偏离其分配价值,且发展快的偏高,发展慢的偏低。这便是价格差规律,亦称价格第三规律。
目前最大的价格差是工农产品价格剪刀价。价格差是普遍存在的,几乎任何两种商品间都存在价格差,但是由于经济系统的自我免疫,价格差不会无限扩大,一般只是平行式,而非剪刀式。
四,价格波动规律
随供求经常不平衡,交换价格以分配价值为中心而不断波动,且从长期看,任何商品的交换价格不等于其分配价值。这便是价格波动规律,亦称价格第四规律。
价格波动规律是对传统供求规律的纠正,纠正的地方是:传统是交换价格“等于”价值,现在是“不等于”。供求关系中有三大关系,即:供求数量关系、供求反应关系、供求时间关系。传统中只研究了供求数量关系,对后两个关系几乎没有研究。这是一个不小的缺憾。譬如,当供求双方对市场反应速度的差别太大时,最低有一方对市场懒得做出反应,从而供求规律顿然失效。粮食供方的反应速度远远低于求方,对市场几乎没有反应,从而将粮价完全交给市场是绝对错误的。医疗、盐、道路等也是不能完全交给市场的。
注:①②③见曹国奇《价格论》一书,延边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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