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第二定律----绝对价值定律
价值创造定律确定了生产这个事件的多少,但是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直接计数的却是商品,那么生产量与商品量之间又有什么关系呢?
在生产的过程中,当生产力作用于劳动对象时,劳动对象便转化成产品。由于在劳动对象和使用价值确定的前提下,一件商品形成时所凝结的物质因素和文化因素始终是确定的,所以生产商品必须耗费的生产量也是确定的。这个定值便是绝对价值。当生产中耗费的价值小于绝对价值时,便为半成品;等于绝对价值时,一件商品正好形成;大于绝对价值时,便开始生产第二件商品。在这个定值下,如仅从量上考虑----即不考虑结构关系,则有,若生产中的活劳动支出减少,则必定以物化劳动支出的等量增加为补充,否则生产的商品量必定等比减少。这就是说,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始终是以物化劳动力支出的增加为代价。考虑结构后,若人和生产资料都不变,仅组织方式发生变化,系统能产生更大或更小的生产力,从而生产率发生变化。
由于商品的绝对价值一定,所以劳动力越大,商品的形成速度越快;劳动力越小,商品的形成速度越慢。懒惰的人出工不出力,支出的劳动力小,所以同样的劳动时间其创造的价值少,从而生产的商品少;勤快的人正好相反,生产的商品多。另一方面,由于分配系统或市场的决定,懒惰和勤快的商品都将按同样的价格出卖,从而勤快者获益更多。马克思也分析了这个例子⑦,显然他没有考虑懒惰和勤快的产量不一样。将“劳动时间相同产量不一样”加进马克思的分析,同样能得出懒惰和勤快生产的同种商品其价值一样多结论,这样便没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反比定律了。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建立暗含一种认识论上的错误,即将价值创造系统与价值分配系统混为一体。几乎所有的经典价值理论中都有这种错误,都是依“谁创造归谁所得”来建立价值论的。在分配系统没有建立之前,是如何肯定懒惰和勤快的商品一定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平均价值出卖?毫无疑问,“谁创造归谁所得”与《资本论》第三卷的转形严重冲突。在反比(或递减下)不可能有转形!
所以有:在劳动对象和使用价值一定的前提下,无论劳动状况如何改变,商品形成时所需耗费的价值量或劳动量不变。这便是绝对价值定律。
绝对价值的存在,确保生产处于有序状态,否则生产就是无序的。像产量与生产率成正比(或其它比)这样的陈述,必须以绝对价值这样的定律为基础,否则没有这种陈述。在无序状态下一切都是说不准的,同样的劳动耗费,生产同一样的商品,今天生产一件,明天只能生产半件;甲地生产一件,乙地却能生两件。一旦这种无序状态存在,经济活动中不可能有任何计数,混乱一片。宇宙中不欢迎无序,科学以有序为基础。马克思的反比关系暗示了无序的存在,不可能为其研究的最初切入点 ----“x量的鞋油 = y量的丝 = z量的金”这个等式计数⑨。显然,马克思的反比和效用递减等都违反了计量上的法律----同比定律----即量与其要计数的事物(或事件)间同比变化。在同比定律下,若一粒谷的效用为1,则两粒谷的效用一定为2。
明确绝对价值定律能使我们有效地将技术、效率、环境、商品等变量纳入价值分析,这些都是经典不敢讨论的变量。当然这是后话,本文不多谈。
劳动对象的改变意味着它与使用价值间的“距离”发生改变,从而商品的绝对价值发生改变。“距离”越大,商品的绝对价值越大,劳动对象要吸收更多的价值才能转化成商品。所以,生产同样的粮食,劣质土地上总需要更多的要素投入,或人力的投入,或物质的投入,或知识的投入,以使生产力增大。同样,毛坯总要比半成品耗费更多的投入才能转化成成品。反之,若科学技术改变劳动对象,使劳动对象与使用价值的“距离”缩短,商品的绝对价值变小,则同样的投入能生产出更多的使用价值(财富)。如将电子管改成晶体管、集成块后,电器厂不必增加投入(价值),但是却创造了更多的财富。这就是名义GDP与实际GDP经常不符的原因。
使用价值(量)的改变同样使得商品的绝对价值发生改变。当商品的质量、功能、精神、样式等发生改变时,则商品使用价值的量发生改变。商品的品质越高其使用价值越多,其绝对价值越大,越难生产出来。反之,商品的绝对价值越小,越容易生产出来。生产优质大米耗费的投入总比生产普通大米耗费的投入多⑩。可见,只有在劳动对象和使用价值都不变的前提下,才有“价值与劳动生产力(率)成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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