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完了一份读书笔记,顺便就贴在这! 欢迎有兴趣的朋友参与讨论。Oliver Hart May 2001 Harvard University Norms and the Theory of the Firm
规范与企业理论 Saturday, November 20, 2004
1、笔记:Hart以不完全合同理论为基础,讨论了规范对组织形式的影响。表明规范有力促成了非正式合同的自我执行,但不是决定一个自我执行的合同是在组织内部签约还是组织外签约的决定因素,是否实行一体化取决于资产目标(维护和寻租)的重要性及达成该目标的难易程度,所以规范引入企业理论并不能解释企业的边界问题。哈特进一步指出自我执行的合同与正式合同是互补还是替代关系取决于不同的环境。正如Rock and Wachter (2001)指出:正式合同在企业内部很难维持,一方面是其本身不可执行,更重要的可能是正式合同排斥了自我执行合同。与之相对企业是一个自我执行合同繁荣之地,我们应注意到规范对企业的重要性。为什么企业是一个独特的规范的或声誉结合体,而不是工人个人的结合?企业的声誉是粘性的,具有非人力资产的特征,可以和个人声誉相分离。这方面Tadelis构造的“企业——雇客”很有启发意义,但因忽视了对所有权的讨论从而缺乏普遍意义。
哈特采用了无限重复博弈的方法分析规范,暗含的假定是经济当事人是理性的(标准博弈论以理性人为基础,采用V-M效用,但行为博弈论超出了这一框架? ),且信息是对称的,只是讨论规范对可观察但不可证实的合约的影响。特别是他的规范是组织规范,规范成了追求(效用)利润最大化人为设计,规范是一种理性行为,尤其是从理性出发的理性行为。如果我们从其他角度(例如组织成员的特征)探讨“规范的来源”,是否会有不同的结论呢?如果构造能在静态有限博弈(需要技术)中发挥规范的作用,使人们摆脱“囚徒困境”,将具有更大的理论意义。
特别是从社会规范的概念出发,规范对企业理论可能给出更多启示。大量的行为经济学的证据涌现,对各种社会偏好的分析使我们对当事人社会偏好分布特征将有一定的了解,从而可以修正规范源于效用(利润)最大化偏好的假设,以一个更加广阔的视角看待规范,也许会得出与本文相反的结论:找出企业内部规范与企业外部规范是存在差异性的!(例如作为某组织成员的行为于非组织成员的行为可能不一样,可能有组织荣誉感,身份差异等)!进一步看合同是否完全似乎并不重要,关键是寻找最优合同,规范对找出最优合同有哪些帮助呢?再者,哈特的企业是有所拥有或控制的资产组成的,如果把企业定义为其他,如“市场复制的专用性投资的网络”(Zangales,1997,p5),是否会有不同的结果呢?问题悬而未决,同志仍须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