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枭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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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实务] 浅析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论文  关闭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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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不能改变农用地(如需论文服务,请联系:硕士毕业论文http://www.51fabiaowang.com/medicine/8050.html或可咨询qq:1977312678)

农民集体所有制以及相当长期内土地还将承载社会保障功能这一基本国情条件下,不能依靠土地买卖式兼并,只能通过创新机制,规模化、规范化流转,才能适度规模经营,最终实现农业现代化。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现实需求 第一种呼声来自基层政府,他们认为单家农户土地太分散,效率低,难管理。不少农民不愿种田还抛荒,由政府收回出租给种田大户、农业龙头企业,此法效率高、收益大。土地分散经营使生产效率低下,流转于合作社,则有利于规模经营管理;第二种呼声来自农业龙头企业,一些企业想搞全产业链,到农村租地,搞有机农业,搞养殖,搞加工,对农地的需求量很大,但他们往往租不到地,或者目前租的地远远满足不了实际的需求。

二、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存在如下阻碍农村土地适度规模化流转的障碍:

1.是规模化流转不容易,模式有待突破 农村土地大多在户与户之间流转,始终在小范围进行;以工商企业、业主为主体开展的规模化租赁受到经营权保护的制约,一旦个别农户拒绝流转,就可能“流产”或受到影响;转包、转让、互换只是在个别农户间进行,难成规模化气候。

2.是规范化操作不普遍,管理有待加强 规模化流转对农民的风险保护不够:违背农民自身意愿,强制农民进行;引发社会不稳定;承包权人脱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发生纠纷时没有权威机构调解、仲裁,流转双方相互扯皮。

三、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成因

1.各级政府和部门普遍把经营权流转当成流转主体的经济行为,没有认识到其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意义,以致管理决策层有利的模式不加以鼓励和推广,不利的模式不加以批判和限制,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

2.政策法规不够完善。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仅限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的合作,即产品生产和服务领域的合作,对农民在土地生产资料领域开展的股份合作缺乏相应规定和政策支持。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到限制。《物权法》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入“用益物权”,但同为“用益物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后,使用权人有权将其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担保法》均规定不能抵押,《农村土地承包法》虽规定经营权可以入股,但相关政策规定不能折资作为资本金。三是后续政策不配套。中央提出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后,没有像在《土地承包法》中那样作出“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类似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很长或无限期流转势必影响今后国家政策的调整和执行。 3.管理服务机构不够健全。承担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服务功能的市、县、乡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力量薄弱,专业人员缺乏,流转过程中没有相应人员进行管理指导;过去建立的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纠纷处理机构陷于瘫痪。  

四、规模化、规范化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  由于农村土地流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其价值取向应是规模化和规范化,需要从政策法规、模式引导、管理服务等方面努力。

1.大力扶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伴随改革开放、科技进步和惠农政策实施,具备“第二次土地合作化”的条件。二次合作带来的土地集中,有利于农民将农用地进行改造,以适应现代化的机械作业。土地合作后,农民可参加集体作业、承包作业或自由择业,收入扣除投入成本后按土地股份分配,其权利可继承、可转让。

2.修改完善配套政策法规。一是出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相关政策法规,确立其法律地位,加大金融服务“三农”的力度。二是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的地位,允许其抵押、作价入股等流转。三是完善土地承包政策。出台促进规模经营的政策措施,有针对性解决规模化流转困难问题;出台流转期限的指导意见可设定为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后20-30年。五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替代土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

3.加快农用地的确权发证,规范土地流转。一是规范合同主体,探索流转主体资质审查制度。二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备案、登记。

三是规范合同条款,探索流转风险保证金制度。对流转期限长,改变田坎、地界的流转,应注重物价变化、情势变更等,在履行、期满复耕等方面进行相关约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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