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一刹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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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大家一起来读《经济学的著名寓言》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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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eycheun 发表于 2004-11-24 09:3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事实上,许多公共物品成功地得以在私人部门中生产,因而政府生产并非是必要的;另一方面,政府提供的很多物品或服务与经济学家对公共物品所下的定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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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rch 发表于 2004-11-24 14:5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公共物品是从技术角度的定义。很多时候,公共部门所提供的很多物品或服务之“公共性”,是公共提供的结果,而非原因。"

不懂!

公共物品是从技术角度的定义,是否意味着不存在完全的公共品。

把公共品归结为大家一起提供,这是否是钻公共品没有一致定义的空子。

楼上对公共品看来很有研究,能否详解之。

站在无边的严寒中,白桦树苦熬着春天的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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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e 发表于 2004-11-25 10:4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好像扯得有点远了阿,讨论第二篇文章吧。

我先说几句。

如果收费公路的私人收益是亏损的,那么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私人收费公路呢?在论文中,作者克莱因提出了一个行为经济学的解释。他认为,美国早期的城镇相对封闭、自治,彼此之间形成了一种小集体的共享文化,通过演讲、权威、报纸等方式进行某种选择性激励,可以利用社会压力克服少数人的搭便车行为。当然,随着人口流动的加速,邻里之间相对陌生,城市化进程加快,因此一度产生正外部性但是私人收益没有保证的私人收费公路就几近绝迹了。

欢迎大家跟进!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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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andaodi 发表于 2004-11-27 15:14: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nie在2004-11-20 22:58:20的发言:

1、我不同意私人也可以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说法,这等于说私人也成为某种形式的政府(如黑社会)了,至少这在现代法治社会没有讨论的意义。

私人不可界定产权?如果听了周其仁老师的课,就不会得出这个结论了。周老师给出了很多案例,不一定非得黑社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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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人 发表于 2004-11-27 21:44: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私人界定产权不等于私人就成了政府,这一点似乎说得莫名其妙。在现实生活当中,私人界定产权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在农村当中自留地的界定是最典型的,如果你在一块未知土地上先开发了一块地,并种上粮食,那么别人就不会侵犯你的产权。这在农村特别普遍。忽视私人界定产权的可能性是对现实生活的不了解啊
面对渐渐忘却历史的人们,我一直尽力呼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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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人 发表于 2004-11-27 21:4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nie在2004-11-25 10:46:40的发言:

如果收费公路的私人收益是亏损的,那么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私人收费公路呢?在论文中,作者克莱因提出了一个行为经济学的解释。他认为,美国早期的城镇相对封闭、自治,彼此之间形成了一种小集体的共享文化,通过演讲、权威、报纸等方式进行某种选择性激励,可以利用社会压力克服少数人的搭便车行为。当然,随着人口流动的加速,邻里之间相对陌生,城市化进程加快,因此一度产生正外部性但是私人收益没有保证的私人收费公路就几近绝迹了。

如果到浙江看看,就知道很多所谓公共物品都是私人提供的,特别是一些基于村民关系的网络形成的秩序,这一点可以看最近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的胡必亮教授的调查数据。在这些调查数据当中还显示,即使城市化进程加快,私人提供公共品仍然是可能的,也就是基于关系的网络能够自动扩展

面对渐渐忘却历史的人们,我一直尽力呼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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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刹春 发表于 2004-11-28 16:1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闲人在2004-11-27 21:46:55的发言:

如果到浙江看看,就知道很多所谓公共物品都是私人提供的,特别是一些基于村民关系的网络形成的秩序,这一点可以看最近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的胡必亮教授的调查数据。在这些调查数据当中还显示,即使城市化进程加快,私人提供公共品仍然是可能的,也就是基于关系的网络能够自动扩展

是吗?如果由实证数据支持,这个观点将很重要啊。一直以来,包括在第二章中,我们都认为,社会资本的有效性依赖于其封闭性和稳定性。

再回到第二章,文末提到一个有益的启示是,即使民间志愿力量在退化,我们首先希望政府能够采取措施阻止这种退化,而不是急于取代志愿力量。这和我即将贴出的另一个补充材料有关。

与其平淡地活着,不如用死亡搏一次无法遗忘的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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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刹春 发表于 2004-11-28 16:18: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Government Prohibitions on Volunteer Fire Fighting in Nineteenth-Century America_A Property Rights Perspective(JLS1986)

4281.rar (1.13 MB) 本附件包括:

  • Government Prohibitions on Volunteer Fire Fighting in Nineteenth-Century America_A Property Rights Perspective(JLS1986).pdf

这篇关于救火服务的私人还是政府提供的文章在书中第12页被引用。书中已经有了不错的概述。

与其平淡地活着,不如用死亡搏一次无法遗忘的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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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刹春 发表于 2004-11-28 16:21: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如无疑义,我们继续。

第三章 蜜蜂的寓言:一项经济调查

The Fable of the Bees_An Economic Investigation(JLE1973)

4283.rar (1.08 MB) 本附件包括:

  • The Fable of the Bees_An Economic Investigation(JLE1973).pdf

与其平淡地活着,不如用死亡搏一次无法遗忘的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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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e 发表于 2004-11-28 22:3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这两天没有上网,我对第二篇文章再补充一点意见:我还是不同意私人可以界定产权这种说法。也许,更准确地说,是私人不能界定财产所有权。我的逻辑是,在终极意义上,任何对于产权的界定都只有法律可以做到,如果没有相关法律依托,那么任何私人的界定行为都不具有法律意义。比如农村自留地,那是规定了全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之前提下,村民委员会来划分自留地,这里显然不是私人行为。闲人说的那种地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留地,那是“荒地”,比如河滩、荒山的土地。这种界定其实是依托于乡村文化,承认“先到先得”,否则一旦打官司,我相信法院会判决那是集体的,而非私人的土地,所以私人没有法律授权擅自界定产权,依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大家决定有私人界定产权的案例,请举例。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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