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Edward</I>在2005-9-1 13:28:31的发言:</B>
<P 0pt? 0cm>非竞争性(也有人称为“供给的联合性”),仍然有个限定――“未达到拥挤状态之前”, 如一条尚不拥挤的道路、一间未满的教室等,这时候继续增加一个消费者,可变成本不变,符合消费的非竞争性要求。但是,一旦饱和以后,消费的边际成本不再为零,产品的提供机制甚至会发生变化。例如一些道路设施往往由公共预算提供(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未达到拥挤之前,道路不收费,但一旦拥挤发生,可能会引入市场机制来改善效率,这时排他性也会出现,产品也就不再是纯公共产品了,而演变为混合产品或俱乐部产品了。因此,非竞争性是区分纯私人产品和纯公共产品的必要条件,当然在纯私人产品和纯公共产品之间还有混合产品,甚至包括公共资源(例如公园、公共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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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0pt? 0cm>关于<A>电影、软件</A>和知识产权的问题。主要说一下知识产权,电影、软件也涉及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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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0pt? 0cm>基础性研究一直就是纯公共产品,毋庸赘言。知识产权,特别是具有代表意义的应用性研究,在法定期限内它是排他的;对一些应用性研究也会出现拥挤问题,你的“使用”会影响到我的“使用”。因此,应用性研究作为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是竞争性的,专利制度就是用来排除其他人使用由发明者发明的知识的一种机制。一旦超过了期限,应用性研究也就变为公共产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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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0pt? 0cm>一种软件如果有一天变为公共产品,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电影对于没有欣赏过的人或还要再欣赏的人,仍然具有竞争性。</P></DIV>
<P>谢谢回复,我觉得讨论开始渐入佳境了,呵呵。
<P>但是我个人觉得EDWARD兄的阐述(当然这也是目前的主流阐述,不是说EDWARD兄错了)其中是有某些问题的。
<P>第一,“非排他性”指的是在技术上不能阻止他人使用该项物品,或者这种“阻止”是不经济的。所以“排他”与否唯一取决于这项物品的某些经济性质,而与现实的产权界定无关,
<P>一盏路灯可以是私人的,但不会因此改变了路灯的“非排他性”,因为阻止他人使用或者收费依然是困难的。同理,一个苹果可以是国有的,但这个苹果依然是可以排他的,或者说“有排他性”。
<P>所以,我不太赞成“道路不收费,但一旦拥挤发生,可能会引入市场机制来改善效率,这时排他性也会出现”“知识产权,特别是具有代表意义的应用性研究,在法定期限内它是排他的”这样的说法
<P>第二,“非竞争性”指的是一种物品增加一个人使用不增加成本。对于一部已经拍摄成功,正在电影院播放的电影而言,在目前的边际位置(恐怕没有一家电影院是“拥挤”的),多进去一个人(不管这个人是否看过这场电影),增加的成本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P>按照萨翁的说法,既然成本为零,而某个人看了电影又有“效用”,用价格把他阻挡在门外,岂不“浪费”?所以,按照这种逻辑,电影至少在不拥挤时应该“公共提供”,以政府的税收来弥补巨大的固定成本,大家免费看,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等于零,据说可以改善“社会福利”。
<P>而知识或者技术,一旦发明或者发现,多一个人使用怕是也没有多少成本。比方说,我发明了一种可以治愈癌症的新药(是指技术,而不是技术的载体---药品,载体当然是竞争的,一颗药你吃了我就不能吃),这种技术多惠及一个人,无需多花一分钱。如果按照萨缪尔森的理论,就应该国家来研发或者收购这种技术,仅按照药品生产的边际成本来定价。
<P>或者换种说法,在这里“技术”应该是公共提供的公共物品。
<P>而我认为,这是错的,可以用一个恰当的理论和模型加以驳斥。</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9-1 22:59:53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