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张建平在2009-1-10 15:41:00的发言:以下是引用林汉扬在2009-1-10 10:45:00的发言:
你在《论劳动价值论和主观价值论的协调性》中说到:“砍伐树木,作为林业生产它是一种劳动,但是从环境保护方面来看,它可能就是一种破坏环境的行为。你在河流的上游筑坝建造一座水库,对于水库周边受水库灌溉之利的人和下游受气候变化影响的人可能就具有不同的意义。这就是说,一种具体的人类行为是否可以被看作是劳动,完全是由判断者自己所决定的,没有客观的标准存在。”那么,是否与你认为的劳动定义:“人类以产生对自身有利同时对他人无害的创造性结果为目的,运用自身智力的一种操作行为。”相互矛盾?
你又说:“‘劳动’一词,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力’而非劳动者这个人。在对‘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理解方面,一个误区是把价值创造的‘主体’搞错,即把‘劳动创造价值’转变为‘劳动者创造价值’。”好像又没有区分‘劳动’与‘劳动力’之间的差异吧?把两者等同起来了。
不知道你说的“自相矛盾”在何处。还是就你前面的问题来回答你吧。
正如曹国奇先生所说,更根本的问题在“价值”概念上。你一直在沿用固有的但是错误的价值概念(其实曹国奇先生也是客观价值论者)。
价值是有用性,有用性有一个对谁有用的问题,即价值是价值判断者看来的价值,没有客观的、普适的价值存在。
对自己有没有利,自己清楚(因为他是理性人、正常人),是否有意加害他人,行为者自己也清楚。
在这种劳动定义之下,一个行为是否可以称为劳动,并没有客观标准,所以才有我之上的举例(砍树、筑坝),包括你说的制造武器和打仗。
当我们说一个行为可以称得上是“劳动”的时候,这其实是褒奖,是一个价值判断,就是说它“好”。好和坏的问题是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
劳动力既可以指劳动者本身也可以指劳动者具有的能力,而劳动可以看作是劳动者或劳动力的能力的发挥过程。不严肃的措词很常见,你要结合人家的上下文理解,不必纠缠细节。
我的定义的主句是“劳动是行为”,行为有主体,这个主体可以称为劳动者,也有人常常称为劳动力。
因为行为本身是否是“劳动”并不能客观确定,所以劳动者一词不能武断使用。你认为你是在劳动,是一个劳动者,有人看你是在破坏,是个破坏者。

呵呵!先生还不知道“自相矛盾”在何处?那么,请试一试回答这个问题便知道。
你如何确定一种行为是对自身有利同时对他人无害的操作行为呢?士兵上战场杀敌人算不算是劳动?
我觉得与你讨论过多次好像到现在你还没有理解我的价值论,我不知道你说的我“一直在沿用固有的但是错误的价值概念”如何理解?我认为历史上应该还没有人提出过与我的价值论相同的,不然,你可以举个例子看看!所以,至于“沿用固有的但是错误的”这句话又如何解释?
不错,价值是有用性,有用性有一个对谁有用的问题。准确的说这是一个谁对谁有用的问题!我与你的价值论不同的是:你认为有用(价值)对象只有人,而我认为有用(价值)对象泛指任何系统,所以,我曾经说过:你的价值论是我的价值论的特例。你所谓的主观,不过是泛指任何人的神经中枢系统都可以看做为价值参照系(主体)而言的,即你认为的“价值是价值判断者看来的价值,是因人而异”,所以,你认为没有客观的、普适的价值存在。我的价值论不同突破一直在沿用固有的只有“人”这个有用(价值)对象或者价值参照系(主体)。所以,我承认主观的价值,也承认人的主观意识——神经中枢信息系统不能左右的客观的价值的存在,只是这种客观的价值的存在与人的主观意识——神经中枢信息系统是被认识与认识的关系。
其它,关于劳动的概念问题先生只要回答上面那个问题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