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劳动规则,当然是相对合理的,也是被大家认可的。
比如一棵无主的树上结满果子,谁爬树摘下果子,那果子就是谁的,归谁吃,也可以卖,这是一个公认的规则。
摘果子让果子变得更方便人去吃,可以说增加了使用价值,因而是劳动,摘下来的果子就是你的劳动产品了,你的劳动产品就是你的,否则谁也不愿意白白为别人付出劳动。
但是,洛克看不到一件事,那就是劳动规则只能应用于对劳动产品的占有,劳动产品当然由劳动者占有。
但是,有人不是要占有摘下来的果子,而是要霸占整棵树!他不必去爬树摘果增加什么使用价值,就要占有整个树,直接排除了其他人摘果子的权力!这就是对天然资源的占有,并非对自己劳动加工后的产品的占有。洛克的规则到了这里显然就派不上用场了,因为你连爬树摘果的机会都没有,有人占了这棵树,不让你摘!
那么对自然资源怎么占有呢?休谟讲了个故事:两个部族远离不宜于居住的家乡去寻找宜居之地。某一时间,两个部族几乎同时发现一座被原住民弃置的古城(无主物)。两个部族约定,哪个部族的勇士的投枪先击中城门(占领、占有的象征),该城就是哪个部族的财产,另一个部族自行离开。
休谟称此为“先占”原则,其实,看似先击中城门,这是“先占”,实际上呢,就是两个部族比实力,掰腕子,亮肌肉而已。
这就是一种相对文明一些的较量嘛,就是手段没那么血腥的丛林法则嘛。
休谟很天真,他以为人与人之间争夺生存资源真的会那么文明吗?
那么钓鱼岛啊,南海岛礁啊,都可以顺利解决了,大家开个运动会扔扔标枪好了。
世界上发生的残酷的战争,多数都是围绕着争夺生存资源而爆发的,别天真了。
总之,洛克的劳动规则,与休谟的先占(实际上就是丛林法则,只不过休谟幻想了一种文明的丛林方式),根本就是两个范畴的东西,一个是对劳动产品的占有,一个是对天然资源等劳动规则不适用之物的占有。
劳动产品的占有,当然是劳动者占有;
而天然资源占有,那就是拼实力,所谓先占根本不管用!尤其是,有人占据太多的天然资源,让其他人没有资源可用,还要向其他人榨取地租,那么后者会甘心吗?当然不会了,历朝历代,土地兼并严重到一定程度之后,都是大规模的动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