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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谁创造归谁所得”的讨论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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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卫兴华教授:

去年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学术会议上与您交流过,我们有一点共识,即价值必须经过分配才能决定价格。由于不能在杂志上与您共讨此问题,所以将在网上的讨论转过来,请过目。(转自:http://www.dqjj.com/bbs/dispbbs.asp?BoardID=13&id=11242&replyID=11242&star=1&sk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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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门王、LP、黄佶、钱M、若言、求心等请讨论“谁创造归谁所得”

刚才见LP也在批判“谁创归谁所得”,很高兴,所以发此帖专门讨论这个问题。

一、我认为所有经典理论都是依“谁创归谁所得”这个上帝的定律来构建的,所以在论证上一定是:要论证谁得到的是合理的,一定要论证他创造的就是这么多。这种论证方法在本质上是让生产规律服从分配规律,这不仅是本末倒置,而且是乱弹琴。这如同说孩子的生长规律决定孩子的生产规律一样,是违反因果律的,是非法的。效用价值论也好,劳动价值论也好;若言钱M也好,黄佶平民也好,都犯了这种错误。

二、从分工合作角度看,如果两人(其实还有工具等)共抬一个石头,你能从中分清他们各自创造多少?这种分别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少一人时“抬石头”这种事件不存在。我们如何从不存在的事件中去分析谁谁谁的贡献有多少?谁谁谁的效用有多大? 我说分工是群体的分工。打兔的卖兔,打鱼的卖鱼,那不是真的,那己是分配后的行为。在群体下的分工中,你黄佶打一只海狸,绝不表明这只海狸就只是你一人打的。让你黄佶自卖自得,那只因为群体己付予了(即分配)你这种权力。“谁创归谁所得”完全违返合作分工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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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boardid replyID 财经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 讨论

沙发
ccggqq 发表于 2004-11-26 22:5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平民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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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里没有提到我,文章中提到的那个“平民”是我吗? 那我就先说两句。 我认为曹教授没有说明白: 第一个没说明白:什么叫谁创造。 比如说曹先生生产手表,那么手表是你创造的吗?有没有警察的份?如果没有警察,恐怕曹先生的手表工厂就得自己建立警察队伍了。 ——所以,谁创造,没说明白。

第二个没说明白:什么叫谁所有 曹先生的手表是手表工人创造的了,那么是曹老板所有呢,还是手表工人所有呢?曹先生没说明白。 ——这样,谁创造谁所有这件事不成立;这个问题也不成立。

曹先生为什么提这个问题,我明白。我的回答是:我一向认为“价值是一定游戏规则下的价值”,所以,谁创造谁所有并不重要,并不是问题,关键是“游戏规则”——大家自愿的或被迫接受的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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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ccggqq 发表于 2004-11-26 22:51: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kunlun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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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分工是群体的分工。打兔的卖兔,打鱼的卖鱼,那不是真的,那己是分配后的行为。在群体下的分工中,你黄佶打一只海狸,绝不表明这只海狸就只是你一人打的。让你黄佶自卖自得,那只因为群体己付予了(即分配)你这种权力。“谁创归谁所得”完全违返合作分工理论” 这种思路很有启发意义 不过,好象只有参加交换,观点才可能成立 不参加交换,谁创造的,就是谁的 我觉得曹先生思路很好,应该用更明白的话表述观点,也许理解的人会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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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ccggqq 发表于 2004-11-26 22:5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ruo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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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本"?什么是"末"? “创”的主体一定是人,人为什么要“创”?如果“创”的结果与“创”的主体无关,这个主体还会去创吗?“谁创谁所得”是对“为得而创”的认可和逻辑推论。得的意图是本,创是手段、过程,而对结果的“得”是“得其所欲”,是必然的归宿。

集体行为中因“分工”造成的不能“全得”是事实,但同样的事实是: 分工中个别角色的“得”,不是其“个人所创”,所以不能“全得”并不违反“谁创谁所得”,恰恰相反,是“谁创谁所得”在分工情形下的表现形式。 “欲得才创 ”才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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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ccggqq 发表于 2004-11-26 22:54: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champion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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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ccggqq在2004-11-24 16:48:47的发言: 一、我认为所有经典理论都是依“谁创归谁所得”这个上帝的定律来构建的,所以在论证上一定是:要论证谁得到的是合理的,一定要论证他创造的就是这么多。这种论证方法在本质上是让生产规律服从分配规律,这不仅是本末倒置,而且是乱弹琴。这如同说孩子的生长规律决定孩子的生产规律一样,是违反因果律的,是非法的。效用价值论也好,劳动价值论也好;若言钱M也好,黄佶平民也好,都犯了这种错误。 ------------------------------------------------

反对。 俺没有这个观点。 《交换理论》说:分配,自古以来就是按照天然特权分配,自动物就是如此,过去如此,现在也是如此,在可以看到的将来还是如此。如何分配和来源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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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ccggqq 发表于 2004-11-26 22:5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champion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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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叶是树长出来的,最后归属于大地。 野果是树长出来的,可能归属猴子。 孩子是妈生的,归属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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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ccggqq 发表于 2004-11-26 22:5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ccgg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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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championway在2004-11-24 20:54:53的发言:

反对。 俺没有这个观点。 《交换理论》说:分配,自古以来就是按照天然特权分配,自动物就是如此,过去如此,现在也是如此,在可以看到的将来还是如此。如何分配和来源无关。 ---------------------------------------------

看来对你的理论不太了解。分配和来源无关这是个大前提,明确这一点便是对经典理论一次历史性的纠正,纠正了经典理论的根本性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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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cggqq 发表于 2004-11-26 22:58: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ccgg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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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kunlun0在2004-11-24 18:49:08的发言: “我说分工是群体的分工。打兔的卖兔,打鱼的卖鱼,那不是真的,那己是分配后的行为。在群体下的分工中,你黄佶打一只海狸,绝不表明这只海狸就只是你一人打的。让你黄佶自卖自得,那只因为群体己付予了(即分配)你这种权力。“谁创归谁所得”完全违返合作分工理论” 这种思路很有启发意义 不过,好象只有参加交换,观点才可能成立 不参加交换,谁创造的,就是谁的 我觉得曹先生思路很好,应该用更明白的话表述观点,也许理解的人会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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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广义)本身就是分配过程中的一道必经程序。不参加交换(窄义)必有如下前提:群体己进行了权属(产权)分配,规定那是你私有的。

(转“经济学之逻辑”一文)

四、分工与分配

当我们从现象切入时首先是看到的是分工,但是千万记住,你切入的是群体而非个体,分工是群体的分工。斯密只注意到分工,而没有注意到“分工是群体的分工”,从而才有他那个鹿与海狸的交换模型。作为群体的一员,捕鹿与捕海狸者间不是直接交换的,而是将猎物拿回部落,由部落分了。这种分配行为在狮、狼、蜂等许多群体中都是必然的行为。分配后人们得到的才是私有财产,这之后的再交换行为才是经典经济学中考察的交换。正是由于斯密没有注意到“分工是群体的分工”,才导致分配理论在价值理论中缺失,取而代之的是“谁创造归谁所得”。也许经济学中的分配理论比比皆是,但是经济学的根基----价值理论中没有分配理论。已有的分配理论只是形式上的分配理论,没有“价值分配”这个基础,从而也无法讲清分配的内禀性,自然更不知道价格的内禀性。经典的分配理论与经典价值理论是不相容的。马克思注意到了“分工是群体的分工”,其转形理论及《马恩全集》46卷下卷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但是他的价值创造定律和剩余价值理论却是依“谁创造归谁所得”来构建的。正是由于“分工是群体的分工”,所以个别生产只不过是社会大生产中的一道工序而己,从而任何人、任何企业、任何部门生产的东西都不是他自己生产的,而是群体共同生产的。所以不管是捕鱼的还是捕兔的,先得将其猎物交给部落,由部落统一分配。分配后个体得的才是其私有财产,才可以拿出来卖。在另一方面由于生物行为始终坚持节约原则,所以这种非节约的分配行为不会成为普遍,普遍是分配行为与生产行为混为一体。

采集、种植由于家家户户都有,且产出大体差不多,便实行了“谁创造归谁所得”。但是这是假象,不代表没有分配,这只是说明分配与生产混为一体了。这里为了行为上的节约,真正分配的是生产权,从而分配了劳动结果。多数鱼群、鸟群就是选择这种分配方式,从而我们很难看到它们的食物分享。“打土豪、分田地”的道理就在这里。现代的军事、国籍、村籍、企籍等都是为了实现生产权(或劳动权)的分配,从而分配劳动结果。千万别偷渡,你不是那个群体的。

随分工协作的复杂化,分配形式也开始复杂化,分配方式进一步从分配生产权发展为符号分配,于是出现了价格。价格的实质是分配符号,它不说明你的产出有多少,只说明你的产出值多少。如某人同样搬一块石头,创造的财富没有变,但是他的价格(工资)过去是10元,现在是20元,这只因为现在社会的总财富比过去多,从而分给他的也多。价格只说明社会分给你的财富有多少,而不说你创造的财富(商品)有多少。商品本身的多少由 Q=f·t 决定,这与其价格无关。当商品以其价格出卖时,其所有者便将分配符号兑换成他所需要的真实财富了。

价格是分配符号,与我们每个人的感觉到的截然相反,这实在是太令我们的经验系统吃惊。我本人不想对此多说什么,这是科学。地球绕着太阳转也同样与我们的经验系统相反。

经典价值理论中由于坚信“谁创造归谁所得”,从而将商品的价格与商品本身的多少混为一体,于是当发现商品的价格为10时,便一定要设法证明商品本身的多少也是10。这样,当商品价格从10降至5时,他们便杜撰“反比(递减)”定律。显然经典理论对商品价格从10涨至20的现象(如工资、房产)则装聋作哑,视而不见,否则他们又要杜撰“正比平方”定律了。经典理论中的种种假设与地心说中“本轮”别无二致。

前面提到“本质上的等价形式与我们现在想象的等价形式完全不一样”,现在问题明确了。我们最开始是从财富量相等的角度来理解“等价交换”的,但是真正的等价是指分配符号的相等,与财富量无关。所以,如果你以前用一台电视机换3000斤米,而现在用一台电视机只换1500斤米,作为自私人你应该想到“不值”二字,但是作为利他人你又应看到你的分配符号(或货币)不仅没少半个,反而还多了一点,社会对你是公平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1-26 23:01:1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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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ccggqq 发表于 2004-11-26 23:0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ccgg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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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ruoyan在2004-11-24 20:53:26的发言: 什么是"本"?什么是"末"? “创”的主体一定是人,人为什么要“创”?如果“创”的结果与“创”的主体无关,这个主体还会去创吗?“谁创谁所得”是对“为得而创”的认可和逻辑推论。得的意图是本,创是手段、过程,而对结果的“得”是“得其所欲”,是必然的归宿。

集体行为中因“分工”造成的不能“全得”是事实,但同样的事实是: 分工中个别角色的“得”,不是其“个人所创”,所以不能“全得”并不违反“谁创谁所得”,恰恰相反,是“谁创谁所得”在分工情形下的表现形式。 “欲得才创 ”才是“本”。 -----------------------------------------------------------------------------

你说“为得而创”没错,但是你不能先假设一个分配规律------“谁创谁所得”放在那儿,再让分配之前的生产事件服从它。如果在独居动物中(鲁宾逊王国)你说“谁创归谁所得”我绝不反对,但是在合作劳动你如何分清机器是谁创造的?连分清谁谁谁创造了什么的可能性都没有,你凭什么说“谁创归谁所得”?

至于分得全不全,不在考虑之列,也不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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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gqq 发表于 2004-11-26 23:0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阿门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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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也来捧个场。

有分工必有合作,“谁创造归谁所得”这个说法并没有什么问题,问题只是在于一个生产共同体内,谁创造的多,谁创造的少,这个很难区分。

由于谁创造多谁创造少这个问题不能解决,谁所得多谁所得少就变成了一个死命题。

现实的解决办法是:事先约定。

中国现在已经将“按劳分配”的原则变成为“按要素分配”的原则了。

中国在过去,其实也并没有真正地实行过所谓的“按劳分配”的原则,而是一直在实行着“按要素分配”的原则。

俺信奉“资本,劳动,土地”三要素论,生产共同体一般由这三要素所组成,这三要素组成一个生产共同体,那么它们如何进行分配呢?

这个其实非常非常简单:事先约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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