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e_z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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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跟佃农是租赁关系,资本家跟工人则是交换加委办关系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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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6-10-13 18:12:14
clm0600 发表于 2016-10-13 17:53
扯那么多花活没用,就是共同分配产品的关系。
大家在这个“共”字之下,怎么进行排排坐分果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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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wswswz 发表于 2016-10-13 19:44:36
he_zr 发表于 2016-10-13 16:47
法定事实就可判定交易行为成立,从而可以确立交易双方的关系,而本文只需要明确关系,哪里还需要去扯什么 ...
你不是在研究经济学吗?经济学能够不顾客观事实吗?
在客观事实上,资本家绝不会把协议的签订就当作工人的劳动而支付工资的,不然,他们为什么一定要等工人的劳动行为发生后才支付工资呢?另一方面,工人也绝不会把签订的协议就当作资本家支付的工资,不然,他们为什么不直接拿着协议去购买商品呢?

因此,在经济学上,真正有意义的就是工人劳动和资本家支付工资的行为事实,只要这些行为事实发生了,就可以并且必须认定他们的交换发生了。反之,如果这些行为事实没有发生,那么即便他们签订了相关协议,也必须认定他们没有发生交换。

在法律上,签订协议的行为事实与履行协议、完成交换的行为事实也是完全不同性质的行为事实,法律决不会像你一样把前一种行为事实当作或者代替后一种行为事实,更不会把后一种行为事实当作交换关系以外的“委办”关系。因此,你才是真正的法盲,不然,你能拿出履行买卖合同的行为是买卖关系以外的“委办”关系的法律根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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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wswswz 发表于 2016-10-13 19:47:48
龚民 发表于 2016-10-13 16:29
你泼妇骂街、说话跟放屁一样。找证据斯密的国富论中有没有提供给你?
在他眼里,只要是于他不利的事实,他一概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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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58 发表于 2016-10-13 20:25:15
龚民 发表于 2016-10-13 12:12
哈哈,黄佶虽羞羞答答反劳动价值论,但他仍是个社会主义者,对佃农也能够过上不错的生活提出:具 ...
还好意思说这是社会主义的东西呢。

资本主义国家的农民生活比社会主义国家的农民的生活好多了。

35
he_zr 发表于 2016-10-13 23:00:48
wzwswswz 发表于 2016-10-13 19:44
你不是在研究经济学吗?经济学能够不顾客观事实吗?
在客观事实上,资本家绝不会把协议的签订就当作工人 ...
法定事实就不是客观事实啊,谁教你的?可以说,你根本看不懂本人29楼在说什么,尽在胡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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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民 发表于 2016-10-14 01:50:4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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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58 发表于 2016-10-14 08:02:38
龚民 发表于 2016-10-14 01:50
糊涂!“资本主义”国家的农民也无土地所有权吗?

        社会主义是劳动者所有,不是国家官 ...
“社会主义是劳动者所有,不是国家官僚所有,国有制、民无有,这才是货真价实资本主义国家,只是少数人有所有权,搞的是国家资本主义! ”


理论上的“社会主义”是不可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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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wswswz 发表于 2016-10-14 08:57:23
he_zr 发表于 2016-10-13 23:00
法定事实就不是客观事实啊,谁教你的?可以说,你根本看不懂本人29楼在说什么,尽在胡扯。
签订交换协议的事实当然是法定事实,但履行交换协议、完成交换的事实就不是法定事实吗?你只承认前者是法定事实,不承认后者是完成交换的法定事实,这不就是否认了客观事实吗?

另外,你不是法盲,那你能够拿出履行交换协议、完成交换的行为事实属于交换关系以外的“委办”关系的法律根据吗?拿不出来,就乖乖地承认你是法盲,承认你在歪曲客观事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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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6-10-14 11:20:37
wzwswswz 发表于 2016-10-14 08:57
签订交换协议的事实当然是法定事实,但履行交换协议、完成交换的事实就不是法定事实吗?你只承认前者是法 ...
有法定事实就足够判定双方的行为关系,哪里还需要去管执行情况?不存在的问题,你却在炮制问题。法定事实既阐明买卖关系,又涉及委办关系,哪里还需要谁去承认什么,不承认什么?哪里还需要去扯有关什么之外不之外的东西?

这里只需要明确关系,而不在追究谁的履约责任,你去扯执行情况干什么?驴唇不对马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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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wswswz 发表于 2016-10-14 11:58:51
he_zr 发表于 2016-10-14 11:20
有法定事实就足够判定双方的行为关系,哪里还需要去管执行情况?不存在的问题,你却在炮制问题。法定事实 ...
工人劳动,资本家支付工资不是事实吗?而且是完成交换的行为事实,而协议的签订只是达成交换意向的行为事实,请你不要只承认达成交换意向的行为事实,而否认完成交换的行为事实。因为两种行为事实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只有前者而没有后者,交换在事实上就没有完成,所以才要追究违约责任。如果仅仅有了前者交换就算完成了,那么后者不就多余了吗?既然是多余的,那么如果不发生也就不需要追究违约责任了。

事实上,凡是商品交换都是由前后相继的两个阶段构成的,第一个阶段,双方就交换达成一致,第二个阶段,按照双方达成的一致彼此交换各自的商品,或一方支付商品,另一方支付货币。没有其中的第二个阶段,商品交换就没有完成。如果只要有了第一个阶段,商品交换就算完成了,那么请问,在第二个阶段上,双方不是在交换,那是在做什么?做游戏吗?“委办”吗?

再问一次:你不是法盲,那你能够拿出履行交换协议、完成交换的行为事实属于交换关系以外的“委办”关系的法律根据吗?哪部法律上讲这是不属于交换的“委办”关系?请给出原文和出处。给不出来,就乖乖地承认你是法盲,承认你在歪曲客观事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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