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_zr 发表于 2016-10-14 11:20 
有法定事实就足够判定双方的行为关系,哪里还需要去管执行情况?不存在的问题,你却在炮制问题。法定事实 ...
工人劳动,资本家支付工资不是事实吗?而且是完成交换的行为事实,而协议的签订只是达成交换意向的行为事实,请你不要只承认达成交换意向的行为事实,而否认完成交换的行为事实。因为两种行为事实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只有前者而没有后者,交换在事实上就没有完成,所以才要追究违约责任。如果仅仅有了前者交换就算完成了,那么后者不就多余了吗?既然是多余的,那么如果不发生也就不需要追究违约责任了。
事实上,凡是商品交换都是由前后相继的两个阶段构成的,第一个阶段,双方就交换达成一致,第二个阶段,按照双方达成的一致彼此交换各自的商品,或一方支付商品,另一方支付货币。没有其中的第二个阶段,商品交换就没有完成。如果只要有了第一个阶段,商品交换就算完成了,那么请问,在第二个阶段上,双方不是在交换,那是在做什么?做游戏吗?“委办”吗?
再问一次:你不是法盲,那你能够拿出履行交换协议、完成交换的行为事实属于交换关系以外的“委办”关系的法律根据吗?哪部法律上讲这是不属于交换的“委办”关系?请给出原文和出处。给不出来,就乖乖地承认你是法盲,承认你在歪曲客观事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