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_zr 发表于 2016-10-18 18:23 
你所谓的买卖关系自始至终丝毫没有超出劳动力与工资这两物的关系范围,只是强调签订合同到提货付款的整 ...
我有否认在劳动力的使用是发生在生产过程中的吗?从而我有否认资本家使用劳动力也是一种生产关系吗?在现实中,许多经济活动往往同时具有多重性质,因而具有多重属性,你不能因为具有某种属性而否认其他属性。例如,你在饭店吃饭,既是你消费菜肴的过程,也是你享受饭店服务的过程,还是你与饭店之间进行商品交换的过程。你难道可以因为这里有你消费菜肴的过程,你就否认它同时具有其他性质吗?
工人的劳动同样如此,他首先就是工人向资本家交付劳动力的过程,属于工人履行与资本家之间交换协议的过程,因而属于交换行为,属于交换关系;同时,因为这一过程是在生产中进行的,当然属于生产行为,属于生产关系。
至于你说的其中也有“法律的认定事项”——“委办关系”,那么就请你拿出法律的规定来。如果拿不出来,那就只能证明你在信口开河。否则,我也可以说,这里也有“法律的认定事项”——“非委办关系”了。
说来说去,根本就是你在歪曲事实,并且假冒法律的名义招摇撞骗。我从未否认签订劳资协议就建立了劳动力与工资之间的买卖关系,但问题在于:
第一,买卖关系的建立不等于买卖关系的终结,对判断买卖关系是否建立无意义的内容不等于对判断买卖关系是否实现也是无意义的。你嘴上说的是“建立起买卖关系”,但却否认买卖关系在之后的延续,实际上就是把“建立”当成了“终结”,当成了“实现”,实在是明目张胆地偷换概念。
第二,买卖关系的实质是劳资双方在劳动力买卖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离开了双方对权利与义务的履行,即没有工人的劳动和资本家的支付工资,实际上就没有真正的买卖发生,因此,双方后续的履行权利与义务就是在实现买卖关系。
按照你的建立起买卖关系就是买卖关系终结、后续的履约情况是无意义的观点,你是否就应该说网购商品中网上签单既是买卖关系的建立,也是买卖关系的终止?而后续的送货上门和货到付款都不是买卖行为,都不属于买卖关系,对于买卖来说都是无意义的内容?
到饭店就餐就是客人与饭店发生买卖关系,就是客人不仅购买了饭店的菜肴,而且也购买了饭店的服务。至于饭店老板与厨师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都无法改变客人与饭店之间的上述关系。而你扯出什么老板、厨师来,只能说明你根本就不知道谁才是买卖行为的主体,因此,讨论买卖关系对你来说实在是太奢侈了。
再说一遍,你说的“委办关系”是不同于买卖关系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中的一种“具体事项”。否则,你就是在打你“生产中只有委办关系而没有买卖关系”的耳光。
既然“委办关系”是不同于买卖关系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一种“具体事项”,那么你64楼的“法律从来不对具体的法定事项进行罗列”就不适用于委办关系。一方面,你自己说委办关系是法定事项,另一方面你又拿不出相关的法律规定来,那只能证明你是在无中生有。
至于把给出相关法律条文的责任推给我,更证明了你是一个法盲,连谁主张谁举证的道理都不懂,除了打着法律的旗号招摇撞骗还会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