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劳资协议是劳动力的买卖协议,采用的是现行的通常的说法,准确来讲应该是劳动力的租赁协议。因为商品的买卖都是商品所有权的让渡,而所有权是不可能按照使用商品的时间来让渡的。而劳动力却是按照使用的时间来让渡的,使用时间一结束,工人将重新获得劳动力的支配权。因此,工人让渡给资本家的绝不是劳动力的所有权,而是在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这种让渡劳动力在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的行为,当然属于出租劳动力的行为,而不是出卖劳动力的行为。
既然是租赁,那么其协议当然要规定租赁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必然会载有劳动力租赁过程即生产过程的内容(如果把它当做买卖关系,那就是载有劳动力交货过程的内容),但租赁过程(或交货过程)与生产过程本身就是同一个过程,是同一过程的两重性质,而不是你说的“两个事实过程”,一个是买卖过程,另一个是委办过程。
更重要的是,一说到生产过程,你根本就不承认这里也是租赁过程(或交货过程)。你现在难道要改口给自己贴金了吗?
又要偷换概念。
你主贴中讲的交换关系是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交换关系,所以你根本不承认生产开始后还有交换关系。现在又扯什么“劳动力与劳动功效进行交换”,那就是说,你现在又承认生产开始后也存在交换关系了?你又有开始掌自己嘴巴了?
你自打耳光真是太精彩了。
一会说委办事实不是买卖事实,委办关系不是买卖关系,一会又把委办事项说成是买卖中的具体事项。既然委办事项是买卖中的具体事项,那么生产开始后的委办事实当然也就是买卖的具体事实,何来生产开始后就没有买卖事实、没有买卖关系了?
你既然承认实际履约也是法定事实,并且,在实际履约之前,法定的买卖事实根本就没有完成,那你为什么说协议的签订是“法定完成的买卖事实”,为什么说生产开始后只有委办事实,而没有买卖事实?
本人从来没有否认协议的签订也是法定事实。只是你,为了否认生产开始后交换关系的存在,千方百计的否认工人劳动也是履行买卖协议的法定的买卖事实。现在又来倒打一耙了。你说我“以为履约实际的存不存在就能否定签约的法定事实存在”,你有根据吗?我的原话在哪里?请给出原话与出处!给不出来就再一次证明你的秉性就是歪曲事实、编造谎言、无中生有、混淆视听。


雷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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