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本龙 发表于 2009-8-7 08:28 
巫山刘老五 发表于 2009-8-6 15:09 
一个不诤的事实是:价值形成于生产环节而实现于交换环节。生产环节是一个所有权合作的过程;而交换环节却是一个所有权交换的过程。所有权合作产生所有权临时转移;而所有权交换产生所有权完全转移。显然,分配受制于所有权合作,而不是受制于所有权交换。因此,从商品交换(所有权交换)的角度去讨论工资、利润、税收,必然是缘木求鱼,毫无结果的。
你怎么知道是不争的事实呢?难道运输环节就不能增加商品的价值吗?大同的煤炭在当地就结束了生产环节,并有了出厂价格。运到北京后,还按照出厂价格销售吗?
[回应]呵呵,这话问得好!
其实,我们可以把运输、库存、交换等都看作是生产的延续;当然,也可以把它们看作是消费的必要付出。问题的关键正在于层次分析。比如,正如阁下所说的:“大同的煤炭在当地就结束了生产环节,并有了出厂价格。”如果是按照出厂价格就地销售,这时已经完成了(煤炭)所有权的完全转移,煤炭以后的升值或贬值就与煤炭的生产者没有任何关系的了。煤炭生产者可以用于分配的就只能是煤炭的出厂价值而不是以后外地销售价值。按出厂价格销售的煤炭如果不是就地消费,那么,它就进入了下一个生产—交换层次。有时,这种生产-交换是多层次的。比如,异地发电厂在煤炭生产地按出厂价购买煤炭到异地发电,煤炭成本、运输成本都属于发电成本的一部分,电厂按上网价把电力卖给电力部门,这就完成了第二个生产-交换层次;电力部门把电力卖给生产厂家……生产厂家把产品卖给下一个生产厂家或商业系统……万变不离其宗,这都属于一个个相对独立的生产-交换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