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劳动之间的交换是平等的,那么凡是违反劳动交换的交换当然就是不平等的。
如果工人把劳动权利让渡给资本家,最后的结果是工人的劳动与资本家的劳动等量相交换,那就是合理的。但实际的结果是工人用付出的较多的劳动换回了自己的较少的劳动。
再从资本家购买生产资料来看,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劳动的交换。而资本家使用生产资料的结果也有可能亏本。按照你的逻辑,资本家的亏损是不是也应当由生产资料的提供者来承担?不然,为什么大家提供给资本家的都是自己的劳动,为什么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就要低于他实际付出的劳动,而生产资料提供者却可以按照自己耗费在生产资料上的劳动来交换呢?你这不是主张工人与生产资料提供者之间的不平等,又是什么?!
所以,你所谓的“平等原则”,实际上就是主张工人用自己较多的劳动换回自己较少的劳动,而剩余的部分则归资本家占有,就是主张资本家有权依靠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占有工人的劳动,就是主张维护现有的不平等的权利关系而反对实现人与人之间真正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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