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并认为在供求关系发生作用的基础利到说明之前,供求关系(社会需要)绝对不能说明什么问题。
这一点且可以视之为是假设生产者对消费者的需要是了如指掌的——这事实上脱胎于李嘉图。
然而假设不能脱离现实,人类认识的局限性是客观存在,从而这种假设无现实意义。这一点由马经的历史地位与现实地位即可以看得出来。
二,一门全新的科学——社会生物学认为:人有自私的基因,这种基因是不朽的。“从本质上讲,自私才有基因,基因就是自私,是自私行为的基本单位,也是发生在生命运动各层次上的自私行为的原因。在社会生物学的理论中,自私,是生命的本性之一。”这个道理,就如我们只有自己才知道什么时候饥饿一样简单。因此,那种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对产品进行按需分配的设想,是有违人类本性的。
三,滥用辩证法并使之沦为政治诉求的工具,而不是科学分析的工具。
辩证法认为,因果性同时间的顺序性相联系,因此原因不能同时是结果。因此价值不能是抽象劳动。
同时,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这里存在这样一个逻辑链条: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资本主义社会劳动的私有制——共同劳动共同占有的个人所有制。我们由最后一个所有制看到了什么?换言之,它扬弃了什么?前二者最本质的东西不见了。否定之否定,是保留被否定者的积极因素,而克服其片面因素。那么这个个人所有制保留了什么?换言之,什么才是社会发展的积极因素?是生产手段,还是人的本性?
而另外,我们由这样一个否定之否定的逻辑关系来看:
原始公有制——私有制——共产主义公有制。
马克思承认共产主义不过是社会发展的一个环节,但是他只字不提否定之否定规律从此之后是否还对社会制度的变迁起作用。如果不起作用,它还是一个所谓的普遍规律吗?如果起作用,那么什么样的所有制来否定共产主义的公有制?
——这是典型的为了政治目的而对辩证法的滥用。
——如果我们承认辩证法的普适性,那么由这里所遇到的问题来看,一定是其逻辑起点出了问题。这也就是说,如果前提错误,任何一个科学的分析工具都必将导致一个错误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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