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阅读马经板块有关文章,发现有人不知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量纲,将之理解为劳动时间量纲小时,这是错误的。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这是马克思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我国对这个定义有很多不同的理解。
《一个误导了几代人的概念——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定义里的“社会平均”的理解》(作者杨志银)中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不同理解有介绍。笔者归纳如下: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同的理解如下:
1.理解为不同生产者生产的1单位商品数量不同的劳动时间的“众数”平均值。
2. 理解为不同生产者生产的1单位商品数量不同的劳动时间的算术平均值。
3.理解为不同生产者生产的商品的综合1单位生产数量劳动时间(加权平均值)。即:总劳动时间/某种商品的总生产数量。
4.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分为总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个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虽然,以上4种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意义理解不同,但都认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量纲是小时之类。
笔者认为理解3是正确的理解。这样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量纲也就脱颖而出了: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量纲=劳动时间量纲/商品数量量纲。例如:小时/双(鞋),小时/匹(布),小时/件等等。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量纲不是劳动时间量纲。例如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