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你列出来的垄断因素则是:厂家具有某种优势(而不是差别),厂家具有某种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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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上面那句话引用的是:我跟别人在讨论“马经”中关于“超额利润”相关话题的话。
我的原话如下:
1.竞争性的卖家中,少数的形成了【相对其他多数卖家】存在某种优势的卖家;
2.拥有某种市场权利的卖家。
《资本论》中,关于超额利润描述的原话如下:
当某一厂商因为领先采用新技术,或因为拥有某种市场权力,或因为其他原因使其成本低于其他厂商或其商品价格高于其他厂商时,它便可能获得高于正常水平的利润,即获得超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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