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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其实质在于:首先要对生产商品使用价值的各种不同质的具体劳动进行“抽象”,析出“抽象劳动”的概念——即“同一的”、“无差别的”的人类劳动概念;其次再将这一“抽象劳动”作为基础,将整个人类社会劳动视为“一个同一的社会劳动力”进行使用的过程。最后,再将这一“一个同一的社会劳动力”进行平均。其结果就是:尽管每一个单个劳动力都是独立的,但是每一个单独劳动力都是作为“一个同一的社会劳动力”的“平均劳动力”在发挥作用,起着“社会平均劳动力”的职能。马克思的原文如下:“。体现在商品世界全部价值中的社会的全部劳动力,在这里是当作一个同一的人类劳动力,虽然它是由无数单个劳动力构成的。每一个这种单个劳动力,同别一个劳动力一样,都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只要它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起着这种社会平均劳动力的作用,从而在商品的生产上只使用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详见《资本论》第一卷 第52页 人民出版社 2004版
马克思举例证明道:“如果一个工人生产一种商品所花费的时间显著地超出社会必需的时间,他的个人必要劳动时间显著地偏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平均劳动时间,那末,他的劳动就不能当作平均劳动,他的劳动力就不能当作平均劳动力。这样的劳动力不是根本卖不出去,就是只能低于劳动力的平均价值出卖。”
详见《资本论》第一卷 第376页 人民出版社 2004版
将“无数单个劳动力”构成或作为(马克思语)“一个同一的人类劳动力”,而不是“视为”“一个同一的人类劳动力”,这样做具有可能性吗?或者说这样做能否实现?
30多年前,我们搞“一大二公”,实行“工分制”,就是将公社社员划分出劳动力等级,按不同工作进行计分分配;国有制企业内部,实行“八级工资制”,无非都是将公有制范围内的“无数单个劳动力”作为(马克思语)“一个同一的人类劳动力”来看待的。事实上是抹杀了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劳动技能和劳动素质的区别,导致了“大锅饭”弊病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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