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zwswswz 发表于 2010-11-9 10:31 
203# 老大哥在看着你
我也谈谈我的看法,也许可以作为你的观点的补充。
第一,武器100与120的效用不是西经所讲的效用,因为武器的攻击力是一种客观的效用,而西经所讲的效用则是人们对物的一种评价,是主观效用。
第二,在同一个生产活动或生产过程中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生产物产生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如果我们只考虑有两种生产物产生的情况,那么许多a的生产过程都会产生a1和a2。由于a1和a2总是作为一个整体被生产出来的,因此当我们讲到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首先就是指的这个整体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就是你所说的这个“生产活动”过程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a的价格最终就是由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至于这个整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a1和a2之间如何分割,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a1是主要生产物,而a2是废弃物,没有任何使用价值,那么这个整体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完全体现在a1之上,也就是说,a1的价值是由这个整体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a2则不体现任何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具有任何价值。当然,前提是对于a1的生产来说,a2的产生是必然的、无法避免的。
2、如果a1和a2都具有使用价值、并且在性质上是完全一致的使用价值,那么,这个整体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会按照a1与a2使用价值大小的比例在两者之间进行分割,因为使用价值较大的产品在实际上可以被看成使用价值较小的产品的倍数。至于这种分割的比例是否清晰,则要取决于使用价值大小的界限的是否清晰,武器100与武器120的使用价值的界限是比较清晰的,因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两者之间的分割也就是比较清晰的,即两者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比为100:120;而我在34楼举的同一棵苹果树上质量较好的苹果与质量较差的苹果的界限就是相对模糊的,因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两者之间的分割也就是相对模糊的。
3、如果a1和a2都具有使用价值、并且在性质上是不完全一致的使用价值,那么这个整体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a1和a2的分割比例就要取决于社会对a1和a2的需要的比例。但就a1和a2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其价值、从而其价格之和最终还是由这个整体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
“
因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两者之间的分割也就是比较清晰的,即两者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比为100:120”这个我是不同意的。
我把我之前说的再贴一遍:
怎么叫歧视?怎么叫先入为主。我举例来说。假设社会普遍上存在一种观点,认为杭州人比苏州人好看。那么到底真的人们认为杭州人比苏州人好看吗?还是一种歧视?可以用实验证明。就是找来很多个杭州人和苏州人,然后让一群人打分,看哪个分高。但是如果打分前事先就知道哪个是杭州人,哪个是苏州人,就会先入为主,先天的歧视影响了判断。所以,科学的做法是黑盒测试,不告诉打分者谁是杭州人,谁是苏州人,这样结果才会准确。
所以要我们不能先入为主地说,攻击120的务器比100的武器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多。只有在我们不知道这个武器是120还是100的时候,还能准确判断出它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多还是少,这才是不带主观性的,不带歧视的,才是科学的。
所以,我们可以在想象中做一个实验。从现在开始,BOSS不直接掉落100和120的武器了,100和120的武器都被装入一个外观完全一样的盒子,BOSS掉落的是盒子,只有打开盒子后才知道哪个是100的,哪个是120的。现在,在打开盒子之前,你能判断出哪个盒子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更多吗?显然不可能判断出。因此,它们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相同的。
补充一下:用你苹果的例子来说,我们想象一下,如果你的苹果在结成苹果之前都套上外观完全相同的盒子,你能在苹果成熟后判断哪个盒子里的苹果消耗了更多的劳动吗?显然不可能!所以它们消耗了相同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