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agic/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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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哲学] [转]逻辑起源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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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2-24 11:10:14
5.3.7 物质和元间关系的极限

元间都由物质要素具体实现,物质都由另一层次的物质以具体的元间形式组织而成,不存在离开元间的物质,也不存在独立于物质的元间。有物质实体和元间实体这样两种存在方式,但是却没有离开物质实体的元间实体,也没有离开元间实体的物质实体单独存在的情形,任何实体和存在者都是物质和元间的对立统一体。没有结构的物质和没有物质的结构同样不可想象。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对立统一始终是双方对等和均衡的关系。比如,一池水,水分子的量很大,但是结构很单调,绝大部分都是重复的、同一的;而一组DNA链条,只有微量的物质,却组织成了极其复杂的结构。在具体的实体中,物质和元间这两种因素并不总是均衡的。

在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原则有效的前提下,最大可能有这样两种极端情形:

1、物质成分趋近于无穷大,元间成分趋近于无穷小。

2、元间成分趋近于无穷大,物质成分趋近于无穷小。

这两个端点是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原则的两个极限,超越这两个极限将会回到纯粹物质和纯粹元间状态,回到纯粹差别和纯粹差别者的状态。

在我们这个世界里,所有实体都处在这两个边界的范围之内。通常,物质分量比重较大的被称为“物质实体”,元间分量较大的则称为“元间实体”。

我们可以利用抽象的方法排除对方,可得到单独的、纯粹的、抽象物质或元间的概念,事实上,这只能是在某种程度上暂时搁置或忽略了对方,并不意味着能真正脱离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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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2-25 10:58:04
第六章  元间的转移



6.1 契合中的存在者

6.1.1 共同的元间

只有处于相互作用中的并且具有特定的是其所是者才是存在者,这样,存在者首先是作用者,是处于相互作用中的一个作用者。由于相互作用形势的不均匀,在特定的定义域里,具体的存在者或作用者都只能直接和由全体作用者共同组成的整体形势中的一小部分成员发生直接的、显著的作用,在一个时间区间里只能主要直接接触到为数不多的一些对象。对于具体的作用者来说,它不仅用自己的作用规定着与其作用的这些对象的元间,而且也被这些对象的作用形式所规定。

可以把处于作用中的一个作用者作为一个实体,作为作用的一方;把与之作用的其他作用者一并作为另一方,作为前者的环境或生成条件。于是,当这个作用者以其所具有的元间形式和与其作用的对象们共同组成的势态达成平衡时,平衡中的双方就形成了一个新的实体,这是一个属于作用双方共有的实体,这个实体的一个可能的特征是:至少在双方接触的界面上双方可能共享着同一个元间形式。就如同空中飘着的一个肥皂泡,肥皂泡的形状与它排开了的空气形状应该是相同的,可以把肥皂泡与肥皂泡排开了的空气形状看成是由这两个作用者共同组成的新实体,两个要素相互改变、相互规定了对方,同时双方又相互区别着。但是两个作用者的界面共同遵守着同一个形状和曲线边界,拥有同一个元间实体。

6.1.2 作用者的分离

当一个作用者从原先的作用环境的势态中脱离,就进入了新的环境,如果新的环境势态没有立即破坏和改变这个作用者已经形成的元间,在一定时间内,这个作用者就能依然记忆、维持着原先势态的元间。

同样,如果原先的实体被分离出去一部分物质之后,其余部分依然能够在一定时间里继续维持原有的元间形式,这个实体实际上也记忆了原先势态的元间。

当一个物质实体被分离成两边之后,双方都没有来得及改变自己原有的元间形式,这就实现了元间的分离。比如,把刚刚凝固了的塑料产品从模具中取出来后,产品和模具的边界形状是相同的,同一个元间被分成了两个,被两个不同的物质实体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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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2-26 12:09:07
6.1.3 元间的契合与复制
两个分离的物质实体虽然具有相同的元间实体,但是,这两个元间实体却并不完全相同,突出的差别是两者的方向相反,是互为镜像的,是对称的,或者说是契合的。分离的结果实现的是元间实体的契合性的复制。
6.1.4 元间的改变与复制
模型:
一粒子弹击穿了一块钢板,在钢板上留下了一个弹孔。
分析:
1、两个作用者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作用之后又相互分离。作用的当时,双方构成了一个共同的实体或事件,然后又重新分为两个实体。
2、作用者双方都大体保持了作用之前的基本性质,双方的物质成分和物质的量都没有重大变化,只有少量的钢屑挂在弹头上,少量的弹头碎屑挂在了钢板上。双方还有少量的物质成分被作用过程中产生的高温所改变或挥发。
3、钢板的质量和结构强度改变了弹头的形状;子弹头的动能和强度破坏了钢板的结构,造成了双方各自元间的改变。因此,钢板上留下的弹孔形状和弹头的形状相关,弹头发生的变形和钢板的结构相关,两者的变形都和作用当时的共同条件相关。
撷取:
1、双方都用自己的元间改变了对方,迫使对方按照自己一方的结构方式重新排列。结果,使得自己的一部分元间特征留在了对方之上,或者说,把自己的一部分元间复制在对方之上。
2、弹头的部分元间跨越了弹头和钢板这样两种不同物质的限制,从一种物质以互补的方式复制到了另一种物质上,实现了具体元间和具体物质的分离,这是一个革命性的进展。
3、元间的改变和复制通过相互作用来实现,反过来说,不通过相互作用就不可能实现元间的改变和复制。
4、推广上述判断:所有的相互作用都包含双方元间的较量和相互影响的效应,元间的复制是这种相互影响的一种结果,是这种效应的暂时凝结和保持。
5、复制来的元间和被复制者原有的元间共同形成了新实体的元间形式,这两种元间的不同权重和比值形成了新实体的元间性质。
6.1.5 元间的转移
模型:
一个儿童在沙滩上奔跑,沙滩上留下一串脚印。
分析:
1、当脚丫还没有踏上沙滩时,沙滩表面是本征态的,脚掌也是本征态的。脚的压力改变了沙滩表面沙子的分布的状态,迫使沙子按照脚丫的形状重新分布;
2、同时,沙子表面的形状也改变了脚掌的初始形状,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使得脚掌的形状既不同于脚在空中的形状,也不同于在鞋子里的形状,也不同于踩在地板上的形状,而是一种特定的形状。是一种只当脚掌和沙子共同作用才能形成的独特的、唯一的形状。
3、当脚掌离开沙滩之后,沙子由于可能具有的弹性会发生少许变形,但是已不可能自行恢复到没有参与作用前的本征状态,将基本保持和脚掌作用中的那个特殊状态;脚掌将基本恢复到本征状态。
撷取:
1、在这个模型中,除了脚掌带走的一些沙粒之外,没有发生实质性的物质变化,元间的变化占了绝对优势。
2、在双方元间的较量中,双方都“力图”改变对方,“力图”把自己的元间复制到对方身上。但是,当作用结束时,沙子不能恢复到未作用之前的本征状态,脚掌却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因此,脚掌对于沙滩的元间改变和复制是成功的,而沙滩对于脚掌的元间改变和复制是失败的。这是一次不对称的复制,基本属于单方向的改变。
3、在作用过程中,脚掌的变形很小,基本保持了其本征状态;沙子被重新布局之后不再有更多的变动,基本保持和记忆了作用时的状态,以互补的方式保持和记忆了与脚掌作用时的形状。
脚掌记忆和保持的是作用之前的本征状态;沙滩记忆和保持的是相互作用之后的状态。从而实现了脚掌的元间向沙滩的单方向复制,实现了脚掌的元间向沙滩的转移,实现了元间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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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2-28 10:55:51
6.2 元间转移的条件与限度

6.2.1 相互作用中的两种因素

元子之后的一切事物都不是理想的质点,都是有具体结构和内容的具体存在者,都是处于相互作用之中的作用者。这样,相互作用不仅是普遍的,而且,相互作用都是具体的,都是拥有具体构造形式的作用者之间的作用,是结构者与结构者之间的作用,也是结构与结构之间的作用。

结构之间的相互作用实际上是结构之间的相互比较和较量。结构的比较和较量将造成相互作用者们各自结构的改变。

设:

仅有两个对等的作用者的理想模型。

随着作用强度的变化,双方各自的“改变”会有很多种可能,我们来看这样两种典型情形:

1、双方都改变极少,都不发生质的改变,都保持自己原有的物质要素以及基本保持要素之间原有的关系方式;

2、双方都发生了本质的改变,各自都不能继续维持自己原有的物质要素以及要素之间的关系,原先分别属于各自一方的物质要素成了双方共同的要素,原先分别属于各自一方的结构方式被粉碎,物质的碎片和“结构的碎片”成了双方共同的资源,双方组成了新的实体,形成了新的结构方式。

这第二个结果中,双方的物质要素本身都没有发生改变或者仅发生了均等的变化,只有物质要素之间的关系 —— 元间要素—— 被改变了,新的元间产生了出来。

这说明物质要素和元间要素在同一个相互作用的事件中各自产生的反应并不完全重叠、不完全同步、不完全对称。

尽管元间因素的作用始终依附于物质因素,但是由于两者之间层次的差异和不对称,使得一个实体对另一个实体发挥的作用可以分为物质因素和元间因素这样两种不同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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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3-1 09:24:23
6.2.2 两种因素的权重差异

不对称作用者相互作用的结果是介于上述两种典型状态之间的极其多样化的情形。

相互作用的双方在影响对方的同时被对方所影响,就会造成作用双方同时发生改变,双方各自改变的程度取决于双方各自的性质的差别程度以及双方作用的程度。

当然,结构较强的一方有可能更多地保持自己原有形式,结构较弱的一方有可能发生更多的改变,更多的失去自己原有结构形式,被改变为其他新的形式。

由于相互作用具有物质作用和元间作用两种效应,所以,变化的结果就会有物质要素变化和元间要素变化这两种内容。对所有的具体事件或实体来说,物质要素和元间要素分别具有具体的比例或权重。也就是说,相互作用的所有结果都分布在以物质成分占绝对优势和元间成分占绝对优势这样两个极端状况之间,各自拥有一个具体的量值和程度。

这一章讨论的是元间的分离与转移,因此,我们关注的重点是元间因素占主要地位的相互作用。

6.2.3 相互作用与元间分离

除元子这种差别与差别者直接等同的极端情形外,任何具体的存在者本身都是物质与元间的对立统一体,其本身没有实现物质与元间分离的可能,都没有脱离对方单独存在的可能。

作用者相互之间的作用实质上就是各自结构的冲突和比较,作用者都“力图”保持自己的元间结构不被破坏,而实现这个目的的一种出路是迫使对方改变,迫使对方依照自己一方的元间而改变,这样的相互较量就会造成所有作用方都产生不同程度的改变。哪一方改变得更多、更显著,哪一方可以更多地保持自己的本征状态,取决于各方结构的强度差。物质改变和元间改变也出现了巨大的差异。出现了以物质成分为主或以元间成分变化为主这样两个极端。任何相互作用的结果只能都处在这两个极端之间。

所谓元间变化为主并不是说没有物质变化发生,只是物质变化相对较少,甚至可以少到微不足道的程度。所以,元间变化为主的结果只是相互作用的一种特殊的形式。

这样,就会有两个极端的可能:

1、作用双方发生了均等的变化,互相都用自己的元间改变了对方的元间;

2、一方用自己的元间改变对方较多,而自己被对方改变很少。

对于后面这种情形来说,双方没有发生很显著的物质交换,只是把一方的元间转移到了另一方。输出元间的一方,仅仅输出了元间,没有输出显著的物质,可以把这种现象看作是物质与元间的分离。

任何一个物质和结构都包含了参与生成它的各种物质成分和元间成分的遗迹,包含了它参与相互作用的历史和经历,元间的转移是普遍现象。而理想的元间转移和分离是以元间变化为主的相互作用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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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1-3-1 17:18:46
4# 深圳郭绍华
既然承认有“客观规律”这样的对象,那么,解决 “不知道在什么地方”问题的出路恐怕在于:辩证法以及其他的自然规律都只能属于自然界本身。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哲学版 版,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read.php?tid=986658&page=1&from^^uid=2486024
注意:规律是抽象的东西,而抽象的东西是不能独立存在的,它必须依附于具体的东西之中,也就是说,规律必须内含于(寓于)具体事物存在、运动和变化、发展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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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1-3-1 17:26:35
66# laoxian2011
既然承认有“客观规律”这样的对象,那么,解决 “不知道在什么地方”问题的出路恐怕在于:辩证法以及其他的自然规律都只能属于自然界本身。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哲学版 版,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read.php?tid=986658&page=1&from^^uid=248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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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3-2 10:18:34
赞同!恐怕不仅仅是“寓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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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3-2 10:19:31
6.2.4 元间转移的条件

理想的元间转移既然是相互作用的一种特殊现象,就有生成这种特殊现象的特定条件。

1、相互作用

所谓元间的分离,是元间从一种物质向另一种物质的转移。一个不与他物发生相互作用的“单独自处”的独立实体不可能向外转移元间,这样的实体不仅不可知而且不存在。元间转移的必要条件是参与相互作用,而且,元间转移的程度和相互作用的程度相关。

2、物质和能量

元间的改变必然伴随物质的改变,元间转移只能在物质载体之间进行,不存在超越一切物质载体的绝对元间。

能量是差别实现的现象,也是差别实现的条件。元间的转移和相对分离也是差别实现的过程,因此相伴随的也必定是一个能量的过程。

3、物质层次

元间转移依赖能量,而能量本身也是一种差别形式,只有当物质层次有了相当的积累后,能量才和物质有了明显的区分。也就是说,只有当物质层次有了相当程度的积累之后,理想的元间转移才是可能的。

理想的元间转移都是尽可能少地触动物质层次的相互作用。反过来说,如果接受转移的一方拥有的物质层次足够多,成功接受元间转移的可能性就相对增大。

4、载体的记忆能力

理想的元间转移是在双方脱离接触之后,接受方能较长时间保留着作用结果。

只有能够相对较长时间保持作用结果的载体才是最适合元间转移的物质。相反,接受方保留、记忆作用结果的时间越短,元间转移的意义越小。当这个记忆时间趋向于无限短时,元间转移就变得没有意义了。

同样,元间转移的输出方的载体物质也必须具备在相互作用中保持自己元间不被严重改变的性质,否则,元间转移所实现的就不是元间输出方的本征元间,而是被转移过程中的相互作用改变了的另一个新的元间。当这个新元间相对于输出方本征元间的差别逐渐增大时,元间转移的意义也就在逐渐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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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3-3 16:54:15
6.2.5 元间转移的限度

相互作用的结果可以被看作是一个新的实体,其物质和元间都是由作用各方各自的物质和元间经过相互较量、冲突、交换、变质等等过程之后新产生出来的。新实体的物质和元间各自都包含这样两种成分:

1、作用之前,作用一方自身本征状态的物质和元间成分;从作用对方接受来的对方的物质和元间成分。

2、在作用过程中新产生出来的新的物质和元间成分。

显然,这两种成分相互成反比例关系,相互决定着对方权重。也就是说,残留的遗迹越多,新生成的成分就越少;新生成的成分越多,残留的遗迹就越少。当残留的遗迹成分达到绝对大时,新生成的成分就会是绝对小。反之亦然。

重要的是,处于相互作用中的实体即所有的存在者都无一例外地处于不同程度的变化之中。既然是永恒的变化,就不可能达到残留遗迹绝对大,不可能没有任何新内容发生;既然是实体,就有相对确定的状态,必定在某一时空区间里是稳定的,新生成的成分也就不可能达到绝对大的程度,因为所谓新成分毕竟是相对旧成分而言的。

这样,实体中新生成的成分和残留的旧成分相互之间的权重分配就只能处于绝对大和绝对小这两个极限值之间。处于始终不可能彻底排除对方的对立统一之中。任何实体都是由新、旧两种成分以一定的比例组成的。

新、旧两种成分又可以具体地区分为新、旧物质成分和新、旧元间成分这样四种内容。

元间转移既然是在相互作用中实现的,由于作用过程必然造成双方改变,元间输出方的元间在相互作用中已经被改变,改变了的“模版”已经不是其原来没有参加相互作用之前的本征状态时的样式了,是改变了的元间。

被改变了的元间和元间接受方原有的元间发生比较和较量,又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新的变化,如果这个变化能被作为结果记忆下来,这个新生成的元间才是实际实现了的元间。

实现了转移的元间和原始的本征元间相比较,所发生的差值就是其产生的新变化、新成分。

新成分和旧成分的比值标志了元间转移的程度,显然,元间转移的程度处于绝对小和绝对大之间,不可能达到完全准确,因此,元间转移本质上都是“失真”的。

元间转移的程度取决于元间发出方、接受方、作用条件和实际作用过程几个因素的共同作用,取决于这些因素对本征元间的改变程度,因此,本征态的元间转移是有限度的,永远无法彻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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