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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在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行为分析_经济学毕业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5-05-29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关于政府在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行为分析_经济学毕业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保障制度的确立在本质上是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确保每一个国民均能够免除生存危机的必须举措,政府有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家财力和社会发展水平来推进包括社会在内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因为保障民生是政府的当然责任,也是政府赖于生存的基础。本文就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构建过程中的责任进行分析. 论文关键词:政府;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行为 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与重建过程中.人们的注意力通常更多的集中在制度设计与资金筹措等技术环节方面,而对至关重要的社会养老保障责任的划分与界定始终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尤其是政府在该项制度中的责任定位.至今仍处在争论和分歧之中。这种认识上的误区.不仅严重地影响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法制建设和制度建设.同时还直接损害着新制度效能的充分发挥。现代社会保障既不再是传统的恩赐式官办慈善事业,也不是以契约为基础的商业,而是建立在社会发展进步和社会公平的基础之上。基于人们对平等、幸福、和谐生活的追求和保证全体国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正义举措。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在本质上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确保每一个国民均能够免除生存危机的必须举措.政府有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家财力和社会发展水平来推进包括农村社会在内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因为保障民生是政府的当然责任,也是政府赖于生存的基础。 一、政府主导农村社会养老是维护社会养老制度实施和运行相对公平的基本前提 首先。现代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矫正机制在收入分配领域中无法实现相对公平的“先天性缺陷”.实现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目标。政府介入其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是维护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实施和运行的相对公平性的基本前提。综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从其诞生之日起.都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是一种典型的政府行为.需要政府的积极介入,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农村社会养老制度是农村劳动者享有国民基本权利和待遇的具体体现。显然,这里所指的公民,不仅包括城镇居民,也包括农民。把农民排斥在整个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之外,在很大程度上是剥夺和歧视农民的社会政策使然,对农村劳动者的不公平待遇使农民没有享受到基本的国民待遇,也是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中的职责没有得到应有的承担。农民应该和城镇居民一样,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国家应给予农民基本国民待遇,向他们提供养老保障。 其次,农村社会养老应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社会保障制度是产品。公共产品.特别是纯粹的公共产品一般只能由政府提供,私人提供公共产品会形成低效率,原因在于这样会出现因私人收费过高而导致“供给闲置”或因收益偏低而形成“供给不足”。社会保障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社会保障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市场无法完全充分有效地提供,它是政府解决劳动者和社会成员社会风险的一种有效的政府机制。且社会保障所表现的风险。同市场运行机制下商业保险行为所产生的“逆向选择”现象同样具有消极性和损害性,因此政府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提供社会保障这个公共产品。从世界范围行动实践来看.社会养老保障已成为生存权的一部分,各个国家因其国情或国力的不同,无不对国民的生存权担负着或多或少的责任,由公共支持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运作。显然农村公民的养老也应纳入该体系。 再次。经济体制改革后,农民获得了长期的土地承包使用权,经营自主权越来越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生产和收益分配中的权利大大弱化,形成了“空壳”,这样,农村村民的养老保障就蜕变为完全由农民自身负担的自我保障形式。这种“真空”.只有通过其他替代的力量填补进来,而其中最具可能性和最具必要性的即为政府力量的参与,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和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吸引力。同时,通过政府力量的参与.形成相对稳定的资金投入来源,并充当制度有效运行的启动资金,以带动更多的农民个体经济力量参与其中,才能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市场失灵和对公平的关注是政府机制干预社会保障的基础,但这并不等于这种干预是肯定无误的,是必然有益于社会的,因为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有着同样的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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