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
一、效用递减暗含商品可以连续可分,或者可连续消费,且一次消费完毕,但是绝大多数商品不具备这三点。——也就是说效用递减的单位与实际的消费单位不一致。
比如你证明你某双鞋子的效用递减,证明电视机效用递减,证明这顿饭与那顿饭效用递减,证明这度点与那度点效用递减,你试试看?
二、效用这个概念的目的就在于解释价格问题,按阁下说的子效用,其实际就是价格本身。阁下显然忽视一个事实,不同商品价格间不可比较大小,因为价格的单位是复合单位,单位的分母部分永远不一样。所以,“一部手机的白银等于多少只手表的白银可以算出来”毫无学术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