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无事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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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错在哪里(一)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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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错在哪里

韩相安 完成于2015年5月

目录

一、前言…………………………………………………………………1

二、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的基本观点…………………………………1

三、马克思的立论前提是片面的………………………………………3

四、价值不是商品中含有的人类劳动…………………………………6

五、马克思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解释的错误的……………………7

六、马克思对价值的解释是自相矛盾的………………………………9

七、消费、交换与价值…………………………………………………17

八、商品价格的形成……………………………………………………24

九、影响商品价格的各种因素…………………………………………28

十、商品的使用价值和社会的消费需求是决定商品价格的主要因素…

………………………………………………………………………34

十一、利润从哪里来……………………………………………………36

十二、人类劳动的价格与劳资关系……………………………………41

十三、篇后语……………………………………………………………47

一  前言

在中国,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曾被当作政治经济学中唯一科学的真理,除了大量印发马克思的有关原著外,这种学说还充斥在各种教科书、工具书和宣传材料中①。但近年来,已有不少学者对它提出怀疑,虽然说法不一,但都认为它有错。究竟错在哪里,本人谈谈自己的看法,希望引起更深入的讨论。

①本文引用的马克思的原著未注出处者,均为人民出版社1972年2月出版的《工资、价格和利润》,文中引用有时简称《著作》。本文引用的教科书有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公共政治课)——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的《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原理》,文中简称《原理》。还有全日制十年制学校高中课本——人民教育出版社1979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常识.资本主义部分》,文中简称《常识》。本文引用的工具书有商务印书馆2000年3月出版印刷的《现代汉语词典》,文中简称《词典》。还有许涤新主编、人民出版社1980年3月出版的《政治经济学辞典.上册》,文中简称《辞典》。本文引用的宣传材料有昆明军区政治部1975年4月18日出版的《国防战士.增页》——《学习参考材料》,文中简称《材料》。

还有昆明军区政治部1975年6月30日出版的《国防战士.增页》——《政治经济学名词解释》,文中简称《解释》。

       二  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的基本观点

1、马克思认为:商品交换必然按照价值相等的原则进行。即参与交换的双方,一方所用商品含有价值的总量与另一方所用商品含有价值的总量相等。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等价交换。

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里,等价交换被奉作商品交换的原则,被奉作商品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叫做等价交换规律

2、马克思认为:每一件商品中含有的价值量都是确定的、唯一的,商品的价值量可以像计算三角形的面积那样精确地计算出来。

马克思认为:不同商品所含的价值,只有数量多少的不同,而没有质的差别。不同商品进行交换时,通过对商品数量上的比例的调整,使双方所含价值的总量相等,从而达到等价交换的目的。

3、马克思还认为:一定有某种相同质的、可以直接比较多少的东西存在于所有商品之中,这种东西才是价值的实体。

4、在寻找这种价值的实体的过程中,马克思首先摈弃了使用价值。马克思虽然承认,所有的商品都具有使用价值,具有使用价值是所有商品的共性。而且还承认,两种商品的交换就是两种使用价值的交换。

但马克思又认为:因各种商品的使用价值存在质的差别,不能直接比较量的多少,不能用使用价值实行等价交换,所以,使用价值与商品的交换价值无关。

马克思说:“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0页)

5、马克思又认定:所有的商品都是人类劳动的产品,因此,所有的商品中都含有人类劳动。

马克思也意识到,生产不同的商品所用的具体劳动也不同,这些具体的劳动也存在质的差异,也不能直接比较量的多少,因而也不能成为商品的交换价值。

马克思认为:可以把各种商品中含有的不同的具体劳动抽象为一般的、无差别的社会劳动,并由此断定:这种一般的、无差别的、抽象的人类劳动的凝结,就形成商品的价值。价值的实体就是这种一般的、无差别的、抽象的人类劳动。商品的价值量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量。

《原理》32页说:“任何商品都是人类劳动的产品,它们的内部都包含着一定数量的人类劳动。这种人类劳动是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即人们的脑力和体力的支出。这种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就形成商品的价值,价值的实体就是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

6、怎样才能把各种商品中含有的不同的具体劳动抽象为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呢?

第一、马克思把生产各种商品的具体劳动所需要的具体的生产条件抽象为“一定的社会状态中”“一定的社会平均生产条件”和“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

第二、马克思把生产各种商品的具体劳动所表现的具体的劳动强度和具体的劳动熟练程度抽象为“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和“ 劳动强度和技巧的一定社会平均水平”。

马克思说:“你们记得我曾经用过‘社会劳动’这个用语,而‘社会’这个用语的意义是非常大的。我们说一个商品的价值是由耗费于或结晶于这个商品中的劳动量来决定,我们所指的是在一定的社会状态中,在一定的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在所用劳动强度和技巧的一定社会平均水平下,生产这个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量。”

第三、马克思把劳动量的计算方法和计量单位统一规定为“以时间为单位进行计算”。

马克思说:人类劳动量“是由劳动所经历的时间,如小时、日等来测量的。”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量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什么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呢?马克思解释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马克思说:“当我们把商品看作价值时,我们是只把它们看作体现了的、凝固了的或所谓结晶了的社会劳动。”

“商品具有价值,是因为它是社会劳动的结晶。商品的价值的大小或它的相对价值,取决于商品所含社会实体量的大小,即取决于生产这个商品所必需的相对劳动量。”

“一个商品的价值对另一个商品的价值的关系,相当于一个商品中凝固的劳动量对另一个商品中凝固的劳动量的关系。”

以上就是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的基本观点。

《原理》53页概括地表述说:“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是: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以价值为基础。这就意味着价值规律的内容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一是价值量的决定,即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二是实行等价交换,不同的商品是按照其价值量的大小进行等价交换的。概括地表述,价值规律就是商品按照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进行交换的规律。这个规律体现着商品经济发展运动过程的必然趋势,它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必然存在和起作用,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

《常识》13页说:“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规律。它的基本内容是: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要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

7、马克思再进一步把形成商品价值的人类劳动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

马克思解释说:必要劳动是有偿劳动,劳动所偿即工人得到的工资与工人劳动力的价值相等,符合等价交换的规律。剩余劳动则是无偿劳动,剩余劳动形成的价值叫做剩余价值。马克思认为: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成为资本的利润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所形成的剩余价值,就是对工人的剥削。

马克思把生产剩余价值、追逐利润,说成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绝对规律,叫做剩余价值规律

恩格斯把剩余价值学说说成是马克思在科学上的一项“伟大发现”。列宁把剩余价值学说称为“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基石。”中国的学者称:“把剩余价值的真正源泉揭露出来,这是马克思的划时代的伟大功绩。……正是从剩余价值学说出发,马克思深刻地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关系,揭示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阶级对抗的经济基础,科学地论证了资本主义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规律性,从而使社会主义由空想变成了科学。而这就给无产阶级推翻资本主义制度的革命斗争提供了强大的精神武器。”(《解释》25页)

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的具体观点还有很多。本人以为,以上7点应是这一理论的基本思路和最基本的观点。其中,“等价交换”和“任何商品都是人类劳动的产品”是马克思立论的前提,“劳动形成价值”、“劳动就是价值”是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的核心,“剩余价值学说”则是劳动价值学说的延伸

下面,我们就针对这些最基本的观点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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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劳动价值 马克思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马克思 价值 学说讨论

沙发
无事翁 发表于 2015-7-6 16:17:5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三  马克思的立论前提是片面的
(一)等价交换不具有普遍意义
1、不求等价的交换现象
上世纪七十年代,本人在云南生活过。当时,粮食还不充足,实行计划供应。大米一角四分钱一斤,面粉一角八分钱一斤。当地的农民爱吃大米,但所种稻子大部分上交公粮,自己家里仅有面粉;而北方去的国家干部、厂矿职工爱吃面粉,却分配给许多大米。于是,有许多农民拿自己的面粉到附近厂矿找北方职工换大米吃,兑换比例是一斤换一斤。虽然价格不等,但双方皆大欢喜,农民情愿交换。
这个例子说明,交换可以不求等价,而只是各取所需。
《洛阳日报》2009年2月26日有一篇《“换客”权益谁来保障?》的文章。文中说:“用香水换皮包、用金项链换数码相机、用自制皮娃娃换太阳伞……只要愿意,双方便可约定用自己的闲置物品去换取心爱之物。这种古老的易物方式借助网络迅速得到年轻人的认可,这个时尚的群体被称为‘换客’。”题前有注:“以物换物,不求等价交换但求各取所需”。
文中称这种交换方式是“古老的易物方式”,可见,不求等价的交换,由来已久,而等价交换不具有普遍意义。
2、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价值正是不等价交换的价差
马克思在论述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时这样说:
“现在我们假定,一个工人每天必需的生活资料的平均量需要6小时的平均劳动才能生产出来。同时我们又假定,这6小时的平均劳动也体现在等于3先令的金的数量上。那末3先令就是这个工人劳动力一天价值的价格或其货币表现。如果他每天工作6小时,那他每天所生产的价值就足以使他获得他每天平均必需的生活资料量,即维持他这个工人的生存。
但是这个人是个雇佣工人。因此,他必须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资本家。如果他把自己的劳动力每天卖3先令或每周卖18先令,他是按劳动力的价值出卖的。假定他是一个纺纱工人。如果他每天工作6小时,那末他每天加到棉花上去的价值就是3先令。他每天加到棉花上去的这个价值就是他的工资的确切的等价,也就是他每天所得到的他的劳动力的价格的等价。可是,在这种场合,资本家就得不到任何的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了。……
……这样,资本家就迫使这个纺纱工人,例如说,一天工作12小时。纺纱工人除了必须工作6小时以补偿他的工资或他的劳动力的价值以外,还必须额外工作6小时,这6小时我称之为剩余劳动时间,……假如我们这个纺纱工人每天工作6小时就在棉花上加3先令的价值,即加构成他所得工资的确切等价的价值,那末,他在12小时内就要在棉花上加6先令的价值。……于是资本家预付3先令,结果却实现出6先令的价值,因为他预付的是6小时劳动结晶的价值,而他取得的却是12小时劳动结晶的价值。……资本主义的生产或雇佣劳动制度,正是以资本和劳动之间的这种交换为基础。”
在这个例子中,资本家付给工人的是3先令货币,等于6小时劳动结晶的价值;换回的是12小时的劳动结晶,价值等于6先令货币。工人付给资本家的是12小时的劳动结晶,价值等于6先令货币;换回的是3先令货币,等于6小时劳动结晶的价值。这不明明是一场不等价的交换吗?马克思所说的剩余劳动时间或剩余价值不就是不等价交换的价差吗?
非常奇怪,马克思却说,工人出卖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工人的12小时劳动中,有6小时是无偿劳动,是剩余劳动时间,资本家没有给钱,因此,不算在交换范围内。其余6小时劳动是有偿的,报酬为3先令,等于这个工人劳动力一天的价值,所以交换仍然是等价的。按照马克思的这种说法,两种商品无论按什么比例交换,都可以说成是等价交换:假设,一斤米与一斤面的价值相等,用一斤米换一斤面是等价交换。现在用二斤米换一斤面,我们可以说,其中一斤米是无偿的,不算在交换范围内,因此,交换仍然是等价的。这样的说法不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吗?
显然,在上述资本家与工人的买卖中,交换是不等价的。而且,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资本主义的生产或雇佣劳动制度,正是以资本和劳动之间的这种交换为基础。”那么,就应该承认:不等价交换的现象是普遍的,而等价交换不具有普遍性。
3、不等价的交换仍然可以是互惠的
马克思也承认,两种不同商品的交换是两种不同的使用价值的交换。交换双方所持商品的使用价值互为对方所需,交换才由此发生。中国古人把通商叫做互通有无,今人叫做互补,时兴的说法又叫共赢。就能够同时满足双方的消费需求而言,交换的本质是互惠的。而这种互惠正是建立在使用价值的差异之上。没有差异,追求相等,就没有互惠,就没有交换。

(二)不是所有的商品都是人类劳动的产品
《原理》32页说:“任何商品都是人类劳动的产品”。《常识》5页说:“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在通常情况下,劳动产品才能成为商品,非劳动产品如空气、阳光等不能成为商品。”《材料》2页说:“马克思、恩格斯对商品的经典定义是这样的: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生产物。”3页又说:“商品必须是经过人们劳动生产出来的东西,就是凡是没有经过人们劳动而产生的东西,都不能成为商品。象阳光、空气、水,没有经过人们劳动加工过,都不能成为商品。”
这种说法符合事实吗?
中国有一出古戏,名叫《大祭桩》,又名《火焰驹》。戏中落难的李彦贵,为了维持生计,挑水到大街上去卖。因此,这出戏又名《卖水》。李彦贵挑卖之水,不是井水,就是江水、河水或湖水,确实是“没有经过人们劳动而产生的东西”, 也确实“没有经过人们劳动加工过”。可是,它没有成为商品吗?
土地不是人类劳动的产品,而是在人类劳动之前就已经产生的东西。但土地买卖,古已有之。唐代诗人白居易在他的《杜陵叟》一诗里写道:“典桑卖地纳官租,明年衣食将何如?”当今社会,更是普遍,更是规模空前。成千上万个房地产开发商,哪个不在买地?又有几个地方ZF不在卖地?不仅正在耕种,或者已经建房、已在使用的土地可以买卖,还有荒山野岭也可以买卖。请问,这些被买卖的土地不是商品呢?
历史上的中国国土,有的被出卖、有的被出租。现在日本的安培ZF还要把钓鱼岛买归日本国有。请问,这些国土、海岛是人类劳动的产品吗?它们不是都被当做商品在买卖吗?
美国有一部电影名叫《小上校》。小上校的爸爸想开金矿,谁知上当受骗,把一块贫矿地当做富矿地买下来,因此倾家荡产。请问,这里的矿藏是人类劳动的产品吗?它不是也被当做商品在买卖吗?
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矿山、土地、山林、河流、湖泊、海岛、野生动植物等都不是人类劳动的产品,但人们在大量地拿它们做买卖。
空气、阳光等没有普遍成为商品,不是因为它们是非劳动产品,而是因为人们不需要通过交换就可以自由享用。一旦失去自由享用的条件,空气和阳光都可能成为商品。
近年已有不少这样的案例:南邻建房遮挡了北邻的阳光,因而向北邻付给赔偿。请问,这样的赔偿不就是阳光的价值吗?北邻不是把阳光当做商品出卖了吗?
同一栋商品楼中,面积、布局完全相同的同一户型,仅因朝向不同,开发商就要价不同。向阳的商品房要价高,不向阳的商品房要价低。请问,这样的价差不也是阳光的价值吗?不是开发商把阳光当做商品卖给住户了吗?
现在,大量的建筑都有通风设施。请问,人们在这里享用新鲜空气的时候,都是无偿的吗?当人们需要付出一定的费用才能换来对新鲜空气的享用时,这里的新鲜空气难道不是也已成为商品了吗?
可以作为商品的,不仅有物,还有非物质的东西。看看社会上的劳务市场,看看服务行业,这里的商品不是物,不是有形的产品,而是无形的劳动服务。
可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只承认有形的“劳动生产物”是商品,而不承认无形的劳动也是商品。《原理》77页说:“劳动根本上就不能成为商品。……劳动不是商品,它没有价值或价格。”这种说法显然不符合事实,我们在后面专门讨论。
还有文艺演出、体育竞赛,这里没有劳动产品,却有极大的商机。还有钱权交易、买官卖官,还有千金买得一笑,这里也没有劳动产品,却也大有买卖、大有价值。
能不能成为商品,不是看它是不是劳动产品,而是看它是否有用、看它是否用于交换。只要有用,而且用于交换,不管是劳动产品还是非劳动产品,不管是有形之物还是无形的东西,都可以成为商品。把商品的范围局限为有形之物,再局限为劳动生产物,而把非劳动产品、把无形的劳动服务等排斥在商品范围以外,是片面的。
(三)等价交换不具有普遍意义,商品的范围不仅局限于劳动生产物,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的两个立论前提都是片面的,那么,他的结论还能保证不出错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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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翁 发表于 2015-7-6 16:20:3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四  价值不是商品中含有的人类劳动

(一)商品的价值量不等于它所含有的人类劳动量

1、中国古代,秦王曾提出,用自己的十五座城池去换取赵国的一块玉璧。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这块玉璧中所含有的劳动量就等于修建那十五座城池所用的劳动量。这样的说法不简直是呓语吗?

2、一张100元货币的价值是一张1分钱货币的1万倍。试问,印制一张100元的货币所用的劳动量也是印制一张1分钱的货币所用劳动量的1万倍吗?

3、矿山、土地等自然资源不是劳动产品,不含有人类劳动,但它们具有价值,人们在大量地拿它们做买卖。

过剩产品、废品是劳动产品,含有人类劳动,但它们却没有人要,没有价值。

4、野生动植物与人类饲养和种植的动植物相比,它们不是劳动产品,它们不含有或含有很少人类劳动,但它们的价值不比人类饲养和种植的动植物的价值低,甚至更高。

5、同一栋商品楼中,面积、布局完全相同的同一户型,含有的劳动量相同,但仅因朝向不同就引起价格的不同。朝向好的商品房价格高,朝向不好的商品房价格低。

6、一件商品,生产一经完成,它所耗费的劳动量就像三角形的面积那样是确定的、唯一的。但拿它进行交换时,其价值却可以是多样的、变化的。

一枚邮票,当它作为邮资证明时,它的价值只是它的票面价值;但作为集邮样品时,它的价值可能比它的票面价值大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

请问,这枚邮票的票面价值和它作为集邮样品时的价值,哪个等于它所含有的劳动量呢?

在商品拍卖会上,一件商品的报价瞬息万变,有些会高出要价很多。

2010年5月13日《洛阳日报》载:“据新华社5月12日专电,佳士得拍卖行11日说,一只素有‘手表中的蒙娜丽莎’之称的瑞士金表10日拍出626万瑞士法郎(约合589万美元)的天价。……成交价高出售前估价一倍多。”

2010年5月18日下午5时10分,中央电视台四套报导:张大千的画拍卖起价为900万元,最后成交价突破1亿元。

2010年9月3日《洛阳日报》载:“8月24日,倍受追捧的位于福州北江滨中央商务区的300米高地标性建筑地块,经91轮激烈角逐,终被升龙集团和天津津东联手以3.02亿元的出价收入囊中。这幅21.63亩的地块,单价1396万元/亩,溢价率132%。”

请问,这些拍卖品的起价(要价)和实际拍卖成交价,还有中间那些报价,能都等于该商品所含有的劳动量吗?

美国有一部电影名叫《小上校》。小上校的爸爸想开金矿,谁知上当受骗,把一块贫矿地当做富矿地买下来,因此倾家荡产。后来,修建铁路从此经过,地价陡涨,小上校的爸爸转眼又成了富翁。

请问,这块地的地价变化能用它所含有的劳动量来解释吗?

7、耗费在商品中的劳动总量显然与商品的数量始终成正比,商品的数量越大,耗费的劳动总量也越大。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商品含有的劳动量就是商品的价值量,那么,商品的总价值量也应该始终与商品的数量成正比。但事实是,当商品总量达到一定程度后,商品的价格会下跌。

2010年11月29日《洛阳日报》载:《葱姜蒜批发价齐跳水 零售价未跟跌》,文中说: “市场供应充足,价格必然下跌。”

价格下跌的结果,使商品的价值总量不再与商品的数量成正比增长,商品价值总量的增长速度将慢于商品数量的增长。如果一定说此前的商品总价值量等于它所含有的劳动总量,那么,价格下跌以后的商品总价值量就一定不等于它所含有的劳动总量。

8、耗费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量属于产品的成本价值。一件商品含有的全部劳动量最多不超过它的全部成本价值。

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商品按照含有劳动量的多少进行交换,就等于是说,商品最多只能按照商品的成本价值进行交换。

可是,在市场上,几乎没有一家商品是按照成本价值进行销售的。价值(交换价值)高于成本价值的现象是普遍的。

2010年3月9日《洛阳日报》《延伸阅读》栏目载:“揭秘京津殡仪业暴利链条,批发价260元骨灰盒卖1.6万”。

2010年3月24日《洛阳日报》《不同凡响》栏目载:“有一家药品企业生产了一种治咳中药,去做价格申报,成本只有3元,‘使劲’报了9.8元,价格被批了30多元。”

2010年6月2日《洛阳日报》载:“湖南爆出出厂价每瓶15.5元的芦笋片,到了医院卖到每瓶213元,利润率高达1300%。之后,央视又曝光陕西抗癌药丹西酮成本不到4元,在医院的零售价却是每支80元到90元,利润率高达2000%左右。央视记者了解到,还有其他很多药品也是这样,出厂价只有医院零售价的1/10,或者是1/7、1/8”。

2010年5月19日《洛阳日报》《不同凡响》栏目载:对于出厂价15.5元的芦笋片卖到213元,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表示说:“这是个不成文的行规行约,所有的品种都是这样的。”

看了这些报导,你还相信卖方要价是根据自己商品的成本价值决定的吗?你还相信价值等于商品中所含的劳动量,交换是按劳动量的多少进行的吗?

(二)非劳动产品的商品的价值与它们含有的人类劳动量完全无关

所有被当做商品进行买卖的自然资源,包括矿山、土地、山林、河流、湖泊、海岛、野生动植物等都不是人类劳动的产品,它们都不含有的人类劳动,但它们都有价值。它们的价值与它们含有的人类劳动量(为零)完全无关,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完全无法解释这些自然资源的价值是怎样产生的。

五  马克思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解释是错误的

马克思认为:形成商品价值的是抽象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商品的价值量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这种抽象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量。马克思把这种抽象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又叫作社会劳动

马克思还认为:人类劳动量是以时间为单位进行计算的。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量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那么,什么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呢?

马克思解释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马克思还说:“你们记得我曾经用过‘社会劳动’这个用语,而‘社会’这个用语的意义是非常大的。我们说一个商品的价值是由耗费于或结晶于这个商品中的劳动量来决定,我们所指的是在一定的社会状态中,在一定的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在所用劳动强度和技巧的一定社会平均水平下,生产这个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量。”

我们再问:这种“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 一定的社会平均生产条件”和“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是什么?生产条件怎样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又怎样平均呢?

《常识》8页说:“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指的是当时在一定的生产部门里,绝大部分产品的生产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是劳动工具。比如说织布,如果社会上绝大部分布匹是用机器织出来的,手工织的布只是很小的一部分,那么,织布机就是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

《原理》36页写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由两个条件所决定:第一,由生产的客观标准条件,即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所决定。这就是指某一生产部门中大多数同类商品的生产所使用的生产资料条件,以及所达到的技术装备水平。例如,全社会现有的煤炭全年产量为1000万吨,其中800万吨是用采煤机采掘出来的,200万吨是用手工工具采掘出来的,则机械采煤机这种技术装备就是煤炭部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

《辞典》351页说:“任何一个生产部门,总是有许多商品生产者制造同一种商品,他们的生产条件、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各有不同,从而生产同一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也不一致。……假定在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生产一匹布,有些生产者需要8小时,有些生产者只需要3小时,而绝大多数生产者需要5小时,这5小时就是社会平均耗费的劳动时间,即生产一匹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马克思举例说:“在英国,当蒸汽织机开始和手织机相竞争时,为了把一定量的纱转化为一码布或一码呢子,只需要原先劳动时间的一半。”马克思认为,使用蒸汽织机是社会平均生产条件,所用劳动时间是社会必要劳动。“可怜的手织机织工……在他劳动20小时的产品中现在只包含有10小时的社会劳动,或10小时为了把一定量的纱转化成布所必须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

上述马克思和其他著作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解释全部是错误的,他们所举的例子也全部是错误的。

请问:以织布机为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的织布工人的劳动,和以机械采煤机这种技术装备为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的煤炭部门的工人的劳动,到底是抽象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呢?还是具体的、有差别的人类劳动呢?

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或说制造某种商品所需要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和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也可以生产其它商品吗?

要知道,交换并不发生在同一种使用价值或说是同一种商品之间,没有人拿手工工具采掘出来的煤炭去换用采煤机采掘出来的煤炭。交换是要用煤炭去换牛奶、换衣服。即使是煤炭里面含有以机械采煤机这种技术装备为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以采煤工人的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为生产的主观标准条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难道牛奶里、衣服里也含有这样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吗?没有人会说牛奶、衣服也是用采煤机采掘出来的吧?   

显然,这里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解释明显具有商品的品种特色、行业特色,不同商品含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标准条件不同。一种商品中包含的生产本种商品所需的有特殊条件要求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显然不存在于其他商品之中,它显然不是为各种商品所共有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这样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能成为形成所有商品价值的共同基础吗?

要想成为能够形成所有商品价值的共同基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决定条件是不是该这样划定:第一,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应指全社会所有生产部门(而不是某一生产部门)生产所有商品(而不是生产某种商品或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使用的生产资料条件,以及所达到的技术装备水平。第二,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应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生产所有商品(而不是生产某种商品或制造某种使用价值)的所有生产者(而不是某一生产部门的生产者)的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可是,有这样的东西吗?谁能也举出一个例子来?谁能说清全社会所有生产者的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是个什么概念?全社会所有生产部门生产所有商品所使用的生产资料条件,以及所达到的技术装备水平又是个什么概念呢?

再退一步看,生产同一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就明确吗?就看上述《原理》所举的例子:当用采煤机采掘出来的煤炭占煤炭总产量的百分之八十,而用手工工具采掘出来的煤炭仅占煤炭总产量的百分之二十时,“则机械采煤机这种技术装备就是煤炭部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此时,煤炭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以采煤机这种技术装备为正常生产条件的劳动时间。

对此,人们是否该问,为什么这里是百分之八十,而不是百分之百?当用采煤机采掘出来的煤炭占煤炭总产量的百分之百时,说“则机械采煤机这种技术装备就是煤炭部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说煤炭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以采煤机这种技术装备为正常生产条件的劳动时间,无疑是准确的。现在,加入了百分之二十的手工工具的劳动,生产同样数量的煤炭,劳动时间能不变吗?此时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与用采煤机采掘出来的煤炭占煤炭总产量的百分之百时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还是同一个概念吗?

可能有人会说:这百分之二十的手工工具的劳动可以按一定的比例折算成机械劳动。如果这个百分之二十可以折算,再加一个百分之二十、再加两个百分之二十、再加四个百分之二十不该同样也可以折算吗?也就是说,不是仅仅当用采煤机采掘出来的煤炭占煤炭总产量的百分之八十时,可以把机械采煤机这种技术装备当做煤炭部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而是在任何情况下,哪怕全部是手工工具的劳动,都可以把机械采煤机这种技术装备当做煤炭部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这样的结论不是极其荒谬吗?那么,确定社会正常生产条件的标准到底是什么?谁能说得清呢?如果连社会正常生产条件的概念都说不清,那么,由社会正常生产条件决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个什么东西,谁又能说得清呢?

如果说不清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个什么东西,那么,还能用它计量商品的价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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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民 发表于 2015-7-6 16:30:2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无事你不如息息去,否定劳动价值论是不理智行为,没有结果的。
朋友你好! <img src="static/image/smiley/comcom/3.gif" class="v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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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翁 发表于 2015-7-6 16:44:0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六  马克思对价值的解释是自相矛盾的
1、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属性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认为,商品可以使用,也可以用于交换,因此,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个因素或说是两种属性。交换价值人们又常简称为价值。马克思说:“我讲到价值时,总是指交换价值而言”(《著作》22页)。马克思这样讲,是为了把价值与使用价值区别开来,也即为了把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区别开来。。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认为,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包含在物体之中的,……是由物品的物理、化学、生物等特性所决定的。它并不反映人们的社会生产关系”。(《原理》31页)
而交换价值(简称价值)与使用价值不同,《原理》33页说:“价值反映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关系,是商品的社会属性。”
马克思说:“商品的交换价值不过是这些东西的社会职能而与它们的自然属性毫无共同的地方”(《著作25页》)。
本人认为,把交换价值(简称价值)说成是商品的社会属性是正确的。因为商品的交换价值完全是人类的交换行为赋予的,没有人类的交换行为,物品就不会成为商品,商品的价值也根本无从谈起。交换是发生在相互独立的社会成员(按:可以不必是商品生产者)之间,所以,交换价值也必然反映社会成员(按:可以不必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关系。
本人还认为,把使用价值完全说成是商品的自然属性是不妥当的。商品的使用价值离不开人类的消费需求,离不开人类的开发利用行为。离开人类的开发利用,任何物品的使用价值也无从谈起。因此,本人认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既有自然属性的成分,也有社会属性的成分。
本人还认为,同一件商品可以有多种用途,交换可以归为商品的多种用途中的一种。多种用途就出现多种使用价值,而交换价值就是这多种使用价值中的一种。因此,把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截然分开,而且并列起来是欠妥的。

2、关于价值概念的几种不同的说法
第一种说法:价值就是交换价值,
马克思说:“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0页)
马克思还说:“商品的交换价值不过是这些东西的社会职能而与它们的自然属性毫无共同的地方”(《著作25页》)。
显然,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交换价值就是他在其他地方所说的商品的价值。
在《著作》22页,马克思更说:“我讲到价值时,总是指交换价值而言”。马克思这样讲,显然是为了把价值与使用价值区别开来,也即为了把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区别开来。
在这些论述里,价值就是交换价值,两者是同一件事。

第二种说法:价值也即交换价值,是交换得到的另一种商品。
《词典》610页说:“一个商品的价值不能由这个商品自身来表现,而必须在同另一种商品交换时,通过所交换的一定数量的商品才能表现出来。如一丈布可以交换二斗米,二斗米就是一丈布的价值形式或交换价值。”
《辞典》629页说:“例如一把斧子换二十斤粮食,二十斤粮食就是一把斧子的交换价值。”
《常识》6页说:“一件衣服换三十斤大米,三十斤大米就是一件衣服的交换价值。”
马克思说:“我讲到价值时,总是指交换价值而言——即用货币来表现的交换价值”。
以上四个例子中,前三个例子是交换初期物与物的直接交换,后一个例子是商品经济比较发达以后普遍实行的买卖交换。这四个例子都是说,用一件商品进行交换得到的另一种商品(按:包括货币)便是这件商品的交换价值,也即这件商品的价值。
在这里,交换价值的概念也即价值的概念就是商品的交换所得。
既然是交换所得,交换价值也即价值自然完全是商品自身以外的东西。在交换之前,商品与具体的交换所得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即商品与具体的价值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商品与具体的交换所得之间的联系是人的交换行为造成的,因此可以说商品的价值是人的交换行为赋予的。而不用于交换的纯粹的消费品自然没有价值。
相互交换的两种事物都是商品;相互交换的两种事物互为对方的交换所得,所以又都是对方的价值。交换双方在互换商品时,各自付出了自己的商品,从而得到了自己商品的价值,价值的流向与商品的流向是互逆的。商品与自己的价值始终是分离的。获取自己商品的价值是以付出自己的商品为前提的。因此,拥有商品者不拥有商品的价值。在交换之前,商品的价值掌握在购买者手里。
本人认为,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本人还认为:商品与它的价值互为交换对象,但它们之间并无从属的关系。
在交换之前,商品和它的价值分别属于交换的双方,随着交换的进行它们又互易其主。商品同它的价值始终是分离的,它们始终是相互独立的两件事物,它们之间不存在谁从属于谁的关系。
比如用一丈布换得二斗米,我们可以说这二斗米就是那一丈布的价值,也可以说那一丈布就是这二斗米的价值。但我们不能说,那一丈布属于这二斗米,或说这二斗米属于那一丈布。
再比如,用100元钱买得一件衣服,我们可以说这一件衣服的价值是100元钱,但我们不能说,这100元钱属于那一件衣服。
商品和它的价值始终是分离的,它们分别属于交换的双方。说一方是另一方的价值,只说明它们是相互交换的关系,而不存在谁从属谁的问题。

第三种说法:价值也即交换价值,是两种商品的数量上的比例。
马克思说:“讲到价值时,讲到某一个商品的交换价值时,我们指的是这一个商品与其他一切商品交换时的数量上的比例。”
这种说法与第二种说法明显不同。“互相交换时的数量上的比例”不是实物,不是单独指交换得到的另一种商品,而是两种商品的数量上的比例。
至于“两种商品的数量上的比例”是个什么样子,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从来没有认真讨论过。
本人认为,对这种说法,很需要深入讨论。
例如用一把斧子换二十斤粮食,两者数量上的比例可以说是20:1。请问,20:1就是这把斧子的价值吗?如果说是的话,那么,用一辆汽车换二十台电视机,它们的比例也是20:1,一辆汽车的价值就也是20:1。由此我们就可得出这样的结论:一把斧子的价值和一辆汽车的价值相等。这样的结论不极其荒谬吗?
是否该加上商品的量词呢?我们再来试一试:
上述用斧子换粮食的例子中,两者之比是20斤:1把;在用汽车换电视机的例子中,两者之比是20台:1辆。
请问:20斤:1把和20台:1辆分别是一把斧子和一辆汽车的价值吗?显然也不是。恐怕没有任何人能够说清楚20斤:1把和20台:1辆是个什么东西。这种比法仍然不对。
是否该再加上商品的品种呢?我们再来试一试:
上述用斧子换粮食的例子中,两者之比是20斤粮食/1把斧子;在用汽车换电视机的例子中,两者之比是20台电视机/1辆汽车。
我们立即发现,20斤粮食/1把斧子是斧子的价格;20台电视机/1辆汽车则是汽车的价格。如果统一用货币来交换,人们会看得更清楚:假如前者变为20元/1把斧子,后者变为20万元/1辆汽车,这个比值不正是市场上一般商品价格的普遍的表示方法吗?
在此,本人要特别申明:商品的价格就是商品的交换所得与交换所用商品数量的比值,也即商品的价值与交换所用商品数量的比值。或者说,单位量的商品的交换所得就是这种商品的价格,也即单位量的商品的价值就是这种商品的价格。这是市场上人所共知的价格的概念。在市场上,价格又常叫单价。
用算式来表示,即
             商品价格=商品价值÷商品数量        (1)
三者之间的关系又常表示为
             商品价格×商品数量=商品价值        (2)
这两个式子我们叫它是价格公式。算式(2) 是市场上通用的结算公式。
其中,商品价值是交换所得,商品价格是商品的价值与交换所用商品数量之比,价值与价格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不完全是一回事,这是市场上人所共知的事实。而把商品的价值说成是它与另一种商品互相交换时的数量上的比例,前两种比法完全不知所指,后一种比法则混淆了价值与价格的概念。
显然,第三种说法经不起推敲。

第四种说法:交换价值既是比例又是另一种商品。
《辞典》629页说:“【交换价值】某种商品和另一种商品互相交换时的量的比例,例如一把斧子换二十斤粮食,二十斤粮食就是一把斧子的交换价值”。
这种说法不分青红皂白地把前两种说法捏合在一起。编者没有想一想,斧子的交换价值到底是二十斤粮食呢?还是两种量的比例呢?两者相同吗?

第五种说法: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
这种说法是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的核心内容。按照这种说法,生产一旦完成,即人类劳动的凝结过程一旦结束,价值就已经存在于产品之中。
请问,这样的价值还与人类的交换行为有关吗?这样的价值还是一种商品和另一种商品互相交换时的数量上的比例码?这样的价值还是交换得到的另一种商品吗?还是用货币来表现的交换价值吗?
这样的价值不是像商品的使用价值一样,是包含在物体之中的吗?它是商品的自然属性呢?还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呢?
这样的价值不经交换已存在于产品之中,它还是商品特有的属性吗?它还反映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吗?
价值是凝结在物品之内的人类劳动,而交换价值是商品的交换所得,是交换得到的另外一种商品。两者显然然不是一回事。那么,马克思为什么还说:“我讲到价值时,总是指交换价值而言” 呢?
既然价值与交换价值不是一回事,那么,它们谁是商品的两个因素之一呢?是价值是而交换价值不是呢?还是交换价值是而价值不是呢?还是两者都是,加上使用价值,商品有三个因素呢?
既然价值与交换价值不是一回事,那么,它们之间又该是个什么样的关系呢?
《辞典》629页说:“商品的交换价值是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
363页又说:“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内容,而交换价值则是价值的表现形式”。
《原理》32页和《解释》8页都说:“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
对此,我们要再问:
不管是“内容”也好,还是“基础”也好,它们是怎样表现为交换价值的?具体地说,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是怎样表现为货币的?不解决这个问题,劳动与价值就无法联系起来。
可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始终没有解决这个问题,甚至没有进行认真的讨论。
本人认为,这个问题根本无法解决。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没有任何人能够说清楚,凝结在商品中的、可以当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到底是个什么东西,所以,也没有任何人能够把它表现为货币、表现为交换价值。皮之不存,毛之焉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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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翁 发表于 2015-7-6 16:45:0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3、对于劳动与价值的关系,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有几种不同的说法:
第一种说法:劳动就是价值,价值就是劳动
《原理》77页说:“商品中的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
《常识》6页说:“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劳动,就是价值。”
《辞典》338页说:“价值 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或抽象的人类劳动。”
这种说法显然是把“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与“商品的价值”当做了同一回事。
既然价值就是劳动,那么,商品的价值量当然也就是该商品所含的劳动量。

第二种说法:劳动不是价值
《原理》32页说:“这种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就形成商品的价值”。 34页又说:“生产商品的抽象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
《著作》32页说:“凝结在商品里的必要劳动量构成商品的价值。”
《常识》第8页更说:“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
《原理》53页说:“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即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
《辞典》352页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
马克思在《著作》25页说:“商品的价值的大小或它的相对价值,取决于商品所含社会实体量的大小,即取决于生产这个商品所必需的相对劳动量。所以各商品的相对价值,是由消耗于、体现于、凝固于各该商品中的相应的劳动量或劳动额来决定的。”
《著作》39页说:“商品的价值是由该商品所包含的全部劳动量决定的。。”
马克思在《著作》26页说:“一个商品的价值对另一个商品的价值的关系,相当于一个商品中凝固的劳动量对另一个商品中凝固的劳动量的关系。”
这里,劳动与价值的关系是 “形成”、 “构成”和“创造”。 劳动量与价值量的关系是“决定”、“ 取决于”和“ 相当于”。本人无意深究这些用语的确切语义,但它们与“就是” 的差别是明显的。
暴雨形成灾害,暴雨不就是灾害。劳动创造了人,劳动与人是两码事。六级地震释放的能量相当于一颗原子弹爆炸,地震不是原子弹爆炸。
说劳动形成价值、构成价值、或创造价值,说商品的价值量取决于或相当于商品中凝固的劳动量,都把劳动与价值当做了不同的东西。这与第一种劳动就是价值的说法是不一致的,是自相矛盾的。

第三种说法:劳动没有价值
马克思说:“作为劳动的价值的东西,就其通常意义来说,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马克思还说:“实际上,劳动的价值无非是由维持劳动力所必须的那些商品的价值来测量的劳动力的价值。”
一方面说劳动创造价值、劳动就是价值,同时又说劳动没有价值、又说劳动的价值无非是劳动力的价值。
马克思为什么要这样说呢?
《原理》77页解释说:“劳动力和劳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资本家同工人的买卖关系中,工人出卖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劳动根本上就不能成为商品。这是因为:第一,如果说劳动是商品,那么,它就应该同其他商品一样,在出卖之前就独立存在,但劳动不能事先独立存在,它只有和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实现。而工人和资本家在劳动力市场上发生交换关系时,工人还没有进行劳动,当然也不能把尚不存在的劳动当作商品出卖。第二,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商品中的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如果说劳动是商品,也具有价值,就等于说劳动的价值是由劳动决定的,这种同义反复不能说明任何问题。第三,如果说劳动是商品,工资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会导致否定价值规律或否定剩余价值规律的结果。因为按照等价交换原则,资本家应支付给工人全部劳动形成的价值。这样,资本家就得不到剩余价值,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如果工资只是相当于工人的部分劳动形成的价值,那么,又违背了价值规律。第四,工人的劳动只有在工人被雇佣以后才开始,这时劳动已属于资本家而不属于工人,工人不能出卖不属于自己所有的东西。由此可见,劳动不是商品,它没有价值或价格。”
以上解释的理由充分吗?能成立吗?
首先说第一条。此条是说:商品在出卖之前就必须独立存在,事先尚不存在的东西不能出卖。此条显然不能成立。在市场交易中,确实有大量的商品是摆在市场上进行现场交易的。但也有许多商品是进行预售的。老百姓最常见的有报刊杂志、商品房,国家机构、企事业单位常见的有各种大型设备、包括飞机、轮船。可以说,预订现象在市场上是非常普遍的。预订时,所订商品都还不存在,但买卖已在进行。说事先尚不存在的东西不能出卖,不符合事实,此条理由显然站不住脚,不能成立。
况且,如果此条成立,那么,不仅劳动不能成为商品,而且劳动力也不能成为商品。因为,按照《原理》77页的说法,“劳动力是潜藏在人身体内的劳动能力。”马克思也说:“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0页)。
体力和智力,潜藏在活的人体之内,能算独立存在吗?
我们再看第四条。此条是说:“工人的劳动只有在工人被雇佣以后才开始,这时劳动已属于资本家而不属于工人,工人不能出卖不属于自己所有的东西。”也就是说,工人在接受雇佣时,就把自己一次性全部卖给了雇佣者,买卖已经完成,以后再发生的的劳动行为已不再属于交换过程。这条理由成立吗?市场上确实有大量的买卖,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换在瞬间一次性完成的。但也有许多买卖需要预定合同,分期付款,分期交货。工人接受雇佣,属于预定合同阶段。多数情况下,工资是在劳动结束后才进行结算,也即交换在劳动结束以后才能完成。劳动结束以前,交换处于持续阶段。怎么能说工人被雇佣以后就不能再出卖自己的劳动了呢?
另外,现实社会中,还有一个工人同时找几份工作、同时受雇于几家雇主的现象。这一现象说明,工人在接受一家雇佣以后,还可以把自己的劳动出卖给别家。说工人被雇佣以后,“劳动已属于资本家而不属于工人,工人不能出卖不属于自己所有的东西”,显然不是事实。
下面,我们再看第三条。此条是说:“如果说劳动是商品,工资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会导致否定价值规律或否定剩余价值规律的结果。因为按照等价交换原则,资本家应支付给工人全部劳动形成的价值。这样,资本家就得不到剩余价值,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如果工资只是相当于工人的部分劳动形成的价值,那么,又违背了价值规律。”
此条确实是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致命的症结。在资本家与工人的交换中,马克思的等价交换规律与剩余价值规律在自相否定。
如果说资本家与工人的交换是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的,那么就得承认资本家没有剥削工人。这样的结论,马克思无论如何都不会接受。因为,马克思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阶级斗争学说,全部是以资本家剥削工人这一理由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可是,如果说资本家剥削了工人,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工资只相当于工人的部分劳动形成的价值,那么,资本家与工人的交换又不符合等价交换的规律。
为了绕开这一致命的症结,马克思才辩解说,劳动不是商品,劳动不能用于交换,因而劳动没有价值。在资本家与工人的交换中,工人出卖的不是劳动,而是劳动力,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工资是工人劳动力的价值。因而,尽管仍然存在剥削,但交换仍然是等价的。
我们前面已经讨论过,马克思这样的辩解等于掩耳盗铃、自欺欺人。事实上,不等价交换的现象是普遍的,其中包括资本家与工人的交换。而等价交换不具有普遍性。因此它称不上什么原则,以这种原则为基础的价值规律也根本不存在。
至于劳动到底是不是商品?劳动能不能用于交换?劳动有没有价值?答案是肯定的。在商品经济社会里,劳动是最重要的商品之一。不同劳动有不同的价值和价格,这是社会的普遍现实。我们在后面将专门讨论。
为了维护所谓的理论原则,竟无视现实存在。这样的理论原则还可能是真理吗?
最后,我们来看第二条。“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商品中的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如果说劳动是商品,也具有价值,就等于说劳动的价值是由劳动决定的,这种同义反复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那么,说工人出卖的不是劳动,而是劳动力,就可以绕开这一症结了吗?就算劳动力与劳动不同,因此,马克思可以说“也如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由生产它所必需的劳动量来决定”。可是,马克思没有说明,生产劳动力的劳动是否也有工人的活的劳动,是否也有“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和“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 是否也有所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马克思没有说明,生产劳动力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和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什么。马克思却说:“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的。”“是由维持劳动力所必需的那些商品的价值来测量的”。这一说法已与马克思对一般商品价值的说法不同,显然不是“也如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一样”。而且,使人联想起马克思的另一段话:“‘商品的价格是由工资决定的’这一教条,如果用它的最抽象的说法来表示,就是说‘价值是由价值决定的’,而这种同义反复只是表明我们实际上对价值一窍不通。”那么,马克思本人对劳动力的价值的解释,不也是“价值是由价值决定的”吗?
本人以为,马克思根本没有弄清劳动与价值的关系,也根本没有弄清雇用劳动是怎样的交换方式。后面,我们将专门讨论。

4、对于价格的说法含混不清
前面我们已经讨论到价格的概念以及价格与价值的关系。市场上人所共知,价格就是单位量的商品的价值,它等于商品的交换所得也即商品的总价值与交换所用商品数量的比值。在这里,价格的概念以及价格与价值的关系是非常清楚、非常明白的。
马克思却说:“价格本身不过是价值的货币表现罢了。”
马克思说的是什么意思呢?对此,马克思自己从来没有进行过认真的解释。
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的说法去理解,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那么,价值当然就不是货币。但货币可以去表现价值、表现人类劳动,表现的结果就是价格。这大概就是马克思的原意了。
问题是,怎样用货币去表现价值、去表现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或者说,怎样把价值、把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转化为货币?具体怎样操作?马克思从来没有说明。
《词典》610页解释说:“【价格】 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如一件衣服卖五十元人民币,五十元就是衣服的价格。”
说“一件衣服卖五十元人民币,五十元就是衣服的价格”,这是完全正确的。这正是我们前面所说的在市场上常见的价格的概念,它正是单位量的商品的交换所得,正是单位量的商品的价值。
但《词典》的这种解释是把商品转化成了货币,而不是把马克思所说的商品的价值、不是把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转化为货币。这种解释连这件衣服所含有的劳动量也即它的价值量是多少都没有说明,自然,也就根本没有说清楚它是怎样转化为货币的。
我们前面讨论过,没有任何人能够说明,马克思所说的能够成为商品价值的“一般的、无差别的、抽象的人类劳动”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什么,更没有任何人能够用货币来表现它们,或者说把它们转化成货币。
可是,我们却要说,劳动能够转化成货币,能够转化成价值。但这是具体的劳动,而不是一般的、无差别的、抽象的人类劳动。很多种劳动都有自己具体的价格,把它乘以具体的劳动数量,就可以转化成货币,就可得到它们的价值。例如,砌砖的工价(价格)是0.15元/块,砌1000块砖就可得到150元。在这里,劳动是商品而不是价值,货币却既是价格也是价值。价格与价值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单位量的商品的价值,另一个是商品总量的价值,它们都是用货币来表现的,而不是一个是另一个的货币表现。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关于价格的说法,不仅没有真实地反映这种客观现实,反而完全违背了这些普通的常识。

5、不合逻辑的抽象
《常识》7页说:“生产商品的劳动有两个方面,即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
这句话是说,具体的劳动只会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而不会创造商品的价值。只有抽象的劳动才会创造商品的价值。
这种说法对吗?
首先,本人认为,“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应该改为“具体劳动创造具体商品的具体的使用价值”。
例如,某甲生产5万斤小麦,可以供150人吃一年。其中,某甲是具体的劳动者,生产小麦是具体的劳动,5万斤小麦是具体的产品,可以供150人吃一年是具体的使用价值。这是具体劳动创造的具体的使用价值。
什么是抽象,抽象和具体是什么关系呢?
《词典》177页说“【抽象】从许多事物中,舍弃个别的、非本质的属性,抽出共同的、本质的属性,叫抽象,是形成概念的必要手段。”
“从许多事物中”“抽出共同的、本质的属性”,可见,抽象反映同类事物的共性和本质,具体反映单个事物的个性和表象。共性存在于个性之中,抽象存在于具体之中。或说个性中包含着共性,具体中包含着抽象。
例如,某甲生产5万斤小麦,可以供150人吃一年。又有某乙生产10万斤稻谷,可以供300人吃一年。在这里,某甲和某乙都是具体的劳动者,生产小麦和生产稻谷都是具体的劳动,150人吃一年和300人吃一年都是具体的使用价值。各个具体之间明显存在着差别。但它们之间又存在着共性:某甲和某乙都是种地的农民,生产的小麦和稻谷都可以吃,都属于粮食。这就是它们的共性。那么,农民生产粮食就是它们的本质,就是它们的抽象。在这里,“农民”和“生产粮食”都是抽象。
还有,抽象与具体是相对的,共性和本质与个性和表象也是相对的,它们的涵义因研究范围的不同而不同。随着研究范围的扩大,原来被看做共性和本质的东西可能成为个性和表象。
例如,某甲生产小麦,某乙生产稻谷,还有某丙生产机器。它们的抽象是什么?它们的共性是什么?它们的本质又是什么呢?
显然,农民已不再是他们的共性,生产粮食也不再是共性。在这个扩大了的研究范围内,农民和生产粮食已变成了个性。
在这个扩大了的研究范围内,甲乙丙三人都是劳动者,他们都生产使用价值,这是他们的共性。那么,劳动者生产使用价值,就是它们的本质,就是它们的抽象。在这里,“劳动者”、“生产”和“使用价值”全部是抽象而不是具体。
使用价值也有具体与抽象之分。具体的使用价值之间存在差别,而抽象的使用价值却反映所有具体的使用价值的共性和本质。这应该是合乎逻辑的正常思维。可是,马克思好像没有意识到使用价值也有抽象。
在论述商品价值时,马克思说:“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0页)
为了证明自己的劳动价值理论,马克思无视了抽象的使用价值的存在,模糊了具体的使用价值与抽象的使用价值之间存在的区别。马克思的论证不能说是严谨的。
还有,既然共性存在于个性之中,抽象是从具体中得来,那么,具体事物中不存在的东西,它的抽象中也不会存在。
说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而不创造商品的价值,抽象劳动才创造商品的价值,就好像说具体的人会生孩子而不会生蛋,而抽象的人会生蛋一样是荒唐的。这样的抽象合乎逻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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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翁 发表于 2015-7-6 16:46:4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七  消费、交换与价值
下面,我们就来讨论价值到底是什么。首先,我们来讨论,交换是怎样发生的。
1、 消费
1.1、消费的概念
人生天地间,处于万物环抱之中。适应环境,利用万物,是人类的生存本能。比如呼吸空气、喝水、吃东西等,就是人类适应环境,利用万物的最基本的行为。人类呼吸空气、喝水、吃东西以及利用一切事物的行为就叫消费。
人是消费行为的主体,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是人类生存的本能,是与生俱来的本领。但这种本领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外界环境的变化和人的成长而变化,内容会不断丰富,水平会不断提高。
1.2、消费的分类
人类的消费需求是多方面的。
按消费行为的内容可分为物质消费和精神消费;按消费行为的水平又可分为基本消费和高级消费。
精神消费是指对健康、欢乐、知识、信念、荣誉、艺术等的追求。
物质消费的内容又可分为生活消费和生产性消费。生活消费是指人对生活资料的利用;生产性消费是指人对生产资料的利用。生产性消费是为物质或精神消费创造条件的。
基本消费是指保证基本生存条件的消费;高级消费主要指精神消费。基本消费与高级消费相比,基本消费是基本的。在客观条件不能充分满足人的所有消费需求时,基本消费是首先要得到满足的。而人类的理想则是各种消费需求都得到充分满足。在基本消费得到满足、有了保障的基础上,高级消费会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
1.3、 消费品的概念
被人利用的事物叫消费品。事物能够成为消费品,需要两个条件:
第一、客观上它必须具有某种符合人类消费需求的特性。
世间万事万物,各具特色,各有各的特性。其中包括各种符合人类消费需求的特性。粮食用于吃;衣服用于穿;房屋用于住。粮食、衣服和房屋都是消费品。
某种事物用来满足人类某种消费需求的方式叫这种事物的使用功能。能吃、能穿、能住分别是粮食、衣服和房屋的使用功能。
某件事物以某种方式去满足人类的某种消费需求时的满足程度,叫这件事物的使用效果。粮食能吃,是粮食的使用功能;而能不能吃得饱、好不好吃、营养价值高不高,则是粮食的使用效果。衣服能穿,这是衣服的使用功能,而合不合身、是否耐穿、美不美观,则是衣服的使用效果。
人们在认识和利用某一事物时,首先是看它具备不具备使用功能,也即先看它有没有用;然后是看它的使用效果,也即用处大小。把它的使用功能和使用效果合在一起评估,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事物的使用价值。
具有使用价值是一切事物能够成为消费品的基本条件。
第二、主观上它必须经过人类消费实践的验证。
仅仅在客观上具有某种符合人类消费需求的特性,而在实际中还没有人来利用它,还没有人来消费它,这种事物就还不算消费品。只有经过人类消费实践证明的事物才算消费品。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消费品是人类消费行为的产物。
1.4、消费品的分类
消费品有事有物。
事指一切可供人类消费的人体行为和社会现象:
人体行为就是人类劳动。它可分为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又可分为生产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服务性劳动又分生产性服务劳动、生活性服务劳动和其它社会性服务劳动。其中,有些行为会直接提供给消费者(包括自己)享用,如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文艺演出、体育竞赛、交通运输、旅游、住宿、理发、洗浴、治安保卫、法律援助等。而还有大量的人体行为则是消费在各种生产过程中。
社会现象有名誉、地位、尊严、权力、知识、艺术、健康、欢乐等。它们都是人类精神消费所追求的目标。
物指物质世界客观存在的一切可供人类消费的物体和物质。按用途不同物可分为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和其它物资。
1.5、人类消费品的来源
人类消费品的来源主要有三种:
第一、完全不含人类劳动的自然物和自然现象。如阳光、空气、野生动植物、矿藏、自然资源、自然景观等。它们的形成完全是大自然的天生,而不是人类劳动的结果。
人类最初的消费品完全来自大自然。用进化论的观点推断,最初的人类也像今天的一切野生动物一样,完全是靠大自然养育的。至今,人类的许多消费品仍然是大自然赐予的。
为了生存,人必须熟悉环境、认识大自然、认识万物、进而利用万物。神农尝百草的故事是古人认识自然、利用万物的典例。人类对各种事物的认识结果称为知识。李时珍的《本草纲目》则是人类知识的结晶。今天的所有科学实验是人类认识大自然、认识万物的继续。这一过程,远远没有结束,而且,将伴随着人类的存在永远向前发展。这就是人类对大自然的开发利用。
大自然的作用对人类如此重要,为了生存,人类在开发利用大自然的同时,必须尊重大自然、保护大自然。这一点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
第二、含有部分人类劳动的自然物,或者说是人类劳动和大自然共同作用的产物。其中包括农业、畜牧业产品和部分手工业产品。它们的形成有人类劳动的作用。但就其品种而言,它们仍是自然物,大自然的作用仍是它们形成的基础条件。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农民摆脱不了靠天吃饭的命运,就是因为人类劳动不是决定这类成果的唯一因素,大自然的力量也在起着很大的作用。
第三、人类劳动创造的产物
人类劳动能够创造出大自然原本没有的事物。几乎所有的社会现象、大部分的工业产品和依靠科学技术人工培育的农牧业新品种、都是人类劳动创造的产物。人类劳动创造的产物往往更符合人类消费的需要,能够更充分更全面地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人类已在大量使用人类劳动创造的产物,以弥补自然物的不足甚至完全取代自然物。
需要指出的是,人类劳动的创造物,也并非完全是人类劳动的结果。人类的劳动创造始终离不开大自然的物质基础,连人类自身都首先是大自然的产物。离开大自然的物质基础,人类劳动根本无法进行,也不会有任何效果。而且,人类劳动对大自然的改变许多会带来破坏性的后果。这一现象不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不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治,必将造成灾难性的恶果。
1.6、 个人得到消费品的方式
个人得到消费品的方式主要有四种:
第一、个人直接取用自然物。渴饮山泉、饥食野果,看看山林里的猿猴、草原上的牛羊,就知道人类最初的生活方式。至于沐浴阳光、呼吸空气、观赏自然美景等,应该是人类消费自然物的永恒行为。
第二、自己生产
所谓生产,就是通过人类的劳动行为去获取、培养或创造各种消费品。自己生产就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行为为自己获取、培养或创造各种消费品。
第三、别人赐予
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是每个人的经常行为。但不是每个人在任何时候仅靠自己的力量就能获得自己所需的消费品的。不具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特别是婴幼儿,还有失去劳动能力的老年人、病人,他们的消费品主要是靠别人赐予的。供给这些人必需的消费品,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是自然法则,就像大自然赐予人类一样是不取报酬的。只顾自己,不管别人的行为,是自私的。如果认真按照“一切归劳动者所有”、“不劳动者不得食”的说法做去,人类只有灭绝。由全社会共同承担养育一切没有劳动能力的人的责任,是社会的进步,是人类的必需,它必将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
第四、与别人交换
一个正常的、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不应该、也不能靠别人的赐予生活;不应该、也不能坐等大自然的赐予。一般人都必须参加生产劳动,自食其力。但这并不等于自给自足。一个人不可能什么消费品都由自己生产。所谓自给自足的生产生活方式,是指品种有限的基本消费品主要由消费者自己生产。这种生产生活方式,因为能够生产的消费品的品种有限,所以它能容许的消费水平是很低的。而且,“自给自足”只能是个相对的概念,基本消费品由自己生产,而不是所有的消费品都由自己生产;一时的自给自足,而不能保证一生一世的自给自足。总有一部分消费品需要别人提供。一个正常的、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接受别人提供的消费品,一般都不再是无偿的、无条件的。而往往是有偿的、有条件的。这种条件,最常见的就是交换。交换就是用自己的某种消费品去换取属于别人的另一种消费品。交换是人们得到更多品种的消费品的有效途径。

2 、生产
2.1 生产的概念
大自然的产物不总是充足的。自然条件是变化的,可供人类消费的东西时多时少,时有时无;而且,大自然的产物不总能符合人类的消费所需。这是其一。其二,人类自身的条件也是变化的,人口会不断增加,消费需求量会不断增大;而且,人类消费需求的内容也会逐渐丰富。这两个条件引起了消费品不足的问题经常发生。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类开始探索新的途径,人们发现,生产是获得各种消费品的可靠途径。特别是创造性的生产,能够创造新品种的消费品,其中,劳动工具的发明可能是创造性生产最初的产物。人类劳动创造的产物能够更充分更全面地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随着自然环境的变化和人类社会的向前发展,生产逐渐取代自然赐予,成为人类为自己提供各种消费品的最基本手段。
人类通过自己的劳动去获取、培养或创造各种消费品的行为就叫生产。生产所获得的消费品就叫产品。以有没有产品为准可把人类劳动大体区分为生产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两大类。有产品的劳动叫生产,没有产品的劳动叫服务。
产品可以是物质产品,也可以是非物质产品;可以是人类劳动的创造物,也可以是人类劳动和大自然共同作用的产物,还可以是自然生成物。
根据产品类型的不同,生产类型可分为获取型生产、模仿型生产和创造型生产。
获取型生产是指获取自然生成的物品。如渔民打渔、猎人狩猎、牧民割草等。
模仿型生产是指模仿自然现象,培养繁殖自然物。如农业生产、林业生产、牧业生产和其它养殖业生产等。
创造型生产是指创造非自然物的人类劳动。非自然物包括大部分的工业产品、依靠科学技术人工培育的农牧业新品种,还包括所有的非物质产品。
三种类型的生产对大自然的依赖程度不同,所代表的生产力的水平不同。从总体上看,创造型生产所代表的生产力是相对先进的。
这里需要说明:以上解释与现在许多教科书、工具书里对生产的解释不同。《辞典》91页的解释是:“生产 指以一定的生产关系联系起来的人们,通过改造自然,创造物质资料(物质财富)的过程”。《词典》1127页的解释是:“【生产】人们使用工具来创造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本人认为,教科书、工具书的解释有两点不妥:
第一、教科书、工具书里对生产的解释是创造性行为,它实际上排除了获取型生产。因为渔民所打之鱼、猎人猎获的野兽,都不是人类劳动的创造物;打渔、捕猎都不是创造性行为。因此,按照教科书、工具书里对生产的解释,这种劳动不是生产。可是,实际生活中,谁说渔民打渔、猎人狩猎不是生产行为呢?还有模仿型生产,人类模仿自然现象,培养繁殖的自然物是自然界原来就有的物种,也不能算是人类劳动的创造物。能因此再说农民种粮、牧民放牧也不是生产行为吗?
第二、教科书、工具书里对生产的解释是生产“物质财富”,显然不包括非物质产品的生产。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在参与这种生产。如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各种理论的研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制定、文学艺术的创作等。这些非物质产品的生产对人类生产和生活起着多么重要的作用,人们已经非常清楚。
同样是人类劳动,而且是创造性的劳动;同样有产品,而且多是高等级的精神消费品;现实生活中,它们有许多已经产业化。为什么这样的劳动行为还不能叫生产呢?
2.2 生产与消费的关系
第一、消费是生产的原动力。生产的目的是为消费提供条件、是为消费服务的。这一点表现为:
1)消费需求的目标决定了生产的内容。为了满足人们的某种消费的需求,人们才设法去进行这种生产。
2)消费需求的改变指导着生产发展的方向。消费需求的目标往往高于现实条件,而且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为了满足这不断发展变化的消费需求,才有了生产的发展。
第二、生产能力的水平制约着消费的实际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需求的目标。但这种限制是暂时的、有限的,人们总在不断地努力,冲破这种限制,发展生产,提高生产能力,以求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需求。而随着生产能力的提高,人们又会产生新的更高标准的消费需求,进而推动生产能力更进一步提高。这就是人类社会的进步。
第三、以消费需求的目标为出发点,以满足消费需求为终结,生产过程完全包括在消费过程中。而且,生产本身就是对生产资料的消费,因此,可以说消费包括生产,生产只是消费过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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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翁 发表于 2015-7-6 16:47:2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3、交换
3.1交换的概念
持有不同消费品的双方互换消费品的行为叫交换。因为消费品互易其主,所以交换又叫交易。交换是人类获取更多品种的消费品、从而更全面地满足消费需求的有效途径。
在交换现象中,持有不同消费品的双方是交换行为的主体,用于交换的消费品是交换内容、交换品。
交换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成对的,仅有一方便不会发生交换。
交换行为主体的一方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体,他必须具备独立的交换能力。
交换行为的主体必须拥有可以用以交换的交换品。
交换双方拥有的交换品必须是不同品种,必须具有不同的使用功能,即交换品必须是不同的消费品。而且,这种消费品的使用功能必须为对方所需、且被对方认可,否则交换也不会发生。
3.2交换的目的、本质和作用
交换的目的是为了得到原本不属于自己的某种消费品,以便更好更充分地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
人类的消费需求是多方面的,各种消费需求都需要得到满足。
世间万事万物,各具特色,各有各的使用功能,许多具有不可替代性。
每个消费者的当前条件都不可能同时足量的拥有世间万事万物,他的所有消费需求不可能同时充分地得到满足。为了更好更充分地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他需要得到更多品种的消费品。要想得到更多品种的消费品,除了到大自然里去寻找、除了自己生产以外,就是与别人交换。
不同的消费者,当前拥有的条件会有不同。当交换双方互相拥有为对方所需的消费品、且双方都认为舍却自己的拥有、而获得对方的所有对自己更有利时,交换便会发生。
交换的本质是能够满足不同消费需求的两种使用价值的交换。它反映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协作关系。就能够同时满足交换双方的消费需求而言,交换的作用是互惠的。
3.3常见的交换方式
3.3.1、按交换过程的不同分类,可分为直接交换和间接交换两大类。直接交换是指两种一般商品的直接兑换,这是一个完整的交换过程。间接交换是指一般商品与货币的交换,指买和卖。货币是交换的媒体,买和卖都只是交换全过程的一半。
3.3.2、按交换内容、交换品的类别不同来划分,交换现象大体可分为六类:
1)物与物的交换(按:物指有形的交换品)
2)事与事的交换(按:事指无形的交换内容)
3)货币与货币的交换
4)物与货币的交换——买卖
5)事与货币的交换
6)事与物的交换
3.3.3、按交换品所有权的转让程度不同来划分,交换方式又可分为出卖、租赁、借贷和典当。其中,出卖是一次性交出交换品的所有权;而租赁不转让交换品的所有权;典当则介于前两者之间,典当是暂时让出典当品的所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者有权赎回。抵押贷款类似于典当。
3.3.4、用交换双方对交换结果的满意程度来衡量,交换又有公平与不公平之分。在这里需要说明,所谓的公平与不公平,只能是相对的,是相比较而言,而没有绝对的界限。

4、商品
4.1、商品的概念
为了得到原本不属于自己的某种消费品,以便更好更充分地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人们采用了交换的办法,即持有不同消费品的双方互换消费品。用于交换的消费品就叫商品。
4.2、商品的共性
所有的商品都是消费品,都具有某种符合人类消费需求的特性,即具有某种使用价值。
但仅仅具有使用价值而不用于交换的消费品,只能算作用品或叫消费品,它还不算商品。只有用于交换时,它才叫商品。
具有使用价值和用于交换,是所有商品的共性。
4.3、商品的本质
表面上看,交换是两种不同商品的交换。从本质上看,交换是能够满足不同消费需求的两种使用价值的交换。商品的本质就是用于交换的使用价值。在这里,商品是使用价值的载体,使用价值是商品的内容、是商品的精髓、是商品的灵魂,交换则是商品的存在形式或说是运动方式。
4.4、消费品的商品化:
一件事物的使用价值,是由最先消费它的人在自己的消费实践中首先发现的。首先发现者首先使用。此时,它还只是一件消费品或说是用品,而不是商品。当有更多的人知道它有用,用其他的消费品来交换它时,它才成为商品。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商品是人类交换行为的产物。
由用品变为商品的过程叫商品化。任何一种商品都有一个商品化的过程,即它原来并不是商品,只是后来被用于交换,才变为商品。
各种商品的商品化过程不是同时发生的,而是有早有晚。随着人类认识能力、生产能力的提高,物资生活和精神生活的丰富多彩,商业活动的发展,各种社会事物越来越多地被商品化。凡是对人有用的事物都可能被商品化、被用于交换、被变成商品。
交换一旦完成,商品便脱去交换的外包装,重新变为纯粹的消费品。

5、价值
5.1、价值的概念
一件商品的交换所得就是这件商品的价值,或说是这件商品的交换价值。古语有“价值几何”、“价值连城”,都是指交换所得。价值与交换价值是同一个概念,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简称,它们都是指商品的交换所得。
交换所得是人类交换行为的产物,也就是说,商品的价值是人类的交换行为赋予的。没有人类的交换行为,就没有交换所得,就没有价值。不用于交换的物品,只能是用品或说是消费品,而不是商品。不用于交换的用品或说是消费品,没有交换所得,所以没有价值。只有用于交换的商品才有交换所得,才有价值。
交换是两种不同商品的交换,那么,一种商品的交换所得便是另外一种商品。也就是说,商品的价值就是用它交换得到的另外一种商品。可见,价值与商品是两个相互依存、又可以相互转化的概念。我们把其中的任何一方看作商品时,另一方便自然成为商品方的价值。
交换的本质是能够满足不同消费需求的两种使用价值的交换。那么,一种商品交换所得的另外一种商品,本质上便是它的使用价值交换所得的另外一种使用价值,便是它的使用价值的交换所得。也就是说,商品的价值本质上是商品的使用价值的价值,是它的使用价值交换得到的另外一种使用价值。可见,价值与使用价值也是两个相互依存、又可以相互转化的概念。我们把其中的任何一方看作使用价值时,另一方便自然成为这一使用价值的价值。

5.2、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
一件商品换回10元货币时,它的价值就是10元货币;换回一块羊皮时,它的价值就是一块羊皮;换得看一场电影时,它的价值就是看一场电影。货币、羊皮或看电影都可以是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一切商品在进行交换的时候,都直接是它的交换对象的价值,同时,也成为一种价值的表现形式。
用货币来表示商品的价值已是当今社会通用的、比较成熟的表现形式,但直到今天,不通过货币而进行交换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不通过货币而进行交换的各种商品依然直接表现着交换的价值。
况且,货币也有人民币、美元、欧元、日元、韩元之分,它们并不统一。而且,在用货币来表示一般商品的价值的同时,货币的价值也仍在用一般商品来表示。货币的增值和贬值会通过一般商品的价格的变化表现出来。
因此,我们说,商品的价值没有固定的表现形式。但根据研究的需要,我们可以把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用货币来表示的商品价值,另一类是用一般商品来表示的商品价值。马克思说:“我讲到价值时,总是指交换价值而言——即用货币来表现的交换价值”。马克思这样说,一方面是为了把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区别开来,同时,也是为了舍弃用一般商品表示的商品价值,而把自己的研究对象局限在用货币表示的商品价值的范围以内。马克思这样的舍弃,也是他的研究结果出现偏差的原因之一。
5.3、商品价值的大小
不同表现形式的价值存在差异,但无法直接比较它们的量的大小。
比如用一捆柴火换得一件衣服,我们可以说这一捆柴火和那一件衣服都是对方的价值。一捆柴火和一件衣服显然不同,但谁也说不出来这一捆柴火和那一件衣服,哪个大、哪个小,也不能说它们相等。
只有价值的表现形式相同时,人们才发现商品的价值有大有小。比如用一捆柴火换得20斤米;又用一件衣服换得25斤米。柴火和衣服的价值都用米来表示,25斤米多于20斤米,由此得出结论:一件衣服的价值大于一捆柴火的价值。
商品的价值有大有小,也即商品的交换所得有多有少,反映出商品的交换能力有强有弱。商品的价值越大,也即商品的交换所得越多,说明商品的交换能力越强。所以,商品的价值,也即商品的交换所得,是商品交换能力的表现。
5.4、用货币表示的商品的价值
5.4.1、货币出现以后价值表现形式的变化
在物与物的直接交换中,商品的价值表现为用它交换得到的另一种商品,表现为用它交换得到的另一种使用价值。这样的价值是具体的、确定的,不仅有量的概念,而且有质的概念。
货币出现以后,所有一般商品的价值都统一用货币来表示,货币成为一般商品价值的统一的表现形式。一般商品交换得到的货币就是它的价值。不同的商品价值,表现为不同数量的货币。用货币统一来表示的不同的商品价值,只有量的大小的不同,而没有质的区别。在货币成为普遍的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后,人们逐渐淡化了对一般商品在交换中所表现的价值作用的认识。
5.4.2、货币的使用价值
最初的货币也是众多商品中的一种,它也有自己具体的使用价值。比如金、银,它们既可以作货币用,又可以做首饰、做器皿。
但到后来,货币自身做首饰、做器皿等的使用功能逐渐淡化,主要是起交换媒介的作用,特别是纸币和银行卡出现以后,更是明显如此。
货币的交换媒介的作用,正是衡量所有商品交换能力强弱的统一尺度的作用,正是所有商品的交换能力的代表的作用。这是货币区别于其它一般商品的特殊的使用价值。
与其它一般商品的交换能力相比,货币代表的交换能力是一种特殊的、万能的交换能力,人们又叫它为购买力。“有钱能买鬼推磨”,货币能够方便地换得其它一切商品。因此,它被看做是所有财富的代表,有了钱,就有了一切。
5.4.3、货币出现以后交换方式的变化
货币出现以前,是两种商品之间的直接交换。使用货币以后,交换变为以货币为媒介的间接的交换。交换者需要首先把自己的商品换成货币,然后再用货币去换回自己需要的另一种商品。用一般商品换取货币的行为叫卖,卖是为了得到商品交换能力的证明;用货币换取一般商品的行为叫买,买是把交换能力付诸实施。由于有了货币这样的衡量各种商品交换能力的统一尺度,交换变得大大方便起来,买卖成为市场经济中最为普遍的交换方式。
5.4.4、两种价值表现形式的异同
用一般商品表示的商品价值与货币表示的商品价值,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商品的交换所得,都是商品交换所得的另一种商品,都是商品交换所得的另一种使用价值。
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交换所得的另一种商品是一般商品,交换所得的另一种使用价值是一种商品具体的使用价值,这样的价值只是个别商品的价值的表现形式,人们往往不能直接比较它们的量的大小,不能直接比较不同商品的交换能力的强弱;后者交换所得的另一种商品是通货,交换所得的另一种使用价值是购买力,是商品交换能力的证明。这样的价值是所有商品价值的统一的表现形式,人们能够直接比较它们的量的大小,能够直接比较商品交换能力的强弱。
用货币表示的商品价值是商品交换能力的证明,它是人们用货币作为统一尺度对商品交换能力的衡量结果,是人们单纯用货币数量的多少来表示的对商品交换能力的评估。
那么,商品的交换能力是怎样产生的?商品交换能力的大小又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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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翁 发表于 2015-7-6 16:48:4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八      商品价格的形成
商品的交换能力是潜在的,人们是通过它的表现才发现它的,它的表现就是商品的交换所得,就是商品的价值。商品的价值与商品的交换能力之间存在着表与里的关系,因与果的关系:商品的交换能力是商品获有价值的内因,而商品的价值是商品交换能力的外在表现,是商品交换能力的表现结果。所以,要想知道商品的交换能力是怎样产生的,我们还是从它的表现也即商品价值的形成入手探讨。
1、价值和价格的原始状态:
交换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交换发生之前,没有交换所得,价值还不存在,那时人们自然还没有价值的概念。
有了交换,有了商品,才有了价值,人们才逐渐有了价值的概念:价值就是商品的交换所得,就是商品交换能力的表现。
最初的交换,是两种消费品的直接交换;最初的交换所得也即最初的商品价值是另外一种商品。比如,用一块兽皮换一堆麦子。这一块兽皮的价值就是那一堆麦子;那一堆麦子的价值也就是这一块兽皮。
最初的交换是随机发生的,可能是任意两种消费品的交换,所以交换所得也即商品的价值可能是任意一种消费品,因此价值没有固定统一的表现形式。
在数的概念产生以前,在度量衡发明以前,兽皮不知几尺几寸,麦子不知几斗几升、几斤几两。此时的交换是不计量的,交换没有“斤斤计较”的概念。但是,既然交换已经发生,价值和价格也就已经客观存在,只是人们还没有认识它们,人们还没有数量的概念,所以价值和价格的概念不分。
没有固定统一的表现形式,没有数量的概念,价值和价格的概念不分,这就是价值和价格的原始状态。
2、商品计量与价格概念的产生:
人们没有数量的概念,不等于数量的影响不存在。一小块兽皮与一大块兽皮的使用效果不同,一小堆麦子与一大堆麦子的使用效果也不同。经过多次交换的实践,商品量的差异所引起的使用效果的差异终于引起人们的注意。
在数的概念产生以后,在度量衡发明以后,商品开始计量,价值也开始计量。
计量工具的名称往往就是被计量物的量的单位(如升、斗、尺等),用计量工具每测一次所得到的量就是被测物的单位量,测得的总次数就是被测物的总量。
一般来说,商品量越大,使用效果就越好。其交换所得价值也应越多。
一次交换所得的价值与所用商品的量的比值就叫商品的价格。或者说,商品价格是单位量的商品的价值。用算式来表示,即
             商品价格=商品价值÷商品数量        (1)
价格、价值和商品数量三者之间的关系又常表示为
             商品价格×商品数量=商品价值        (2)
这两个式子我们叫它是价格公式。其中,商品价值是一次交换总的所得,是商品总量的价值,反映商品总量的交换能力。商品价格是单位量的商品的交换所得,是单位量的商品的价值,反映单位量的商品的交换能力。
3、商品价格的表现形式和价格的高低
价格是商品的价值与交换所用商品量的比值,所以价格的表现形式既受价值表现形式的影响,又要受到商品品种、商品计量方式和计量单位的影响。
例如,用2尺布换10斤米,布的价格=10斤米÷2尺布=5斤米/尺布;米的价格=2尺布÷10斤米=0.2尺布/斤米。若用2尺布换10元钱,再用10斤米也换10元钱,则布的价格=10元÷2尺布=5元/尺布;米的价格=10元÷10斤米=1元/斤米。
例中,5斤米/尺布、0.2尺布/斤米、5元/尺布和1元/斤米都是价格的表现形式,但显然不同。
其中,5斤米/尺布和0.2尺布/斤米,价值表现形式不同,商品品种不同,商品计量方式和计量单位也不同,人们无法比较它们的高低。
5斤米/尺布和5元/尺布,或0.2尺布/斤米和1元/斤米,虽然商品品种相同,商品计量方式和计量单位也相同,但价值的表现形式不同,人们仍然无法比较它们的高低。
只有价值的表现形式相同时,人们才能比较商品价值的大小,也才能比较商品价格的高低。
比如,布的价格是5元/尺布;米的价格是1元/斤米。价值的表现形式相同,都是货币,5元大于1元,1尺布的价值大于1斤米的价值,也即布的价格高于米的价格。这是不同品种的商品价格的比较。
再如,某甲和某乙都是花10元钱,某甲买得5尺布,某乙却只买得4尺这样的布。某甲所买布的价格是2元/尺;某乙所买布的价格是2.5元/尺。某乙所买布的价格显然比某甲高。这是相同品种的商品价格的比较。
4、价格显示出的买卖不公平
人们通常认为,一定量的商品,其交换能力应该是一定的。那么,这种交换能力的表现也即商品的价值也应该是一定的,应该是一个定值(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正是这样认为)。当实际价值(成交价)与这个定值相吻合时,人们会认为,价值与商品的交换能力相当,自己的付出与所得相当,值,买卖是公平的。
例如,某甲和某乙分别买5尺同样的布,都是花了10元钱。商品相同,商品量相同,商品的价值也相同,这时人们感觉不到买卖不公平。
人们进而认为,单位量的商品的交换能力也应该是一定的。那么,这种交换能力的表现也即商品的价格也应该是一定的,也应该是一个定值。当实际价格(成交价)与这个定值相吻合时,人们会认为,价格符合单位量的商品的交换能力,买卖是公平的。
例如,某甲花10元钱,买得5尺布;而某乙用20元钱,买得10尺同样的布。尽管总的价值不同,但两人布的价格相同,都是2元/尺。这时,人们会觉得2元/尺就符合商品的交换能力,就是价格的定值,买卖仍然是公平的。
但在市场上,还常有这样的情况:
一是人们付出了同样的价值去买同一种商品,却因价格的不同而买得的商品量不同。例如:某甲和某乙都是花10元钱,某甲买得5尺布,某乙却只买得4尺这样的布。某甲所买布的价格是2元/尺;某乙所买布的价格是2.5元/尺。某乙所买布的价格比某甲高,所以买得的布少。
二是购买同样量的商品,因为价格不同而引起价值的差异,有的付钱多,有的付钱少。
例如:某甲和某乙买5尺同样的布,某甲只花了10元钱,而某乙却花了12元钱。某甲所买布的价格是2元/尺;某乙所买布的价格是2.4元/尺。某乙所买布的价格比某甲高,所以付钱就多。
对同一种商品发生的价格的差异,人们会感到是有的价格没有准确反映商品的交换能力,而是偏离了符合商品交换能力的价格的定值。价格偏高时,买者会觉得付出大于所得,自己吃了亏;价格偏低时,买者会觉得付出小于所得,自己占了便宜,而卖者会觉得吃了亏。吃亏占便宜的概念由此而生,买卖不公平的概念也由此而生。
为了消除这种不公平,人们开始提出买卖公平的要求,而买卖公平的核心就是商品价格的公平。为了追求商品价格的公平,人们作出了长期的努力。
5、统一价格和稳定物价
从上面的讨论中我们看到,同样两种商品的交换,如果价格不同,人们会觉得不公平;如果大家都用同一种价格进行结算,人们便没有不公平的感觉。
为了保证人们感觉中的买卖公平,人们提出了统一价格和稳定物价的要求。
所谓的“稳定物价”,就是维持市场上已有的商品价格不变或少变。
市场上已有的商品价格,人们称为市场价。后来的交换按照已有的市场价进行,人们往往比较容易接受,今天的市场上仍是这样。人们显然接受这样一种观念——存在的就是合理的。
但是,存在的真的就是合理的吗?
在交换初期,几乎所有的商品价格的产生都是随机的,就像在商品拍卖会上那样不确定。随机产生的价格差异是难免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感觉正是由它们引起的。不公平、不合理的价格能不让变吗?
实际上,人们没断对商品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调整的办法就是消除差异,取得统一。历史上,人们不断对货币进行统一,对度量衡进行统一,对计价方法进行统一,目的就是为了统一商品的价格。但这种努力始终没有取得人们理想的效果,原因是人们始终没有找到那个符合商品交换能力的价格的定值。面粉价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0.18元/斤涨到今天的1.70元/斤,大米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0.14元/斤涨到今天的2.30元/斤,猪肉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0.75元/斤涨到今天的15.00元/斤,哪个是符合商品交换能力的价格的定值呢?
6、新商品的价格的产生
所谓新商品是指后来才加入商品行列、原先没有价格的商品。
2010年10月3日,《华豫之门》节目《澳洲行》,有人拿来一套古房契,请专家鉴定并估价。此前,节目组专家们对所有来鉴之物都能作出估价,而对这套房契,专家们把它推荐到珍宝台上,却声言因为没有前例可以参照,因而不能评估其价值。
问题是,《华豫之门》节目组的专家们可以声言,因为没有前例可以参照,因而不能评估那套房契的价值。但在市场上,却没有因为没有前例可以参照,因而不定价、不做买卖的。
纵观所有新的价格的产生,无外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像交换初期那样,价格的产生是随机的,就像在商品拍卖会上那样不确定。第二,参照已有的同类或类似的商品确定价格。前者产生的价格可能会因不适当而发生变化,后者则容易被多数人认可。
7、货币的运用和人们幻想中的等价交换
货币出现以后,作为通货,它可以很方便地与其他一切商品进行交换,从而成为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的统一表现形式。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都可表示为货币;价格则表示为单位量的商品所值货币的多少。
比如,某甲用2尺布卖得了12元钱,则12元钱就是这2尺布的价值。某乙用10斤米卖得了12元钱,则12元钱也是这10斤米的价值。而某甲布的价格=12元÷2尺布=6元/尺布,某乙米的价格=12元÷10斤米=1.2元/斤米。
在这里,商品不同,计量方法不同,价格高低也不同。但它们的价值都是用货币来表示的, 2尺布和10斤米的价值都是12元钱,显然两者相等。
现在,如果用这2尺布换那10斤米,因为两者价值相等,都是12元,人们会说这就是等价交换。
人们这样来描述等价交换:假设交换所用是甲乙两种商品,则
         甲种商品的价值=乙种商品的价值                               (3)
也即 甲种商品的价格×甲种商品的数量=乙种商品的价格×乙种商品的数量    (4)
由此得 甲种商品的价格/ 乙种商品的价格=乙种商品的数量/ 甲种商品的数量  (5)
以上式子我们不妨叫它为等价交换公式。从式中可以看出,在等价交换的两种商品中,价格高者用量少,价格低者用量多,两种商品总的价值量是相等的。两种商品总的价值量相等,表示两种商品总的交换能力相当。对于这样的交换,人们认为是绝对公平的。马克思更把它当做是商品社会普遍的经济规律。
其实,这是人们的一种错觉。交换从来就不是等价的,而等价交换只是运用货币进行交换所造成的假象。

在交换的初期,在数的概念产生以前,在度量衡发明以前,交换是不计量的。交换没有“斤斤计较”的概念,人们当然也不知道什么叫等价交换。
在货币产生以前,是两种消费品的直接交换;在这种直接交换中,商品的价值是交换所得的另一种商品。比如,用一块兽皮换一堆麦子,这一块兽皮的价值就是那一堆麦子,那一堆麦子的价值也就是这一块兽皮。
一堆麦子和一块兽皮是两种不同质的价值,人们无法比较一块兽皮和一堆麦子谁大谁小或谁多谁少。因此也无从证明它们相等。
人类对数的认识从自然数1开始,然后是2,然后是3,……。人类用自然数去计量桃子的个数、贝壳的个数、牛羊的只数、工具的件数,从此,人类对商品有了量的概念。
人类又发明了度量衡,对不同形体的商品采用不同的度量工具和不同的度量方法:对于布匹,人们用尺子测其长度;对于麦子,人们用天平、用称测其重量,或用斗用升测其体积;对于土地,人们仍用尺子,却是测其面积。用度量工具每测一次所得的量叫单位量,测得的总次数则是商品的总量。
这些度量工具从发明到完善也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以对长度的度量为例,人类最初测量长度的工具并不是尺子,更不是今天国际公认的米尺,而可能是一根木棒、一块石头,更可能是人体自身。至今还有人以步长、以身高、以臂长、指长和指宽来度量长度、宽度。因为不同的人身高、臂长、指长和指宽都会不同,步子大小更是难以掌握,所以,起初的计量是很不准确、很不统一的。尺子出现以后,度量标准逐渐固定统一起来。两千多年前,秦始皇在中国境内搞过一次统一度量衡的运动。两千多年后,新中国成立时,中国境内的尺子仍不统一。世界各国的度量标准更是五花八门。现在已有国际通用的标准——米尺,但市场上所用有绳尺,有木尺,还有钢尺,它们的精度是不同的。气温会引起它们的变化,操作方法也会影响测量的精度。可以说,误差的发生率是百分之百。计量只能达到相对的准确,而不能作到绝对的准确。计量的误差决定了商品的计量不是绝对的准确,名义上的1米布,实际上可能是1.02米,也可能只有0.98米。这样的计量能保证交换是等价交换吗?
最初的货币也是众多一般商品中的一种,货币与其它商品的交换大概也经历了不计量的阶段。那时自然没有等价交换。即使在认真进行计量以后,货币与其它商品的交换也仍然不是等价交换。假设用一两银子换10斤米,这一两银子就是10斤米的价值,这10斤米也是一两银子的价值。10斤米和一两银子本质不同。请问,能说这两种价值相等吗?还有,计量的误差不仅决定了商品的计量不是绝对的准确,也决定了商品价值的计量不是绝对的准确。名义上的一两银子,实际上可能是一两多,也可能只有9钱。这样的计量能保证交换是等价交换吗?还有银子的纯度不同,名义上的一两银子,实际的含银量会不足一两。货币自身的质量也在影响着实际的价格。

到了后来,特别是在纸币和银行卡流行以后,货币作为交换媒介、作为衡量所有商品价值的统一尺度,它所表示的各种商品的价值只有数量大小之分,而不再有质的区别。它完全掩盖了一般商品作为交换价值时所表现出的质的差异。
即使如此,货币仍然无法满足精确计价的要求。因为,货币仍像其他一切商品一样具有自身的价值和价格。货币的价值和价格在它与一般商品的交换中、在它与其它品种的货币的交换中便显现出来。货币的价值和价格是由一般商品或其它品种的货币来表示的。一般商品价格的变化就反映出货币的价格也在发生变化。在金融市场上,货币价格的变化表现得更明显,货币的升值、贬值随时都在发生。通货膨胀时,货币的价格会急剧下滑,货币代表的价值会急剧缩水;改朝换代时,货币会变成一堆废纸。
货币自身价值的随时变化说明表现所有商品价值的统一尺度是变化的。用变化的尺度去表现商品的价值,其结果也必然是不准确的。用这不准确的表现结果去进行等价交换的计算,其结果必然是虚假的、不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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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翁 发表于 2015-7-6 16:5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九   影响商品价格的各种因素
2010年11月18日《洛阳日报》载:《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的政策措施》,文中说 “ 7月份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价格总水平逐月攀升,加大了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成本。”
那么,影响商品价格的都有那些因素呢?
价格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由人们的交换行为引起的。价格一方面要受到商品自身条件的影响,同时还要受到交换者的影响,还要受到交换所处社会环境的影响。
1、商品自身的条件对价格的影响
1.1、商品的品种对价格的影响
市场上,黄金与生铁的价格不同;美玉与顽石的价格不同;水果与粮食的价格不同;农产品与工业产品的价格不同;物质产品与精神产品的价格不同;搬运工一天的工资不过100元,而明星的出场费动辄几十万元。
不同品种的商品价格不同是人们最常见的价格现象。好像被人们认为是天经地义的,是无需证明的公理。很少有人认真问一问,不同品种的商品为什么价格不同?它们真像马克思所说的,是因为它们所含的劳动量不同吗?
那么,同一件物品,可以被当做不同品种的商品出卖,当做一般用品出卖时,价格也一般;而当做文物出卖时,价格就可能大不相同。这一现象也能用这同一件物品所含的劳动量不同来解释吗?
1.2、商品质量对商品价格的影响
市场上,常听见说 “一分价钱一分货”,说的是好东西应卖好价钱。人们提出“以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口号,对于质量好、信誉高的商品,人们乐意买,为此愿出较大价钱,从而使卖方得到较大利润。这就是所谓的“名牌效应”。
为了保证商品的质量,人们制定了各种商品的质量标准。
例如,小麦的质量标准有:含水率、含杂质率、出粉率、饱满程度等,还有糖的含量、蛋白质、纤维含量、还有受污染程度等。
一台电视机的质量标准,既包含图像的质量,又包含声音的质量。图像的质量又包括色彩、亮度和对比度;声音的质量又包括音质和音量。另外还有电视机的大小、外观造型、颜色、轻重、耐用程度、耗电量、有害物质的放射量、甚至还有包装质量、售后服务质量等。
所有这些质量标准都会影响商品的价格。人们都承认这种影响是应该的、合理的。
但是,制定这些标准是一回事,执行是又一回事。按照这些标准去具体评定商品的质量,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要求人人都掌握确认各种商品品质的专业知识,绝对做不到。对市场上大量商品的质量,广大消费者是无力准确评定的。即使是专家,也只能是对某些商品比较了解,而绝对做不到了解所有的商品。这是因为,世上的商品种类太多太多,而且新的品种还在不断涌现。知识总量太大,而每个人的认知能力有限。
况且,要具体说出来这些具体的质量标准各自应该按多大的比例去影响具体商品的价格,恐怕没有任何人能够做得到。
1.3、商品量对商品价格的影响
商品量对商品价格的影响体现在多个方面。
1.3.1、一枚20克的金戒比一枚10克的金戒价格要高;一大碗烩面比一小碗烩面的价格要高。商品元素的含量大,价格就高,这是一种情况。
1.3.2、短斤缺两使实际价格偏离名义价格。这是又一种情况。
假设双方已协商好,菜的价格是0.8元/斤。买方付给8元钱,应该买到8元÷0.8元/斤=10斤菜。结果,卖方做了手脚,只给了8斤菜。实际价格=8元÷8斤=1元/斤,比0.8元/斤的名义价格高出0.2元/斤。
某加油站公布的油价是2.5元/升。某司机来加了200升油,付给2.5元/升×200升=500元。结果,实际加油量只有175升,实际价格变为500元÷175升=2.85元/升,比2.5元/升的名义价格高出0.35元/升。
1.3.3、商品总量对价格的影响
人们常说的“物以稀为贵”。 商品供应量过小,不能满足人们的正常消费需求时,买方会竞购。此时,物价会上涨。
反过来,当商品供应量过大,供大于求时,商品会滞销。为了促销,卖方往往会降低价格。2010年11月29日《洛阳日报》载:《葱姜蒜批发价齐跳水 零售价未跟跌》,文中说: “市场供应充足,价格必然下跌。”

2、交换双方对价格的影响
2.1、卖方的成本价值对商品价格的影响
卖方的成本价值就是卖方为了获得这一商品,使它具备出卖的条件所作出的全部付出。
许多商品的成本价值可以比较精确地核算出来。比如商品房的成本价值,其组成包括:所用建筑材料费、机械损耗费、人工费用、临时设施费、各种管理费用、征地费用、上交税费等。把这些费用一一累计起来就得到商品房的成本价值。
再比如,批发商按出厂价购买一批商品,这批商品的出厂价是11万元。批发商首先付出这11万元的出厂价,又付出1000元的运输费和300元的临时保管费,再付出批发商自己的其他相关费用700元,然后才得到这批商品,才具备出卖这批商品的条件。这11万元的出厂价是批发商付出的基本成本,后付出的2000元是批发商付出的附加成本,两者之和11.2万元便是批发商的成本价值。
一般商家都要进行成本核算,成本价值的多少会直接影响卖方的要价。
一枚20克的金戒比一枚10克的金戒价格要高;一大碗烩面比一小碗烩面的价格要高。其中就有成本价值的影响。
2010年11月24日《洛阳日报》载:《我市蜂窝煤价格居历史高位》,文中说:“目前原煤供应紧张、价格大幅上涨是导致蜂窝煤涨价的主要原因。……最近国内多地发生‘柴油荒’,运煤货车加油难,造成运输成本增加。目前山西的原煤价格已高达每吨850元……若遇到雨雪天气导致运输道路受阻,蜂窝煤价格可能还会走高。”
2010年11月29日《洛阳日报》载: “《今年煤价大幅上涨,给人们生活带来很大压力,记者探究煤价上涨原因——》。……原因三:‘柴油荒’致运费上涨。煤价上涨,与目前的‘柴油荒’有很大关系。据了解,由于目前部分地区柴油供应紧张,价格上涨幅度大,使得运费随之增加。以前从山西运一吨煤到洛阳,运费为90元左右,而如今运费已涨至150元左右。如此算下来,每吨煤的总成本要1000元左右,而优质煤的总成本更高达1600元。”
2010年11月29日《洛阳日报》载:《葱姜蒜批发价齐跳水 零售价未跟跌》,文中说:“长春路农贸市场一商贩表示,蔬菜批发来了后,除丢掉烂叶之外,还要折去水分,价格难降下来。”
成本价值对商品价格的影响是常见的。特别是微利商品和成本较大的商品,成本价值往往是其价格组成的主要部分,成本价值越高,其价格也必然越高。但有人认为,商品的价格完全是由卖方根据自己商品的成本价值决定的,甚至说商品价值就等于它的成本价值。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就属于这种观点。这种观点是片面的。
常识告诉我们,商品的成本价值往往是卖方要价的起点,是不小于值,是最低底线。一般情况下,卖方的要价普遍都高于商品的成本价值,有些会高出很多。
2010年3月9日《洛阳日报》《延伸阅读》栏目载:“揭秘京津殡仪业暴利链条,批发价260元骨灰盒卖1.6万”。
2010年3月24日《洛阳日报》《不同凡响》栏目载:“有一家药品企业生产了一种治咳中药,去做价格申报,成本只有3元,‘使劲’报了9.8元,价格被批了30多元。”
2010年6月2日《洛阳日报》载:“湖南爆出出厂价每瓶15.5元的芦笋片,到了医院卖到每瓶213元,利润率高达1300%。之后,央视又曝光陕西抗癌药丹西酮成本不到4元,在医院的零售价却是每支80元到90元,利润率高达2000%左右。央视记者了解到,还有其他很多药品也是这样,出厂价只有医院零售价的1/10,或者是1/7、1/8”。
2010年5月19日《洛阳日报》《不同凡响》栏目载:对于出厂价15.5元的芦笋片卖到213元,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表示说:“这是个不成文的行规行约,所有的品种都是这样的。”
看了这些报导,你还相信卖方要价是根据自己商品的成本价值决定的吗?
还有许多商品的成本价值不能精确计算出来,如农牧业产品,但其价格是明确的。有些商品本小利大,有些商品本大利小,说明商品的价格与成本价值不同步增长。废品虽有成本却无价值;野生动植物、土地、矿山等自然资源虽无成本却有价值。这些商品的价格显然不是由它的成本价值决定的。

2.2、利润对卖方要价的影响
对卖方来说,利润就是卖价高出成本价值的部分。利润与成本价的比值就叫利润率。
上述京津殡仪业批发价260元的骨灰盒卖1.6万;成本只有3元的治咳中药,‘使劲’报了9.8元,价格被批了30多元;出厂价每瓶15.5元的芦笋片,到了医院卖到每瓶213元,利润率高达1300%;陕西抗癌药丹西酮成本不到4元,在医院的零售价却是每支80元到90元,利润率高达2000%左右。
在这些例子中,利润显然是卖价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决定卖方要价的主要因素。
一般买卖人都希望获利,赔本的买卖都不愿意作。卖方希望得到的利润越多,他的商品的要价一般也越高。卖方一般都希望自己的商品能卖得最高价格,从而得到最大的利润。
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说成是为了追逐利润。对于大量的不能精确计算出成本价值的商品(如农牧业产品),对于根本就没有成本价值或成本价值很少的商品(如野生动植物、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来说,卖方的要价更是如此。
但是,买卖能否成交,取决于买卖双方的态度,而不是仅由卖方单方说了算。卖方要价只有得到买方的认可,才能成为实际的商品价格。要价过高,没有人买,卖方不仅得不到利润,而且连本钱也捞不回来。所以,有不少商家要价不高,而采用“薄利多销”的办法,达到利润总量不减或增加的目的。
显然,卖方希望得到的利润的多少还要符合现实,还要受到买方的接受程度的制约。
还有一部分卖主不是为了得到利润:秦琼卖马是为了打发店钱,董永卖身是为了葬父,白居易的《卖炭翁》里说:“卖炭得钱何所营,身上衣裳口中食”。还有当铺里的许多典当者,他们都不是为了获得利润。

2.3、买方对商品价格的影响
实际的商品价格是由买方的付出实现的。所以,在市场上,买方是上帝。不管卖方事先如何确定自己的卖价,最终确定商品实际价格的是买方、是消费者。
与卖方的要价相比较,实际的商品价格有三种情况:
一是成交价等于卖方要价。有不少买主不还价,卖方要多少就给多少。
二是成交价低于卖方要价。有句谚语说“漫天要价就地还”,买方在市场上商讨价格,一般都是把卖方要价下压。成交价低于卖方要价的现象是常见的,有些会低很多。
三是成交价高于卖方要价。
2010年5月13日《洛阳日报》载:“据新华社5月12日专电,佳士得拍卖行11日说,一只素有‘手表中的蒙娜丽莎’之称的瑞士金表10日拍出626万瑞士法郎(约合589万美元)的天价。……成交价高出售前估价一倍多。”
2010年5月18日下午5时10分,中央电视台四套报导:张大千的画拍卖起价为900万元,最后成交价突破1亿元。
2010年9月3日《洛阳日报》载:“8月24日,倍受追捧的位于福州北江滨中央商务区的300米高地标性建筑地块,经91轮激烈角逐,终被升龙集团和天津津东联手以3.02亿元的出价收入囊中。这幅21.63亩的地块,单价1396万元/亩,溢价率132%。”
2010年9月7日《洛阳日报》载:9月5日,在北京拍卖会上,底价为每瓶9.5万元的“20瓶国藏汾酒以3076万元的总价拍出,其中单瓶最高的价格为209万元”。

2.4、买方确定自己买价的依据
买方确定自己买价的主要依据是自己对商品的急需程度。另外还有自己的购买能力及对市场行情的了解等。
进入市场之前,一般买方就已明确自己的消费需求是什么,自己需要什么样的商品。自己的购买能力有多大,自己准备花多少钱去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
进入市场之后,买方首先是寻找具有自己所需的使用价值、能够满足自己消费需求的商品。商品符合自己的需要,是买方确定买价的前提。没有符合自己需要的商品,买卖就不会发生,买方也无需确定买价。
在发现了符合自己需要的商品之后,买方会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自己的购买方法:
如果自己的经济条件还可,认为对方的要价还可以接受,不少买方会直接购买,不还价。
一般的买主都希望“物美价廉”。东西要尽量好,价格则要尽量低。特别是当买主经济条件较差、购买能力较低或者对商品不很满意、不很急需时,往往会提出降价的要求。

还有一些买主,对于自己满意且又急需的商品,自己的购买能力又许可时,会接受较高的卖价,甚至会自己抬高价格。
2010年11月15日《洛阳日报》载:“我国富豪海外抢购流失文物引发外媒关注 一对中年英国兄妹在打扫去世亲人的房间时发现的乾隆时期瓷瓶,拍出超过5亿人民币天价,震惊英国媒体。有英国记者称,天价购文物背后是中国人的‘瓷器爱国主义’”。
2.5、强买强卖对商品价格的影响
白居易的《卖炭翁》里说:“一车炭,千余斤,宫吏驱将惜不得,半匹红绡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直”。这是买方强行压价的典型。
多少垄断性行业欺行霸市、垄断市场、抬高物价,又是卖方在强行提价。
强买强卖往往是不公平买卖的主要成因,它造成了过低或过高的不合理的价格。还有欺骗性买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缺两、黑心称等,都造成价格的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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