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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仁批判郎咸平:国有经济是“没有最终委托人”的经济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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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仁批判郎咸平:国有经济是“没有最终委托人”的经济

【周其仁批判了郎咸平们的国企观:“你的、我的、我们大家的”。这种“你的、我的、我们大家的”的所有制虽然在理论上可以说得过去,但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却是含糊不清、责任不明的。国有经济正因为存在这个根本问题,才变得相当难办,它与一定的政治体制相结合,更加显得其弊病丛生,比如围绕着国有经济所形成的腐败问题,就是一个非常难以解决的问题。周其仁的“委托代理责任链”理论最终将所有权导向了自然人,而不是含糊笼统漏洞百出的“大家的”。这应该是一个相当有实效的理论,如果委托代理责任链最后没有自然人做为最终责任人与最终利益人,经济活动就会呈现乱象,产生的利益既不知道给予谁,产生的问题与责任也不知道要找谁,最终要由谁负责。因此,不知道谁的利益就谁都想占有,不知道谁的责任谁都想回避。这也正是当今中国实际存在的“按权分配”与“责任无门”现象的根源。因为,既然不知道属主为谁的利益谁都想占有,那么当然是有权的“领导”才有最大的可能性占有了,他们不仅明里多占,并且想方设法暗中多占,形成了“按权分配”的实际现象。但是,一个国企、事业或者行政单位一旦有事,需要有人负责任时,领导们则可以将责任一级一级往上推,最终也找不到切身责任者。因此我们发现许多人不原意为“公家单位”做工干活,因为一旦形成债务,人家硬拖你毫无办法。因此,尽管现在有许多人对传统国有制仍然抱着狂热的迷信,但它却不是当今人类文明时代所应具有的基本经济制度。政府有责任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共资产与资源,但这只是尽最大的可能、创造最好的条件让“社会经济”运行得更好,更具效率与效果。“社会经济”而不是国有经济,才是主体的与基本的经济形态――黄焕金】

http://www.mfzq.com.cn/Blog/Diary.aspx?cid=1000&Data=S&Tid=364744

经济观察报:您说国有企业的问题还有很多没有讲清楚,从您这些年研究的经验看,传统的国有企业最根本的问题是什么?

  

  周其仁:我是1996年在研究下岗工人问题时碰到国企改制问题的。这些年我先后做过第一手研究的公司,约有三四十家。用的是很土的办法,就是一家家实地访问,与各方当事人交谈请教。实在没有让助理在网上查查数据,就可以隔山打牛的本事。问到为什么要改制,我看到的是传统国企经济有两个问题要解决,一个就是从来不承认参与国资创造的人力资本的合法产权,还有就是靠行政命令而不是市场契约组织经济活动。问题是,离开在清楚的私产基础上发展市场合约,就无从支持分工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央计划命令经济实在笨拙,与激励机制不相容,交易费用高到使许多事情根本做不成。

  

  传统的国有经济不承认任何私人产权。主人是抽象的全民,而不是任何一个活生生的自然人。我曾经为文写下结论:这是一个没有最终委托人的经济。无数的机构和人似乎是委托人,仔细推敲都是代理人,而不是承担财产责任的最后委托人。郎咸平批评国企管理人缺乏信托责任。很对,问题是怎么形成这种局面的?我认为根本就没有委托人。什么“主人——保姆”,谁是主人谁是客?是政府主管部门?不对,他们是代理机构;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吗?“代表”者,也是代理人也。只有被代表的才应该是最后委托人。可是在全盘公有化时代,任何公民私人不得合法拥有生产性资料的权利,所以就没有最终可追溯的委托人。

  

  委托代理是一个责任链条,最后委托人无效,整个链条拉不起来。我认为普遍缺乏信托责任的根源就在这里,所以多少国企、集体企业搞得一塌糊涂。可以骂那些草包经理不像话,问题是谁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持之以恒地盯住他们?就是没有,传统国企才需要改制。抽象的主人有,也就是“全民”或“集体”,可抽象的主体怎样具体行为?说什么历史长、包袱重,不是说得通的托词。历史长不一定包袱重,没有最后委托人才是问题的根本。

  

  郎咸平认为国企产权很清楚。“国资是谁的?你的、我的、我们大家的”,这是他自以为煽情的讲词。请问“你的我的大家的”有权利证书吗?没有。资产交给各类代理人打理多年,有经营、投资、收益的报告吗?要委托人审查吗?从来没听说有。上市公司账目造假,好歹还有一份假报告备查。传统国资呢?连假的报告也没有。据说现在有10万亿国资,听起来了不得的一个大数。那可是全国人民的财产,平均以10亿人算,每人只有1万元!真就多得足以令人骄傲?还不知道这笔国资,所负的债务窟窿究竟有多大。为什么是这样的局面?产权制度使然,谁也使不上劲。我曾经写过一句话:国有经济里的所有者责任,追来追去一股烟。你追吧,像论万亿计的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追不出个头来的,权当天灾处理吧。这样的体制不改,国家没有前途。

  

  至于郎咸平也搀和“我的、我们的”,那可真叫瞎搀和。有他什么份儿?国资再产权模糊,权利主体不包括他应该很清楚。因为他根本没有在这个体制下劳动、生活过,工作从来不是命令指派,一辈子没拿过低薪,不知道什么叫“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更从来没有使过粮票布票肉票鸡蛋票。凭什么郎咸平也有权说国资是他的?当然是中国人,更是一个中国的原则,但财产关系要明确界定,不可以彼此共产,否则天下大乱。套套近乎、唱几句高调,财产权利就占一份,不是正派行为。说得严肃一点,这叫企图染指国资。大叫保卫国资的英雄们哪里去了?八杆子打不着的人也可以说国资有份,正好说明传统的国资非改不可。

  

  不是我小气。产权是排他性制度安排,大度不得。也不是说产权没有份就没有资格来研究中国的国企。就是爪哇国里的人有兴趣研究中国国企改制,也应该欢迎。要研究,老老实实做研究好了。你们看这位郎咸平,“数据”功夫一塌糊涂,可就是有胆破口大骂“产权改革是拍脑袋拍出来的”,还发明了“大陆50岁以上的都是拍脑袋的,40岁以下的才是做数据的”。复旦大学张军教授客气地讲了一篇不同意见,郎咸平就说张军也是拍脑袋的。可张军偏偏离50岁还差得远,岂不是当场被郎咸平自己推翻?“凡50岁就一定拍脑袋”,生理机制何在,心理机制又何在?如此一派胡言,好像还很有趣。我可以肯定地说,郎咸平的这些惊人之见当然不可能是从脑袋里拍出来的。问题是,这些缺乏常识、没有逻辑、不讲礼貌的“东东”,究竟是从哪里拍出来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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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有经济 周其仁 委托人 郎咸平 人民代表大会 咸平 批判 周其仁 委托人 国有经济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沙发
shishangbeida 发表于 2005-8-12 20:3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国有企业改革的确是个问题。甚至可以说,如果国有企业改革能够取得成效,那么中国的经济实力绝对比现在的要强上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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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caodayu 发表于 2005-8-13 00:2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周最后的辩论越发显得孩子气了,郎说的那话只是一句戏言,周却去追究“生理机制”和“心理机制”何在,没有意义。再说,郎也没有自己推翻自己,郎说过50岁以上的都拍脑袋,却没说50以下的都不拍脑袋,40岁的可能不是拍脑袋的,也有可能是拍脑袋的,张军不到50,郎说他拍脑袋,这跟朗的前言并不矛盾。周要找朗的矛盾,要找一个50以上的,然后郎说他是不拍脑袋的,那就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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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fujo1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5-8-13 07:1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讨论]回复hhj网友

同意周教授的分析。我的观点是:1   与其让国营企业烂掉,不如把它分掉;从经济效率和经济伦理的角度看,凡中国公民(港澳台除外)每人一份最合理。2    如中小国营企业因1的运行成本高,则通过市场公开拍卖,卖的资金作为全国人民的养老基金和教育经费。
客观性是科学存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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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shishangbeida 发表于 2005-8-13 11:28: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楼上说分,怎么个分法呀,实在无法想像这样一个巨大的工程怎么实现。况且这样卖下去,国企都没有,国民经济的基础也完蛋了。我还是比较欣赏社会主义的呢。要改革也是在社会主义允许的范畴内呀,超过这个,就不是经济改革,而成了社会的变革了。还是动用大家的聪明才智帮国企找到一条出路吧。

旁白:胡言乱语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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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hhj 发表于 2005-8-13 12:4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fujo11在2005-8-13 7:13:33的发言: 同意周教授的分析。我的观点是:1 与其让国营企业烂掉,不如把它分掉;从经济效率和经济伦理的角度看,凡中国公民(港澳台除外)每人一份最合理。2 如中小国营企业因1的运行成本高,则通过市场公开拍卖,卖的资金作为全国人民的养老基金和教育经费。

我不造成分,我赞成将其“养好”后再出卖,因为这样可能获得好价钱。问题是,还不等人将其养好,它就垮了,就已经被腐败蛀虫迅速吃光了。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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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hhj 发表于 2005-8-13 12:4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shishangbeida在2005-8-13 11:28:30的发言:

楼上说分,怎么个分法呀,实在无法想像这样一个巨大的工程怎么实现。况且这样卖下去,国企都没有,国民经济的基础也完蛋了。我还是比较欣赏社会主义的呢。要改革也是在社会主义允许的范畴内呀,超过这个,就不是经济改革,而成了社会的变革了。还是动用大家的聪明才智帮国企找到一条出路吧。

国企没有并不等于国民经济没有了,也不等于失去了国民经济的基础。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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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l李昆华 发表于 2005-8-13 13:41: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论“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

左大培(2004年10月8日)

在最近围绕着郎咸平的批评所掀起的有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大讨论中,主张消灭公有制企业的人搬出了他们的最根本论据,认定“国有企业所有者必定虚置,因而必定没有效率”。这个弹了几乎20年的老调受到如此重视,说明我们有必要对它进行一次透彻的考察,以便彻底揭穿这个最有蛊惑力的谎言。

本人原想以《驳“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作本文的标题,但是细细琢磨起来,“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这个命题本身就玄玄乎乎,连它的鼓吹者们自己对它也没有统一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对这个命题的讨论还是不要冠以“驳”字为好。本文是纯粹学术性的论述,难免使想听几句痛快话的读者感到没意思。因此本文在一开始就完整地列出最后的结论,以便让没有耐心参加学术讨论的读者不必仔细阅读以下的全部论述。

持“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观点的人,都是想利用它来为这样一个论证作前提:“由于国有企业所有者必然虚置,因此国有企业必定没有效率,要提高效率就必须消灭国有企业”。而本文的结论是,这种论证是根本站不住的:如果它武断地定义“所有者虚置”就是“没有最终的私人所有者”,则这样的“虚置”并不必定导致没有效率;如果它说“所有者虚置”意味着“所有者没有行为能力”,那我们的回答是:并不必定如此。没有天然的“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只有制度建设不够所造成的“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

国有企业确实在大多数情况下比私有制企业更容易发生“所有者虚置”,但是在许多国家的许多场合也不一定如此。现在中国的国有企业所发生的问题,并不是由于“国有企业必定所有者虚置”,而是由于政府的制度建设缺乏造成了“所有者虚置”。而恰恰是那些天天指责“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的人自己造成了这种“所有者虚置”的制度缺陷。

法律上的虚置与实质性的虚置

从法律规定上说,国有企业显然不会存在任何“所有者虚置”,因为法律可以非常明确地规定“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在国家政权属于全体人民的国家里,这就意味着“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即使某个国家的法律对国有企业所有者的规定有缺陷,在现代法学这样发达的条件下,也不难通过系统的立法和严格的司法来弥补这一缺陷。这样,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讲肯定不应当出现“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的问题,这就是林毅夫、郎咸平等人根本就否认“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这一命题的原因。

在这方面需要澄清一个极具理论性的问题:有人说“全民所有”在法理上不通,因为所有权是排他的权利,“全民所有”没有把任何人排除在所有者之外,因而“全民所有”从本质上说就不是一种所有权。这其实是玩弄诡辩。法律上规定“全民所有”也是规定了一种排他的权利:只有“全民”才有所有者的权利,不允许任何个人、法律上的私人对全民所有的财产单独行使所有者的权利。正因为“全民所有”的这种权利排他性,任何个人、哪怕是最高级的政府官员才都无权独自决策最终处置全民所有的财产;而我们现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最大问题,就是少数个人侵犯了“全民”的所有者权利,以行施私人所有者权利的方式来处置全民所有的企业。

由于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坚持“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论点的人只好从别的方面来为自己的观点找论据。他们以各种各样的形象化语言暗示,国有企业必定存在某种实质性的所有者虚置。他们主要使用了两种论证:一种论证是干脆下定义说,只要财产管理上的委托—代理链条不能最终追溯到私人的财产所有者上去,企业的所有者就是“虚置”的;另一种论证则宣称,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无法有效地行施所有者的行为,由此造成了“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

最终可追溯的委托人

前一种论证的典型代表,是周其仁教授在2004年9月13日《经济观察报》第42版的访谈《周其仁:我为什么要回应郎咸平》中发表的妙论:“传统的国有经济不承认任何私人产权。主人是抽象的全民,而不是任何一个活生生的自然人。”“这是一个没有最终委托人的经济。无数的机构和人似乎是委托人,仔细推敲都是代理人,而不是承担财产责任的最后委托人。”最后的委托人是谁?“是政府主管部门?不对,他们是代理机构;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吗?‘代表’者,也是代理人也。只有被代表的才应该是最后委托人。可是在全盘公有化时代,任何公民私人不得合法拥有生产性资料的权利,所以就没有最终可追溯的委托人”。“委托代理是一个责任链条,最后委托人无效,整个链条拉不起来”。

这一套推论中有显然的漏洞:说“传统的国有经济”中没有“承担财产责任的最后委托人”是完全错误的,“国有经济”中“承担财产责任的最后委托人”是国家的政府,而“全民所有制”下“承担财产责任的最后委托人”则是全体人民。任何明白宏观经济形势的人都知道,“国有”或“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亏损和财产损失对国家政府和全体人民意味着什么。正是那些私有化的鼓吹者最近强调,私有化是国有企业亏损“逼”出来的,地方政府是为了卸掉亏损企业的包袱,才“不得不”将国有企业私有化。如果政府不须为国有企业的亏损“承担财产责任”,那又是什么“逼”它去搞私有化呢?

不过周其仁的这套长篇宏论想表达的命题倒是很清楚:只要“公民私人”没有“合法拥有生产性资料的权利”,不“承担财产责任”,“就没有最终可追溯的委托人”。我理解周其仁教授是想说:只要不是“公民私人”具有“合法拥有生产性资料的权利”从而“承担财产责任”,“就没有最终可追溯的委托人”。这样猜想,是因为我们现在讨论的问题与“公民私人”是否有“合法拥有生产性资料的权利”无关。只要允许私人办企业,哪怕是个体企业,“公民私人”就具有“合法拥有生产性资料的权利”。这种私人企业完全可以和国有企业同时并存,就象我们现在所处的状况一样。这与国有企业是否“有最终可追溯的委托人”有什么关系?有关系的只是,国有企业是否由“公民私人”作“生产性资料”的所有者,这样的国有企业是否“有最终可追溯的委托人”。当然,周其仁教授这里的说法表现出他惯有的逻辑跳跃。

这样,周其仁教授的那一大套宏论,特别是那简洁的判定式——只要“公民私人”没有“合法拥有生产性资料的权利”,不“承担财产责任”,“就没有最终可追溯的委托人”,只能意味着:只要财产管理上的委托—代理链条不能最终追溯到私人对财产的所有权上去,找到私人的财产所有者,“就没有最终可追溯的委托人”,企业的所有者就是“虚置”的。我相信,许多认为“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的人,其思维方式就是如此。

用这种手法来论证“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其实是靠下定义来证明自己论点的正确:公有财产不会有私人的财产所有者,国有企业财产管理上的委托—代理链条必定不能最终追溯到私人的财产所有者上去,于是国有企业必定是“所有者虚置”的。这甚至是必然的结论,因为“按照定义”,只要财产管理上的委托—代理链条不能最终追溯到私人的财产所有者上去,企业就是“所有者虚置”的。

可惜的是,这是一种典型的、但是也最拙劣的诡辩手法:利用自己下的定义而把某物排除在某个种类之外。这就象先下了个定义,说只有男人才是人,然后自然可以由此推论出:女人必定不是人。这才真是“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这些鼓吹权贵私有化的“学术大家”从来都爱这样靠下定义来玩诡辩。如某教授公然当众宣称:法律追求的是效率。有人当场质疑说,公认的说法是法律追求的是公正;该教授竟回答说:我说的效率中就包含了公正。

象这样靠下自己与众不同的定义来事先设定自己的论点正确的作法,对我们认识真理不会有任何帮助。事情很简单,你靠下自己的定义来事先设定自己的论点正确,别人也可以靠下其它的定义来事先设定与你相反的论点正确。我们只需事先定义:只要法律上规定了谁是企业的所有者,企业就不是“所有者虚置”的,然后就可以毫不费力地证明国有企业根本就不会有“所有者虚置”,因为法律上早就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林毅夫和郎咸平两位先生不正是如此否定“所有者虚置”说的吗?

到底哪一种说法更正确?每一个人都有自己作出判断的自由。但是我们可以用现代的政府制度来作比较。与“国有财产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这样的所有制理论相对应,现代政府运行的基本原则是“政府行施的主权属于人民”。如果某人定义说,只要财产管理上的委托—代理链条不能最终追溯到私人的财产所有者上去,该财产就是“所有者虚置”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按照他的逻辑同样定义说,只要行施政府主权上的委托—代理链条不能最终追溯到具体的个人上去,该政府主权就是“主人虚置”的。

按前一个定义,使用国有财产的国有企业必定是“所有者虚置”的;而按后一个定义,法律上规定“主权在民”的现代政府也都必定是“主人虚置”的。按前一个定义,要想使国有企业所有者不虚置,就必须把国有企业私有化,而且最有效率的作法是把它给某一私人所有;而按后一个定义,要想使政府主权不至于主人虚置,就必须使某个具体的个人成为政府的主人——这岂不是要实行君主制吗!

更重要的是,按这样的定义虽然可以把国有企业说成是“所有者天然虚置”的,但是又怎能从“所有者虚置”推论出“国有企业没有效率”?

“所有者虚置”论者们的推论很简单:因为“所有者虚置”的国有财产不是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就不会有任何人关心这些财产的使用效率,使用国有财产的国有企业就必定效率低下。

这是“所有者虚置”论最能蛊惑人心的说法。但是一考虑到政治上的对应情况,我们也可以按他们的逻辑如此推论:因为“主人虚置”的现代共和国不属于任何单个的人,就不会有任何人关心国家和政府的管理效率,现代共和国在国家的治理上必定效率低下。我相信,你要是翻一翻19世纪法国保王党人的著作和当年拥戴袁世凯称帝者的言论,必定发现许多类似的说法。

要为这种论调找到证据绝不困难,到现在我们还可以看到许多这样的国家,它实行的是民主共和制,但是在国家治理的效率上比某些专制君主国差了许多。现代主流经济学公共选择学派的主要假设之一,就是民主政府的领导者也要为自己谋利,并不是完全为全体人民打算,该学派由此说明了现代民主国家中的许多特殊经济现象。

但是,在铁的历史事实面前,“所有者虚置”论者们的上述逻辑却不能不碰壁。按照他们的逻辑,“主人虚置”的现代共和国在治理效率上必定低于专制君主国。可是历史的事实是,高度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多半是现代的民主共和国,而且历史的发展是越来越多的专制君主国变成了民主共和国。

我曾经在别的文章中指出,长期的战争极易导致政治上的独裁,因为在长期战争的条件下,民主制度可能是低效率的。但是连这一点也并非是绝对的。罗马共和国曾经在上百年中不断进行战争,但它仍能维持对内的民主共和制并称霸地中海。法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取得了胜利,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取得了胜利,它们都同时维持了国内的民主共和制。现代的许多国家虽然在战时陷入了独裁统治,但是这种独裁统治仍然不同于世袭的专制君主制。现代的历史证明了民主共和制的高效率,这是“所有者虚置”论者们的逻辑所解释不通的。

民主共和国在政治上的效率告诉我们,如果财产或主权不是最终属于某个私人就是“所有者虚置”或“主人虚置”的话,那么这种“虚置”并不必然导致效率低下,甚至可能与效率根本没有关系。

不过,公平地说,“所有者虚置”论者们的逻辑也有一方面的道理。由于政府的主权不属于任何私人,如果没有建立适当的、复杂的制度,民主共和国确实可能在治理上较没有效率。要达到同样的治理效率,民主共和国需要建立比君主国复杂得多的政治制度。我们可以由此理解为何古代地中海的民主制度最后一步步退化为君主制:当时的技术基础和政治制度建设都还不能使民主的共和国有效地治理战乱不断的广阔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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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05-8-13 21:3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官员的普遍腐化已经说明他们并没有资格担当国有资产的最后代理人。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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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o1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5-8-14 07:24: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讨论]回复楼上网友

对于左和周的观点,我们可以向政策制定者推荐这样一种态度:那就是不置可否。这种态度的哲学基础是实用主义,也就是邓小平所说的“黑猫白猫论”。简单扼要地说就是;一部分,按左的那帮人的方法搞;一部分按周的方法搞;其它部分先练功不搞所有权。那种成功,再推广不迟。
客观性是科学存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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