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资本家的劳动所得,自然有人会提出,资本家是不是劳动者,有没有劳动的问题还没明确,谈何资本家的劳动所得?关于资本家是否劳动,本人在相关话题里已经进行过论述,资本家作为投资人兼经理人,或纯粹的投资人,围绕生产过程和企业发展都无一不是付出了智力智慧代表的脑力耗费。对这个问题还存有疑问者,可以先停下来厘清楚来再往下看,本人在此提示一点,即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跟将军与士兵的关系相仿,如果认同将军是在打仗,那么就没有理由认为资本家不在劳动。资本家是否劳动在于其是否从事生产活动,为企业的发展付出劳动力耗费,而不在于其是否该拿“剩余价值”或利润。劳不劳动,该不该拿,完全是两码事。
生产中付出以智力智慧代表的脑力耗费是一种复杂的脑力劳动,而且复杂劳动是付出体力的简单劳动在量上的自乘或倍加,这一点马克思并没有否认。但马克思认为,计算复杂劳动的劳动量是多少,有多大,要到劳动者的“社会背景”去考察确定,也就是劳动者之前接受教育所支付的教育费,换句话说,复杂劳动的劳动者不过是比简单劳动的劳动者多读了两年书,多支出了劳动成本,复杂劳动的劳动量比简单劳动多出来的部分也就是如此而已,只要在分配上对复杂劳动的劳动者补偿那部分劳动成本就可以了,就实现了等价交换。
这就奇怪了,马克思对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计量均采取相同的“原因法”,但得出的结论却是不同的“结果法”。
在马克思看来,工人简单劳动所得的其再生劳动力的工资或生活资料,代表的只是总产品的一部分,而另一部则被资本家占有去了。虽然工人支付的劳动力按“原因法”补偿实现了等价交换,然后按“结果法”却是不等价交换,总产品大于工人的工资或生活资料,也就是所谓“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大于劳动力自身价值”。
令人不解的是,对资本家复杂劳动的劳动量衡量得出的结论却是,资本家复杂劳动所得比工人简单劳动所得多出来的部分只能按“原因法”获取资本家“社会背景”所支付的教育费,也就是企业工资表所开列的数额代表的产品部分,而占有利润科目代表的产品部分就属于不当所得了。马克思分别对工人和资本家使用“结果法”,得出的却是截然不同的结论。工人所得的工资就不需要到其“社会背景”去寻找是否等价的依据,而对资本家所得的利润却要到其“社会背景”去衡量对照,以此得出“无偿占有”的结论。那么,如果利润归工人,工人获得大于其“社会背景”生活资料这部分利润为什么就理所当然的成为其应得的呢?这种“同途殊归”的道理何在?
既然劳资双方都以“社会背景”来对照判断大家是否获得等量的付出和报酬,那么凭什么说“剩余价值”或利润是工人创造的,而资本家没有进行创造?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如果双方都参与了创造,但双方的工资就已经完成了各自的劳动支出和补偿,“剩余价值”或利润不就成了双方都不能分配的产品部分了吗?如果双方获得超出自己劳动付出的部分,双方岂不都成了“无偿占有”不属于自己的劳动成果了吗?多出来的这部分产品应该给谁合适呢?谁拿谁都是不劳而获,无论以什么名义。
因此,按“原因法”对照,超出各自工资补偿的产品部分肯定来自于生产者的劳动,而这个生产者当属以脑力耗费支出代表的智力智慧这样的复杂劳动。
理由是,生产过程实际上是劳动力把原材料向产品转变的物理过程,体力劳动的作用所能带来产品量变化非常有限,支出量和产出量通常差别不大,这就是为什么工资代表的体力付出可以视为近似的等量关系,而脑力劳动的作用所带来的产品量变化则是巨大的,完全不能以自身的量来比较衡量是否等量。
如一个体重100公斤的人的体力付出最多也就能举起两倍于自身的重量,而同等重量的另一人如果付出脑力,巧用杠杆原理智慧则可提起数倍,甚至几十几百倍于自身的重量。1公斤的TNT炸药,其所爆发出来的能量要远远大于其自身的重量,这根本不能用“原因法”对照其自身的量来衡量。为此同理,资本家在生产中付出脑力耗费所带来的结果也就根本不能以其自身的“社会背景”来衡量,超出自身“社会背景”的产品部分,即所谓的“剩余价值”、利润或“资本增殖额”,都无一不是资本家复杂劳动的作用和贡献所为,资本家为此占有自己的劳动所得当之无愧。
事实上,劳资双方是合作生产,协议分配,产品一分为二,根据各自的作用和贡献大小分成两个大小不同的产品部分,双方各得其所。交换不新增任何东西,所以分析双方的分配仅在于生产环节,生产环节也只有收入概念,而不存在所谓的工资和利润等交换概念。为此有人说,用产品分配方式来考察劳资分配关系,不提利润,是在模糊资本家“独占利润”,抹杀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关系。可历史事实无不在证明,工人阶级的工资和生活水平一直在不断的增加和提高,现如今已经大大超出了自身再生劳动力的成本价值,这超出部分难道不是马克思自己定义的“剩余价值”吗?工人难道不也是在参与了利润分配吗?对工人只提工资,不提其获得的利润分配,那么我们也是否以此逻辑推论,这种说法是不是为了马氏理论的立论需要,实际也在掩盖工人同样占有利润的事实?
实际上,工人的工资所得由“生活”和“休闲”两部分构成,生活部分用于再生劳动力,休闲部分则是之外的开销。如果像马克思那样,把“生活”和“休闲”两部分混为一谈,统统视为“生活”的必要,掩盖“休闲”部分,那么人们不禁要问,艰苦朴素可以再生劳动力,大鱼大肉也可以再生劳动力,马克思的“必要”概念岂不成了一种随心所欲的东西?结果是,你资本家只要把自己的劳动所得吃光花光,“剩余价值”也就不存在了,你只要拿出一部分去投资从事生产活动,对不起,投资生产那部分就是“剩余价值”。为此,所谓的“必要”和“剩余”划分完全是一种消费与投资的概念区分了,“剩余价值”由是否投资生产的用途决定,而不再由再生劳动力的生活资料决定,这种“必要”和“剩余”的划分根本看不出还有什么意义。拿这种毫无意义的“必要”“剩余”概念去评判合作者之间的合理性和道义问题,其结论岂有不荒谬之理。
至此,事实证明“剩余价值”或利润是资本家复杂劳动创造的,由劳资协议认定。企业会计科目或应税项目对资本家开列的工资,仅仅是一种技术性层面的表面意义,完全不能代表那就是资本家劳动的全部应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