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马图拘泥于马氏对商品的定义:商品是劳动产品。只有这样,他们才能理解马氏所说的不同种类的物品交换时,它们含有共同的东西、属性,也就是劳动,否则,他们的天就塌下来了,因为他们怎么也搞不懂一件纯自然物品为什么能够在不偷不抢的情形下,使得某些人情愿用自己的另一种劳动产品来换回(在货币经济中,就是用钱来买)。他们只能东拉西扯,说,用自然物去同他人交换劳动产品,是剥削,是压迫等等。另一方面,效用价值论者在解释自然物可以卖钱的问题上,也是东拉西扯,什么效用估价不同之类。
商品,内中有个品字,意味着是物;这是人们认识过程中的阶段性造成的残迹。
现代商品概念,早应突破这个品字的限定,应指具有某种性质的一切事物。
那么是什么性质呢?
根本不是什么劳动来限定的。
商品的本质,是交换,是以交换为目的的。
商品指用于交换的一切事物。
那么,商品的外延,就决不限于劳动产品,而且还决不限于物品。
农民种出来的粮食,准备拿到市场还钱,那这粮食既是劳动产品,同时也是商品;但的士司机随时停车,搭载乘客去某个地方,他提供的是服务,没有物质外壳,劳动了,但不是物质产品,但这服务一样是商品,因为可以卖钱(即交换);一片尚未开采的原煤矿脉,其主人可以将其整体卖给他人,这同样是商品,但它不是劳动产品;技术发明家的专利,没有物质外壳,但它可以存留,不像的士司机的服务那样“随生随灭”,一样可以卖钱,当然还是商品。
以上商品外延的探讨,已经把“劳动凝结于商品中成为价值”之论打得粉碎。
接着的问题是,用于出售的商品一定必须是劳动产品么?
根本不是。
这里的道理是,出售方要讨回补偿只是其出售的事物可以有价值的一个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出售方愿意卖钱并不能使他出售的东西有价值,还需至少有另一个主体买账,认为它有价值,它才有价值。
所以,自然物一样可以成为商品,尽管自然物的主人并没有付出劳动或并没有付出很大劳动,只要买方认为不买的话,损失更大,因此愿意购买,那么,自然物的价值就由买方决定了。
这是个通例。
买方买自然物,并非因为自然物对自己的效用大于卖方,而是买进的代价低于自己获得这种自然物的其他方式的代价,比如直接购买已知的矿脉比自己去探矿的成本低。
这里的谜底是,自然物的分布,是不均匀的,某些人就住在矿脉上,而其他人则远离矿脉,我称之为相对稀缺性。
某人拥有某种矿脉,对于他,这种矿脉就是相对不稀缺的,而对于其他人,则是稀缺的,交换就成为必然。对稀缺性的自然物的价值认定,就决定于买方的(竞争性)出价。
不是出售物的生产劳动,而是买方愿意付出的劳动(或者货币这一劳动符号),决定了此物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