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经济学中的劳动价值论,斯密道出了它的基本宗旨:探讨和寻找“决定商品交换价值的法则”或“支配商品交换价值的原则”。
商品的交换价值指什么?指一定量某种商品能够换购的他种商品的量,也即前一种商品的购买力。在某一场合,一根法棍能换回一杯朗姆酒,人们就可以说:一根法棍的交换价值是一杯朗姆酒,或一根法棍的购买力是一杯朗姆酒;在另一场合,一根法棍换回了两杯朗姆酒,那么此场合下,一根法棍的交换价值或购买力就是两杯朗姆酒。
当代人不太习惯使用交换价值的说法,为什么呢?因为货币经济中,人们很少物物交换,而是进行商品货币交换,也就是买卖。那么,斯密的交换价值说法,应当怎么理解?其实,就是价格。
一种物品的交换价值,就是用其他物品标注的“价格”,可以准确地说,就是该种物品的“货物价格”;我们日常所说的价格,则是指用货币标注的价格,区别于货物价格,可称之为该种物品的“货币价格”。
所以,斯密所说的“决定商品交换价值的法则”,在货币经济中,就是指“决定(货币)价格的法则”。
而斯密是怎样探讨和寻找这个法则的呢?
他同其前辈配第一样,认定在没有出售前,商品就有“价值”了,也就是生产该商品的劳动。谢永侠称这种“价值”定义为内在价值,我则称其为事前价值(事前,指交换前)。
斯密这样定义后,于是开始了劳动价值论的老生常谈:等价交换原则。例如,一件A的劳动是九小时,一件B的劳动是三小时,那么,一件A的交换价值就是三件B。
撇开劳动价值论的其他问题不谈,就说它的内在逻辑矛盾,斯密这样探讨和寻找“法则”,在理论和现实中都是不通的。
理论上讲,如果每个人必须遵循“等价交换原则”,那么,生产一件A的劳动量等于生产三件B的劳动量,每个人都不必交换,需要的时候,自己生产就是了。交换都没了理由,还谈什么决定交换价值?
从实践上讲,不论卖方还是买方,参与交换时,并不在乎交换是否等价(等劳动量),而在乎是否能够通过交换获得增益,这个增益是怎么考虑的呢个?卖方有个标准,就是成本(也就是劳动价值论者歪曲地用价值一词描述的事物),价格高于成本,就有增益,就可以接受了,至于努力说服对方接受一个更高的价格,那是另一回事了;买方也有个标准,就是自制成本,价格低于自制成本,就有增益,就是可接受的,至于努力说服对方降低价格以节约买方的支出,那也是另一回事了。
所以,古典价值论由于其探讨价格决定过程时,都故意将交换各方中的某一方排除在外,因此其所谓的“决定商品交换价值的法则”,根本行不通。不仅劳动价值论行不通,效用价值论一样行不通。
价值(卖方成本或买方效用)决定价格,就是一狗屁不通的玩意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