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上对科斯定理得诠释中提到双方经过谈判可以使每个人的状况变好,我不这么认为。至少,双方情况变好的前提应该为“双方达成了改变现状的协议”,如果没有这个前提,只能算不使双方情况变得更坏。
要使双方情况都变好就意味着交易双方对同一权力的定价存在着差异,且这种差异表现为权力拥有者对权力的评价低于对方。如甲对养狗的评价是500元,而甲的邻居乙对狗产生过敏的评价是1000元,因此他便可以以不低于500和不高于1000的价格购买甲养狗的权利。这样,他们双方就都可以获利了。
而如果甲对养狗的评价是2000元,那么他们就无法成交,连交易都没有何以谈论使双方都变好?
同时,我也想说明一下就算双方未成交,而甲养狗这个事实并不代表乙损失了1000元,而甲独得了2000元利益,因为在自家养狗是每个人的自由,也不能说养狗会带来负外部性就必须支付给乙赔偿,因为也许对他们的另外一个邻居丙来说,养狗是拥有正外部性的,因为丙也喜欢动物。这样社会就很难衡量这一私人生活习惯的外部性了,所以将养狗的权利视为每个人都拥有的自由权利。而这样,乙对狗敏感就是他自己的毛病了,他要么承受这个事实,要么与甲达成协议,而不能说是乙承受了损失。
如果硬是要说乙的情况在甲养狗后变坏了,只能代表甲之前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而让乙“苟且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