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以来,价值的定义总是被争论不休。可是,对价值定义内容的本质范围却很少进行争议。本文试着从价值定义内容的本质范围上下手,探索价值到底指什么?
价值的存在首先需要一个主张它的主体,其次再需要一个作为对象的客体-价值物。因此,主体与客体的依存关系才是价值内容的本质范围。在价值出现时,它能让主体去满足需求,同时也让客体发挥出效能。因此,单方面用客体的属性来解释价值的具有关系性的内容就非常不妥,仅仅把价值定义为客体单方面的效用或创造它的劳动时间也都有失偏颇。如果从主客关系的角度出发,效用价值论应改为:价值是财富对人的效用“关系”;劳动价值论则应改为:价值是财富所反映的人们之间的劳动“关系”。
财富对人类主体所发挥的效能是一个最易观察也最引人注目的现象,更是价值产生的物质前提(人的需求是价值产生的精神前提),而客体效能的性质又决定着价值内容的性质。当价值物产生了自然性的效能时,价值主体的主张是自然性的人体需求。比如:大米能填饱肚子,衣服能防寒保暖。当价值物产生了一种与自然性不同的社会性的效能时,价值主体的主张也是社会性的人类需求。比如:商品的交换功能,货币是购买力的体现。看来,价值物的功能性质必须与主体需求的性质相互对应。具体地讲,财富的自然效能只能满足人类的自然需求,财富的社会效能才能满足人类的社会需求。某种财富的效能可能有许多种,而这些效能只能分成两大类:自然效能和社会效能。比如:馒头的自然效能是填饱肚子,馒头的社会效能是以某个价格去换取其他商品。看来,对价值客体效能的分解和正确分类是解释价值定义的一个重要步骤。大多数的经济学家们没有认真地进行这种划分,只有马克思等少数学者才进行了这种划分。他们把财富的自然效能命名为“使用价值”,又把财富的社会效能命名为(交换)“价值”。其实,对财富不同效能的研究应该分属于不同的学科。“商品的使用价值为商品学这门学科提供材料。”(见“资本论”第一卷48页)商品的价值才为经济学提供材料。严格地讲,自然科学意义上的“价值”是指效用关系,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是指在社会交换中财富所具有的购买力。如果讲某物具有价值,也就是讲它可以换取其他财富。如果讲某物虽然具有使用价值但不具备价值,也就是讲某有用之物不具备购买力(例如大气)。看来,使用价值只能反映人与财富的自然关系,价值才能反映人的社会关系,而经济学正是研究社会关系的科学。
所以,价值是指购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