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早期的古代社会之前,劳动技术、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没有出现分离,在这种情况下,全部剩余劳动所得都属于劳动者,既无地主也无资本家与劳动者分享剩余劳动产品;而通常获得生产任何商品时所使用的劳动量,就是规定它应当购买、支配或交换的剩余劳动数量,进而获得剩余劳动产品的唯一法则。
在劳动对象(自然资源例如土地)、劳动资料(工具和机器)和劳动技术发生分离以后,对剩余劳动的交换和分配原则就发生了变化。剩余劳动不再由劳动者独享。地主和资本家要求分享剩余劳动,进而分享劳动产品。
这种情况下,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法则不再是根据生产物品所耗费劳动量,而是根据垄断权力的获得性剩余劳动的数量。这是一种与前面所述不同的法则,即垄断获得性剩余劳动决定商品价值的法则。简单说就是,商品价值或价格不再是由生产劳动决定,而是由获得性劳动决定。通过垄断获得的劳动量称为垄断获得性劳动。
垄断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权力。垄断权力的产生源于界别的存在,这些界别包括国家,族群,阶级,行业,家庭以及其他方面的界别等等。
对于劳动和生产过程来看,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和劳动技术是劳动过程的三个不同的界别。劳动对象主要就是自然资源,劳动资料包括劳动工具和机器,劳动技术是指劳动者的技能技巧。
在现实中,地主垄断劳动对象,资本家垄断劳动资料,工人垄断劳动技术。
地主通过垄断土地获得剩余劳动,资本家通过垄断劳动资料获得剩余劳动,工人通过垄断劳动技术获得剩余劳动。
垄断获得性劳动形成的价值,是垄断价值。
垄断劳动对象(自然资源)的获得性劳动表现(形成)为地租。垄断劳动资料(工具和机械)的获得性劳动表现(形成)为利润。垄断劳动技术(技能技巧)的获得性劳动表现(形成)为工资
地租,利润和工资,作为价值去购买使用价值,形成对使用价值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