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才天 发表于 2018-1-10 10:56
你是讲价值形式的人,记帐方式就是价值形式的一种类。经济学理论如果不能解记帐方式那是不成功的理论 ...
在经济事实与记账的关系上,经济事实是第一性的,记账是第二性,记账只是对经济事实的反映。
如果生产一种产品必需经过两个环节,那么第一环节一定是生产这个产品的总过程的一个阶段,第一环节中形成的价值一定是这个产品总价值的一部分。在商品的交换中,社会是一定会承认这个产品中包含了这部分价值。这就是一个经济事实,你不记账,它也是经济事实,你不把第一环节形成的价值计入这个产品的总价值,社会也会承认总价值中包含第一环节的价值。可见,这个经济事实与记账本身是无关的。
如果上述第一环节生产的是生产资料,并且在第二环节中生产资料被正常地消耗掉了,那么第一环节形成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依然会构成这个产品总价值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在这个产品的总价值中再现出来。这还是一个经济事实。被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在这个产品中的构成其总价值的一部分从而再现出来,这就叫做价值的转移。所以,价值转移本身就是一个经济事实。
按照每年转移的价值,从销售收入中把原来投在固定资产上的货币资本再收回来,就叫做折旧。如果不提取折旧,那部分被消耗掉的固定资产的价值也是被转移到了产品中,所以,固定资产的净值绝不会因为不提取折旧而不发生减少。这说明,记账只能是对经济事实的反映。
至于把折旧记为减方还是加防,完全可以根据记账的需要进行规定。但这绝不会改变折旧的本质——它是收回固定资产所转移价值的一种方式,而绝不是新增价值。
你用本来是第二性的东西来否定第一性的东西,完全就是本末的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