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折算和具体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
其实,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换是一个社会自组织过程,起初是互通有无或节约劳动时间而自发的,不一定要等价(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平均价格),但越公平合理的社会交换越无限接这种理想状态。
那么,对于我们要考察的社会系统,其社会成员之间商品的社会交换在什么情况下才是等价(平均价格)的理想状态呢?这就需要考察同一时间内不同商品之间的总产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单位产量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了(注意:必须是同一时间内,离开这一点便无法确实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单位产量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可以用公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应的总产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平均劳动生产率,平均劳动生产率的倒数就是单位产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单位价值)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成本率,但马经中为了不同商品之间可以交换,因此抽掉平均劳动生产率的分子部分即生产的产品(使用价值)量,这样,同一时间内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换只要平均劳动生产率的分母部分即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相等就是等价(平均价格)了。马克思提出来的复杂劳动是多倍的简单劳动以及脑力劳动是多倍的体力劳动这一经典的设想,其实正是不同商品单位产量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的多少进行比较的说法,在同一类商品则可以直接用具体个别劳动时间耗费,举个例子,比如:我们考察的社会参照系统中生产十斤的猪肉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是10小时,生产20斤小麦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是10小时,那么,理想状态的等价(平均价格)就应该是,十斤猪肉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20斤小麦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即生产十斤的猪肉与生产20斤小麦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都是10小时,这样我们就明白了。关于十斤猪肉=20斤小麦,这种说法应该是不妥当的,因为,十斤猪肉=20斤小麦是说十斤猪肉与20斤小麦的产品(使用价值)量相等,而不同产品的使用价值量是不可能在消费之前完全相等或无法比较大小的,除非消费者消费之之后产生的效用量,当然,现实中被交换价值与交换价值也不可能绝对等价(平均价格),被交换价值与交换价值大于等于甚至小于都有可能,这是因为社会交换时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不是完全信息的搏奕,当一方了解所要交换的双方商品的社会价值(平均价格)信息越多时,这一方在交换中获得社会价值(平均价格)或剩余价值(利润)就可能越多。
必须注意: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与个别劳动时间是不同的,许多马经高手都没有区分开来,当在同一类商品则可以直接用具体个别劳动时间耗费。比如,我们考察的社会参照系统中生产十斤的猪肉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是10小时,而其中的社会成员甲生产十斤的猪肉具体个别劳动时间是8小时,社会成员乙生产十斤的猪肉具体个别劳动时间是16小时,可以看出甲生产猪肉(养猪)的效益等于乙生产猪肉(养猪)的两倍,这就是说甲生产猪肉(养猪)的具体个别劳动时间耗费是乙生产猪肉(养猪)的具体个别劳动时间耗费的两倍,那么,两人之间比较,相对于甲而言,生产猪肉(养猪)的这种工作是相对简单劳动,相对于乙而言,生产猪肉(养猪)的这种工作是相对复杂劳动,这是不同人之间的比较;
如果是两人各自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是10小时之间比较,相对于社会平均生产率而言,甲做生产猪肉(养猪)的这种工作也是相对简单劳动,因为,甲的甲生产十斤的猪肉具体个别劳动时间是8小时,而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是10小时,这样,甲比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节约2小时;而乙则是:具体个别劳动时间是16小时比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是10小时多耗费6小时,因此,相对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于社会平均生产率而言,乙做生产猪肉(养猪)的这种工作是相对复杂劳动。这样,相对于乙而言,生产猪肉(养猪)的这种工作是相对复杂劳动,
再以甲为例来看同一个人生产不同产品时,甲生产十斤的猪肉具体个别劳动时间是8小时,而生产小麦的具体个别劳动时间是20小时,而相对生产十斤的猪肉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是10小时,生产20斤小麦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也是10小时。那么,对于甲而言,生产猪肉(养猪)的这种工作是相对简单劳动,生产小麦的这种工作是相对复杂劳动,其它以此类推。
因此,马克思提出来的复杂劳动是多倍的简单劳动以及脑力劳动是多倍的体力劳动这一经典的设想在现实当中正是通过市场的力量来完成的,但在计划中却是以理想的等价(平均价格)交换标准机制来自发的、自组织调节宏观整体的资源优化配置!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26 13:15:15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