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是能够买卖的商品吗——另解《资本论》(45)
关键词:马克思;资本论;劳动力;买卖;使用权
商品交换或买卖最重要的特征是商品的所有权的全面转移。当年马克思为了解决李嘉图难题并建立他的剩余价值论,提出了劳动力商品概念。他认为工人出卖的是他的劳动力。那么劳动力是能购买卖的所谓商品吗?我认为劳动力这个所谓的商品根本是不能出卖的!
首先,劳动力是劳动者的劳动的能力,劳动者是进行劳动行为的主体,而劳动则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的发挥的表现形式。在这里面劳动能力是依附于劳动者身上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劳动力是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具有的而且是与其所有者——劳动者不可分离的。劳动者与其劳动能力是共存亡的!
其次,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所谓交换或买卖关系正确地只能说是劳动者劳动能力使用权的有限时间出让(类似于租赁交换类型),并不存在所有权的全面转移,这更接近于劳动力的租赁使用,而不是出卖!马克思就说:“工人所出卖的不直接是他的劳动,而是他暂时转让给资本家支配的他的劳动力。”[16,144] 那么劳动者所得到的更接近于是租金报酬!
第三、马克思关于劳动力的价值有两种不明确的说法:一是“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23,193]这是指人从出生到成年形成劳动力的所有费用,这个数值显然是很大的。二是马克思又说:“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可化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23,194]这样的劳动力的价值显然只是指维持成年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生活所需生活资料的价值!因此劳动力形成(从出生到成年)的费用和已成年劳动力的维持及继续成长的费用是不同的概念!如果按照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所需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工资,这个数值远远小于劳动力形成(从出生到成年)的费用。此外,马克思还认为劳动力价值也像普通商品的价值一样是静止的先验的,“它的价值在它进入流通以前就已确定”了[23,197]。既然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是在事前确定的,那么按照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则各个劳动者的工资在进入工厂以前就已经确定了,这样不就意味着不管工人干多干少、干好干坏工资都可照拿不误,显然,资本家是不会这么干的(即附有克扣工资的条款)!实际上,在所谓的劳动力价值(所谓的工资)没有差别的劳动者之间,他们的劳动效果是会有差别的,甚至会有很大差别。
第四、上面说了劳动者出让的(与资本家交换)其实只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的有限时间使用权。劳动作为劳动能力使用过程又只能由劳动的成果来表现出其有效付出劳动量的多少,而且还要经过社会评价才能最终确定该劳动的社会有效性的大小。一般说来,劳动者获得的报酬是在劳动过程结束后才取得的,这正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的有限时间使用取得劳动成果的结果(无论是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并不只是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结果。因为一个劳动者具有的劳动能力,只是具有了获得报酬权利的前提,但是能不能得到以及能得到多少报酬,则要视其劳动成果而定。当然,一般来说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强,劳动成果多,其劳动报酬就多,劳动能力弱,劳动成果少,其劳动报酬就低。因此,劳动者与资本家进行交换的只能是作为劳动能力使用表现形式的劳动,并不是劳动力本身。劳动者得到的报酬并不是所谓的劳动力的价值(价格),而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的有限时间使用取得劳动成果的报酬,在这里不存在劳动力是按自身的价值进行买卖的所谓的等价交换!资本家与劳动力之间的租赁关系是建立在一种市场竞争的关系上的,是一种博弈过程,其取值有一个互动(浮动)范围。虽然劳动者在博弈过程中通常是处于劣势地位,但在评估自己的劳动效果所值(劳动表现为商品价值)时,必然会优先考虑养活自己及延续其后代的生活资料所必需的最低费用。
综上所述,不存在劳动力是按自身的价值进行买卖的所谓的等价交换或不等价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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