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转化为工资
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表面上,工人的工资表现为劳动的价格,表现为对一定量劳动支付的一定量货币。在这里,人们说劳动的价值,并把它的货币表现叫做劳动的必要价格或自然价格。另一方面,人们说劳动的市场价格,也就是围绕着劳动的必要价格上下波动的价格。
但什么是商品的价值呢?这就是耗费在商品生产上的社会劳动的物化形式。我们又用什么来计量商品的价值量呢?用它所包含的劳动量来计量。那末,比如说,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是由什么决定的呢?是由十二小时工作日中包含的12个劳动小时决定的;这是无谓的同义反复。
评: A等于A,一等于一,这绝不是无谓的同义反复,而是认识的逻辑起点。一公斤的重量是多少?一公斤的重量等于一公斤,等于与设定为自身重量为一公斤的砝码相平衡的重量。我们常说的100公斤,它实质上是省略了“一公斤的重量是多少”这个前提条件的,而这100公斤,它就是与100只每只自身重量设定为一公斤的砝码相平衡的重量。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是由十二小时工作日中包含的12个劳动小时决定的,这并不错。甲十二小时生产一双鞋,那么,这双鞋的价值就是甲12小时劳动;如果以社会平均水平计,生产与甲相同的一双鞋,需要10小时或20小时,那么,甲12小时劳动的价值就是10小时或20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无名天地之始。世界上没有什么原本就是什么的,即,物质并非原本就是物质等。但是,当人们一旦对无名之物命名后,就不能再说无名了。价值,当我们将价值定义为劳动时,亦即是价值=劳动,价值与劳动是同一的。价值量就是劳动量。劳动量是以时间来计量的,12小时劳动的价值就是12小时劳动。这不是无谓的同义反复,恰是正确计量的起点。如果我们以12元来表示12小时劳动,那么12小时劳动的价值就是12元。然后,我们可以对任意其他劳动量换算为同质的劳动量,这就是 价值的计量过程,也是所有的量的计量原理。)
第三章 货币或商品流通 1、价值尺度
商品并不是由于有了货币才可以通约。恰恰相反。因为一切商品作为价值都是物化的人类劳动,它们本身就可以通约,所以它们能共同用一个特殊的商品来计量自己的价值,这样,这个特殊的商品就成为它们共同的价值尺度或货币。货币作为价值尺度,是商品内在的价值尺度即劳动时间的必然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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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一份行情表上的价目倒过来读,就可以看出货币的价值量表现在各式各样的商品上。然而货币并没有价格。货币要参加其他商品的这个统一的相对价值形式,就必须把自己当作自己的等价物。 资本论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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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要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卖,无论如何必须在出卖以前就已存在。但是,工人如果能使他的劳动独立存在,他出卖的就是商品,而不是劳动。
评:工人实际交付的是劳动而不是劳动力,是交付了劳动后才获得报酬的。工人一旦进入工厂,就已经交付了他的劳动力,如果出卖的是劳动力,就与是否劳动无关,过去我们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不正是这种劳动力商品理论的实践吗?既然出卖的是劳动力当然无需交付劳动。出卖前是否独立存在,并不是劳动是否成为商品的标志,在今天这一点就更好理解了。工人与资本的交换,工人所付出的与资本家所付出的,必须是同质的。资本家所付出的货币是代表一定劳动量的价值符号,他得到的也必须是等量的劳动量。商品交换的本质是劳动交换。劳动就是商品。如果说,作为商品就必须在出卖前对于出卖人已存在,那么,它在出卖后就应该对于出卖人不存在。】
撇开这些矛盾不说,货币即物化劳动同活劳动的直接交换,也会或者消灭那个正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才自由展开的价值规律,或者消灭那种正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本身。举例来说,假定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表现为6先令的货币价值。或者是等价物相交换,这样,工人以12小时劳动获得6先令。他的劳动的价格就要等于他的产品的价格。在这种情形下,他没有为他的劳动的购买者生产剩余价值,这6先令不转化为资本,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就会消失,然而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工人才出卖他的劳动,而他的劳动也才成为雇佣劳动。或者工人在12小时劳动中获得的少于6先令,就是说,少于12小时劳动。12小时劳动同10小时劳动、6小时劳动等等相交换。不等量的这种相等,不仅消灭了价值规定。这种自我消灭的矛盾甚至根本不可能当作规律来[size=16.19047737121582px]阐明或表述。
评:[size=16.19047737121582px]这是有具体的条件的,不是任何条件下,十二小时工作日都能表现为6先令的货币价值。 在不同的生产条件下,这两个12小时劳动不一定是等效的。如果工人十二小时工作日表现为6先令的货币价值这个十二小时是在自己现有的条件下的十二小时,那么,他在资本条件下的12小时劳动获得6先令就是很正常的事了。马克思在自己为自己预设的游戏规则中,自得其乐。假定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表现为6先令的货币价值。如果这个假定是在工人自己现有的条件上的,工人就不可能为了这同样的6先令去为资本家劳动12小时,更别说劳动12小时只得3先令了。现实中会有这种神故事发生吗?另外,马克思要证明的是劳动没有价值,而他的前提中却假定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表现为6先令的货币价值。这种以劳动的价值来证明劳动没有价值的神逻辑也是世所罕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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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分为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这一形式上的区别而引出较多量劳动同较少量劳动相交换,这是徒劳无益的。既然商品的价值不是由实际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来决定,而是由生产该商品所必需的活劳动的量来决定,所以这种做法就更加荒谬了。假定一个商品代表6个劳动小时。如果一些发明使这个商品用3小时就可以生产出来,那末,连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值也会降低一半。现在,这个商品所代表的只是3小时社会必要劳动,而不是原先6小时社会必要劳动了。可见,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的,是生产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量,而不是劳动的物化形式。
评:[size=16.19047737121582px]甲12小时劳动与乙2小时劳动交换这是徒劳无益吗?劳动就是劳动,不存在物化劳动与活劳动。所谓的活劳动是处在劳动过程中的劳动。一旦劳动过程终止,就不存在什么活劳动了。如果一个工人从8点整开始劳动,在8点零1秒时,这1秒是活劳动;到8点零2秒时,前面的那1秒就已经不是活劳动了。假设该工人工作8小时,在他劳动结束的前1秒,他已经完成的7小时59分59秒劳动就已经不是活劳动了。当他整个劳动结束时,他全部8小时劳动都不是活劳动了。当他劳动结束时,其价值就已经是确定的了。抄袭的东西很容易出现这种矛盾现象,在第六章,马克思是这么说的:“生产资料的价值由于转移到产品上而被保存下来。新价值的加进,是由于劳动的单纯的量的追加”,“ 假定生产资料代表6个劳动小时。如果一些发明使这个生产资料用3小时就可以生产出来,那末,连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中含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也会降低一半。现在,这个商品所代表的只是3小时社会必要劳动,而不是原先6小时社会必要劳动了”。 “可见,变为生产资料即原料、辅助材料、劳动资料的那部分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并不改变自己的价值量。因此,我把它称为不变资本部分,或简称为不变资本”。[size=16.19047737121582px]可见这个不变资本也只是在马克思需要时才不变。可见,尽管在会计核算上,仍然按成本计价,但在经济学上,是不存在价值量不变的不变资本的。
实际上,在商品市场上同货币所有者直接对立的不是劳动,而是工人。工人出卖的是他的劳动力。当工人的劳动实际上开始了的时候,它就不再属于工人了,因而也就不再能被工人出卖了。劳动是价值的实体和内在尺度,但是它本身没有价值。
评:前面刚说:较多量劳动同较少量劳动相交换,这是什么意思?其一,是说交换是劳动之间的交换;其二,是相互交换的劳动之间在量上应该是相等的。现在变成了同货币所有者直接对立的不是劳动,而是工人。那么,货币同工人的共同属性又是什么呢?如何判定他们之间是否等量?“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23卷-190页)砝码作为重量的尺度、尺子作为长度的尺度,它们本身没有重量、长度?)劳动开始了,在资本家没有支付对价前,他仍然属于工人;相反,在资本家支付了对价后,工人的劳动力依然属于工人。工人并没有将自己的劳动力实际交付给资本家,资本家也没有实际得到工人的劳动力。交换的标的是劳动,不是劳动力。任何人或劳动力,都不可能以他的全部的智力和体力去做一件事情。一台100马力的发动机,在理论上我们可以开到100马力,并且这100马力是我们能够以科学的方法来测量的。而劳动力或人,他的能力是一种复杂的生物运动过程,我们不仅无法测量他,并且他也不存在一个稳定的极限值。机械力是单一的,而劳动力则是多样的。一个科学家,假定此时他的智力为5,体力为1,让他从事一项研究,无论他取得成果与否,我们如何知道他的智力、体力都得到了全部发挥呢?让他从事另一项研究,他的智力也能发挥到5,体力也能发挥到1吗?他去做钳工,他的智力也能发挥到5,体力也能发挥到1吗?这智力为5,是他最大的智力吗?这体力为1是他最大的体力吗?所谓的“劳动力价值,是由生产、发◎第76页◎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决定的”,这是完全不对的。劳动力价值也就是人的体力和脑力的价值,与他的生存虽然有关系,但决不是由生活必需品来决定的。一个人的生命可以逝去,但他的价值并不会因此而消失。用会计学成本理论来分析,这个所谓的劳动力价值,最多只能看作是劳动者(是人、是劳动者本人而不是他的智力和体力)的生存成本。因此,所谓的劳动力买卖是不能成立的。我们可以以任意劳动为标准,去计量另一个一定量的劳动的价值;也可以以一个标准量的劳动为标准去计量其它所有劳动量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