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疏漏了“剥削”一词的其它重要内涵——另解《资本论》(46)
关键词:马克思;资本论;剥削,开发,利用
在我国通常意义的剥削是指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一种社会关系。这种占有既可以是采取直接的形式,这是指一种权力的直接运用,例如前资本主义通过对劳动者本身的占有或半占有进而无偿占有其劳动成果以及当今……等等;也有间接的占有形式,即马克思的说法,劳动者形式上是完全自由的,通过劳动力的买卖——所谓的等价交换形式,资本家按劳动力商品价值购买劳动力,而劳动力在生产领域使用中“创造”的商品价值大于劳动力商品价值,形成以资本价值增殖的形式出现的剩余价值,为资本家所无偿占有。这是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的经济剥削形式。而将工资压低到劳动力商品价值以下或以其他手段压榨雇佣工人,则是超越正常经济意义上的不等价交换,那是属于超经济剥削(一种不受制约权力的运用)。马克思的“经济剥削”理论是建立在其“剩余价值论”的基础上,而其“剩余价值论”又是建立在所谓“劳动力是商品”以及其劳动价值论上。前面几帖已经指出1、“商品价值”不是创造出来的;2、劳动力不能出卖,而只是租赁使用。劳资关系不存在所谓的等价交换!而是按比较利益原则进行的博弈!此外,按马克思说法:“一切剩余价值,不仅相对剩余价值,而且绝对剩余价值,都是以一定的劳动生产率为基础的。如果劳动生产率只达到这样的发展程度:一个人的劳动时间只够维持他本人的生活,只够生产和再生产他本人的生活资料,那就没有任何剩余劳动和任何剩余价值,就根本没有劳动能力的价值和这个劳动能力所创造的价值之间的差额了。因此,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的可能性要以一定的劳动生产率为条件,这个生产率使劳动能力能够创造出超过本身价值的新价值,能够生产比维持生活过程所必需的更多的东西。”[26。(1),22]即马克思的劳动力在生产领域使用中“创造”的价值能够大于劳动力商品价值是要以一定的生产率为基础条件的!工人劳动力的使用及其劳动在最终商品中所表现出的商品价值和资本家付给工人的报酬(工资)之间的关系微观上可以有三种状况:大于、等于以及小于。马克思只考察了大于的情况,而在等于或小于的情况下,工人是没有“创造”的剩余价值可言的。现实的问题在于,上述的三种情况是根本无法精确地在生产出的产品出售前加以认定的。
根据外文翻译来的“剥削”一词在我国当代用语中饱含着贬义,是一种非技术性的社会关系用语。但“剥削”一词在许多外文的基本释义中还有开发、利用等等之技术性的含义,即为了某种目的而开发一物并加以利用,诸如可以为了社会福利或私人利益而去开发太阳能、风能等等自然能源、开发大量被“抛荒”了的社会性潜劳动……。当年马克思虽然有“剥削土地,剥削地下资源,剥削空气”等用语,但重要的是把雇佣劳动者的“工作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来“生产他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称为“必要劳动”;另一部分则用于“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称为“剩余劳动”(但并没有论证现实中总是存在)。马克思把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叫作“剥削”,并且认为这只是发生在生产领域中。事实上在生产领域中要事先精确的划分上述两种劳动各占多少是不可能的:因为雇佣工人付出的劳动要首先在商品交换的“社会过程”中化为有效社会劳动,至于能化为多大的有效社会劳动是有多种影响因素的。结合马克思的上述认识,我们只可以这样认为,“剥削”一词的含义可以是指投资者通过开发工人的活劳动、自然力以及被“抛荒”了的社会性的潜劳动等等从而使自己付出的劳动量大大地少于自己所消费的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量,同时又极大地增加了自己的其它收益!对于建构劳资命运共同体的和谐社会来说,这种比例为多少时才是合理的是需要进一步探索的课题。而“被剥削”一词则是指雇佣工人自身付出的劳动量多于自己所消费的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量!同样的,对于建构劳资命运共同体的和谐社会来说,这种比例为多少时才是合理的也是需要进一步探索的课题。其实上述含义的“剥削”不仅只发生在生产领域中,更多的是与交换和分配领域中的权力的运用以及力量的对比有关。当然,在马克思文本中该词的含义主要是指资本家利用雇佣工人的劳动为自己创造剩余价值的一种社会关系。这是因为当年马克思还没有探索到并形成冻结状态的社会性的潜劳动概念,因而没有考虑开发、利用被“抛荒”了的社会性的潜劳动可以获得巨大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的情况,这也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不足与失误。后一帖将指出宏观表现出的剩余价值有多种来源,而且主要来源于社会性潜劳动。在最终商品交换中只有社会性的潜劳动的作用才可以像使用自然力那样是无偿的(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的潜劳动等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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