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解《资本论》暂时总结(中):我的观点概要——另解《资本论》(72)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商品价值;有用性;关系
11、必须重新并扩大对于政治经济学中的一些基础概念的认识:
(1)、商品:经过交换的所有权明确的事物(包括劳务)都表现为商品,而商品交换或买卖最重要的特征是商品的所有权发生全面的转移。
(2)、商品价值:哲学“价值”概念最一般的意义是指作为客体的外界事物与作为主体的人之间的关系——客体满足主体需求的关系或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或“有用性”,因此事物的“价值”是事物对人的“有用性”。经济事物对人的“价值”(“有用性”)有两种表现:一是经济事物对人直接使用意义上的“有用性”,这是作为消费品直接使用该事物的固有自然属性的使用价值;二是经济事物对人间接使用意义上的“有用性”,这是使用该事物作为商品以交换它事物的“有用性”,表现为该事物的交换价值即交换能力的大小,后又简称为“商品价值”,因此“商品价值”是与商品交换紧密相连的一个关系范畴(存在着四种交叉关系),不是实体范畴。详见[经济学讨论的只应是商品价值——另解《资本论》(58)]。
(3)、“人类劳动的凝结”并不是马克思商品价值定义。“人类劳动的凝结”只是用于衡量表现商品价值量而已!人们的误解产生于没有注意到“‘价值’一词在这里是用来指一定量的价值即价值量,前面有的地方已经这样用过。”[23,68注(19)]价值的“定义”与价值量的“衡量表现”是有区别的。劳动只是用来衡量表现商品价值量的,劳动不就是价值。详见[人类劳动并不就是价值——另解《资本论》(7)]及[“人类劳动的凝结”并不是马克思商品价值定义——另解《资本论》(12)]。
(4)、商品使用价值:商品使用价值或效用大小是可以衡量比较的。商品的价值量也是指商品使用价值具有的使用价值量(注意与物的使用价值有别)。详见[“商品使用价值”与“商品价值”是“荣辱与共”的——另解《资本论》(59)]。
12、我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有真理、不足和失误,并非如主流马派那样否认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有两个极其重要的前提,有适用的经济发展阶段——大体上只适用于初期的简单商品经济的简单劳动和简单商品交换阶段。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不是普适的!主流马派的鱼目混珠应予纠正。详见[另解《资本论》(2)——另解《资本论》(19)]及其他相关帖子。
13、我认为马克思的下述关键观点是应当肯定的(不一一列举):
(1)、商品交换可以用劳动交换来表现。“产品作为商品的交换,是劳动的交换以及每个人的劳动对其他人的劳动的依存性的一定形式,是社会劳动或者说社会生产的一定方式。” [26(Ⅲ),139]
(2)、“商品价值”只是交换领域中的概念——马克思的有关论述见:[商品只是出现在交换领域中的事物——另解《资本论》(2)]及其他相关帖子。
(3)、“商品价值”是社会关系范畴——马克思的有关论述见:[“商品价值”只是“关系”范畴——另解《资本论》(6)]及其他相关帖子。
(4)、“商品价值”不是创造出来的——马克思的有关论述见:[“商品价值”不是单方面的“创造”物——另解《资本论》(8)]及其他相关帖子。
(5)、“商品价值”不是交换的出发点——马克思的有关论述见:[“商品价值”并不是交换得以进行的依据——另解《资本论》(9)]及其他相关帖子。
(6)、人类劳动并不就是价值——马克思的有关论述见:[人类劳动并不就是价值——另解《资本论》(7)]及其他相关帖子。
(7)、“商品价值”与“效用”有关——马克思的有关论述见:[“商品价值”并非与“效用”无关——另解《资本论》(10)]及其他相关帖子。
(8)“商品价值”是对 “人”而言的——马克思的有关论述见:[“商品价值”只是对人而言的——另解《资本论》(11)]及其他相关帖子。
……
14、我认为商品交换原则是比较利益原则(这其实就是人们“趋利避害”行为选择的原则在商品交换中的表现——“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弊相权取其小”。这是普适的原则,也可用于劳资博弈关系的分析)。所谓的“等价交换原则”只是“商品交换的比较利益原则”在极其特殊的有严格条件下的一个特例!是零和博弈思维的反映。详见[商品交换的比较利益原则——另解《资本论》(60)]。(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