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mingxiang在2005-2-6 4:38:06的发言: 效用价值论与劳动价值论并无实质区别,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那种,哪有卖瓜的王婆不自夸自家的瓜好的
我并不想讨论谁是谁非,只想检查效用论的问题,从而找出其正确部分。下面是个人见解:
“商品连续增加的每一消费单位”太窄,将递减区约束在一次消费事件(或消费单位)内,这便要求消费品连续可分,且每份消费品的客观效用相同。显然若是在几次消费事件中,商品的效用则是常恒的,而非什么递减,例如昨天吃的饭和今天吃的饭。也正是由于“商品连续增加的每一消费单位”太窄,所以效用递减论在事例分析中,绝大多数是讲一次消费事件中的递减,而非几次消费事件中的递减。例如讲一口一口喝水,最后一口水的效用最小;一口一口吃饭,最后一口饭的效用最小。这是明显的逻辑混乱,一口水、一口饭可不是消费单位,更不是价格中的常用单位。这里的问题是:一、消费品是先买后消费,不管第一口饭与第n口饭的关系怎样,都没法对饭的价格产生影响。那么由一口一口饭得出的效用递减能说明价格吗?二、价格变化是指几次消费(或卖买)事件间的变化,而非一次消费(或卖买)事件中各部分的价格的变化。这就是说一次消费事件中各部分的效用变化与价格变化是两个不同层面的变量,二者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不管各部分效用在一次消费事件中是递增、常恒还是递减,都对价格没有什么影响。事实也是这样,没人觉得水贵时的水止渴些,也没人觉得水便宜时的水不止渴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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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研究的结果是:人在群体行为中的行为主要受利他支配,而在个体行为中的行为主要受自私支配。这就是说当人以自私人的角色到群体中去追求最大利益时,其角色发生了改变,变成了利他人,于是带回家的是平均利益。斯密的“看引见的手”就是指人的利他性。依此不难推出:在宏观(或群本)层面是平均分配,在微观(或个体)层面则主要是依“谁创造归谁所得”分配。例如工资,平均分配从宏观上决定每个工作日的工资,此时社会总财富越多则每个工作日的工资越高;而“谁创造归谁所得”(或效用论)则从微观上规定工作时间越多工资越多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