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例子,你的设定——给厂商纸箱子的时候,只需考虑其物的价值——既不符合现实,也不是黄米说过的观点,而是你自己瞎定的。”
hhj-1的观点很明确,物本身的价值与实现的价值不是一回事。他提供的纸箱并没有卖成钱,纸箱的价值当然就是纸箱本身的价值。那么作为抵偿,协议只要求用产品而不是卖得的钱来抵偿,所以,这里所抵偿的也只能是产品本身的价值,而不是实现的价值。
我们这里讨论的是hhj-1的观点,如果现实与hhj-1的观点有出入,那么当然就要以hhj-1的观点为准,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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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zwswsw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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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如果烂苹果也有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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