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石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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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破除农村生产关系障碍,促进农村信贷供应可持续增长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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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瑞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9-23 23:17:2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倒序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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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强调要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这是党中央适应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新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向全党提出的重要任务。深刻领会和认真贯彻这一重要精神,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30年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起步,并进而向城市推进。30年来,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农村社会面貌发生巨大变化,农民人均收入提高31倍(由1978年的133.6元增加到2007年的4140.40元),“三农”发展成绩举世瞩目。但是,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制约,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仍然面临突出困难,城乡发展差距继续扩大(从1978年的2.6∶1扩大到2007年的3.32∶1),对城乡协调发展与农村和谐社会建设都造成不利影响。其中,作为农村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金融,外部体制和内部机制存在诸多问题,机构的功能作用发挥不充分,也是制约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此,要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必须进一步优化农村生产关系,特别是要着力破除现阶段土地制度所制约的信贷抵押障碍,完善农村信贷资金供给制度,健全农村信贷风险转移、分散与补偿制度。
着力破除农村土地信贷抵押障碍
土地是广大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作为农村各类生产关系的基础,每一次土地制度的变革都会不同程度地促进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需要,我国相继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农村土地的流转机制开始建立并不断得到完善。《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前不久,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这些法律和政策明确允许土地合理流转和适度集中,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集约化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在这方面,重庆作为全国城乡统筹的试点单位,已进行了积极探索,其辖内的开县,仅2007年土地流转率就超过1/3,土地向粮食、蔬菜、竹材等3类种植大户集中,有力地促进了相关产业的发展。
但是,从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角度看,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仍然不够彻底、不够到位。农村土地流转仍然有很多限制,特别是在法律层面上还不允许对耕地、宅基地等农村土地设定抵押,严重制约了农民的融资能力,成为农民“贷款难”、银行“难贷款”问题的主要成因。各方面对这个问题的顾虑主要有两点:一是怕变更土地用途而影响粮食生产;二是为了防止农民因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保障。当然,这种担心和顾虑是可以理解的,但只要进行科学的制度约束和安排,上述问题是可以实现有效控制的。首先,行使抵押权只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一种方式,而不是所有权的转移。现行法律对于土地流转后的土地用途问题的规定和严格限制,已经从制度上解决了土地抵押后保持原有用途的问题。其次,目前我国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较快,农民收入呈现多元化趋势,土地已不再是农民生存发展的惟一依赖,而成为一种财产性质的资源,迫切需要进一步挖掘土地的更加有效和多元化利用途径,以实现土地价值的最大化。第三,即便是以农业为主的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允许农民通过对土地设定抵押获得信贷资金,发展农业生产,只要精心安排,也不但不会削弱其生活保障能力,还能够有效地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
土地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资源,既具有社会保障功能,也具有经济发展职能,两方面应按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从本质上看,土地社会保障功能源于其经济职能,只有充分实现土地经济价值,土地的保障功能才能得到更有效的发挥。为此,必须着力明确土地的经济属性,要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产权制度不改变、18亿亩耕地“红线”不突破的前提下,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鼓励土地合理流转和适度集中,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促进农村生产力提高。要在法律层面明确农村土地的融资权,支持农民通过土地抵押获得进一步发展的生产资金,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当然,推动上述改革也要做好细致的配套工作,一是任何吸纳经营权股的企业与接受流转的个人必须以相应优先股权益和适当固定收益在合约期内反馈转让农民;二是要加快建立农村养老和医疗保障体制,使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适度减少对于土地的依赖性;三是要完善土地经营权的登记制度,指定土地经营权的登记部门,赋予其权利和责任,履行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及管理,健全土地抵押权行使的法律手续。
有效畅通农村信贷资金供给渠道
农村“贷款难”是各方面高度关注、农民反映强烈的一个问题。近年来,银监会按照中央要求,在认真履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职责的同时,积极引导农村金融机构深化改革,转换机制,改进作风,改善服务,农村金融需求的满足度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农村资金供需矛盾没有根本解决,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不足,“一农”难支“三农”、“小法人”应对“大三农”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而资金充足的大型银行,基本以城市业务为主导,信贷管理方式不能适应农村金融业务的需要,虽然在农村设有机构,但却往往“只存不贷”,加剧了农村资金供应问题。要解决农村信贷投入的难题,关键是要健全农村资金供应机制,增加农村信贷资金来源,建立一条连接城乡、连接大型银行与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融通渠道,将银行富余资金和农村现有的机构网络资源有机结合起来。
为此,可以考虑建立一个“三农”发展专项基金或专项债。在资金来源上,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存款的一定比例有偿集中统筹,如按2%的比例和2008年年末预计的全部存款数据计算,就可集中1万亿元左右的资金。考虑到数额较为巨大,各银行机构统筹的资金可不一次缴足,采取“锁定额度,随用随筹”的方式,以降低各银行机构的成本,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在资金运用上,基金和发债资金应立足增加“三农”资金供应,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明确资金投向、信贷标准和利率水平,并由有要求有能力发放支农信贷的农村金融机构自愿申请使用。申请使用资金的农村金融机构要承诺资金全额用于“三农”信贷投放并按合同规定回收。在管理上,由各出资银行或债券投资银行共同成立一个专门的管理委员会,对重大战略性、风险管理问题进行决策,同时要在符合条件的银行中招标委托一家全国性银行(如农业发展银行或农业银行)作为托管行,具体负责资金批发运用和账户的监督管理。借入资金的农村金融机构应对该项资金建立专门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账户进行核算,确保资金本息按合同规定回收并接受托管行对资金运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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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6873564 发表于 2011-9-23 23:26:2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这个只是说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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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瑞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9-23 23:31:5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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