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物的价值最小化”实质上就是物上的耗费最小化,也就是戈森的“为满足享受所必须发挥的力量”或者“为充分满足享受所需要的劳动”最小化,你敢说不是吗?
在司法实践中,抄袭被定义为将他人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未经许可地据为己有并发表,且未付出独创性劳动,具有实质性相似。
你以为在学术上,只要把人家的观点拿过来,在不改变实质的情况下改几个词汇,然后说成是自己的独创,那就不是抄袭了?!
所以,你要证明你没有抄袭戈森,你就必须证明你的观点与戈森的观点没有实质的相似性。证明不了,你就是抄袭了戈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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