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财政:国家为满足其实现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的、无偿的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所形成的分配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
金融: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广义的金融指一切与信用货币的发行、保管、兑换、结算、融通有关的经济活动,甚至包括金银的买卖。狭义的金融专指信用货币的融通。
二、联系
1、 财政与金融同处于社会再生产的分配环节,从不同角度影响国民经济发展。
财政在分配环节处于主导环节,以国家在分配中的优先权和行政管理权,影响社会再生产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直接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规模和结构。金融分配涉及社会产品价值构成中C、V、M三部分,金融业的构成和金融企业活动的效率,间接影响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影响国民经济结构和效益。只有将财政分配和金融分配有机协调配合,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国民收入在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合理分配。进而调动社会各方面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实现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健康发展。
2、 财政与金融活动具有内在联系。
财政与银行实则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两者存在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财政负责政府资金的筹集与运用,银行则负责信贷资金的存入与投放。双方在经济活动中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两大杠杆,两者互相影响、彼此推进发展。
财政与金融分配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财政性存款是银行资金的重要来源,财政向国有商业银行增拨资本金弥补其资金不足,是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竞争力的重要方面。财政资金的运动通过银行体系进行。金融对社会资金的合理、及时分配的程度,直接影响财政支出的规模和结构,进而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规模和结构,间接影响财政收入的规模和结构。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影响货币供应,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分配。中央银行经理国库的效率,影响财政的效率。
3、 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从客观上调配国民经济。
财政政策直接调节总需求,总需求的表现形式表现为货币,改变资金所有权。财政本身并不直接创造货币,唯一能创造需求、创造货币的是中央银行。财政政策的扩张和紧张效应一定要通过货币政策机制的传导才能发生。
财政与金融都通过货币形式表现为资金运动,财政与金融资金的筹集和运用都会影响商品流通的规模和速度,影响社会资源的配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等问题依然存在,需要国家从宏观上调控。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国民经济的重要工具,货币政策主要是中央银行运用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财政政策主要运用预算、税收、国债、转移支付等手段,着重调节投资结构、产业结构和收入分配结构,促进国民经济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比较宽松的财政、货币政策可以增加市场需求,对缓解通货紧缩,经济衰退有利;紧缩的财政、货币政策可以抑制市场需求,对缓解通货膨胀、经济过热有利。但是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由于形成社会总需求不足或过旺的原因不同,通货紧缩或通货膨胀的程度不同,要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并以适当的速度发展,国家必须将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合理配合使用,松紧搭配实现有效地宏观调控。
4、共同的研究对象:社会经济运行当中资金的运动。
三、区别
1、财政与金融分配的主体不同,目的各异。
财政分配主体为国家,财政分配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各种财政收支形式,从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中为国家实现其职能提供必要的财力保证,其最终目的则是为了满足消费。商业性金融分配的主体是金融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商业性金融企业分配资金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是它们在作为政府金融管理机构的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的引导下,在国家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政府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下实现的。
2、财政与金融资金运动的形式和性质不同
财政资金采取收支形式,基本上是一种无偿性、强制性分配。金融资金运动采用负债、资产形式,是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信用活动。
3、财政与金融资金的来源和运用不同
财政以国家管理者和国有资产(资源)所有者的双重身份,政治和财产两种权利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主要是社会产品价值的M部分)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筹集资金,通过财政支出的形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金融企业通过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包括社会产品价值的C、V、M三部分)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筹集金融资金,通过资产业务安排使用金融资金。
4、 财政与金融研究对象不同
财政研究以政府为中心的资金收支,金融研究社会货币资金的相互广泛融通。
四、金融风险与财政风险
当银行受体制、经营不善等因素的影响,效益下降,形成不良资产而引发金融风险时,它会通过一定的传导机制转嫁给财政。反之,当财政出现收支矛盾激化而形成风险时,它必将波及到银行。
1.财政与银行的调控目标错位。当财政财力不足而不能发挥应有的效应时,不是去加强财政,而是简单地使银行过多地承担币值稳定、充分就业、经济发展甚至社会安定的责任,致使信贷职能与财政职能划分不清。由于超出了银行效能的内在规定性,自然是收效甚微,增加银行的风险。
2.行政干预的影响。我国国有银行一直受政府的控制,实质上是“政府的银行”。为保护地方利益,政府凭借行政手段指令银行对不景气的企业实行贷款挂账或减免利息;对一些经济效益差的项目,所需资金也要银行提供。加上企业在兼并、改制与破产中,政府不合理的介入,使债权难以落实,形成许多不良资产。另外,当财政出现赤字时,为解决资金缺口,往往强迫银行贷款,作为财政资金补缺的渠道,挤占了大量的信贷资金,给银行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3.政策性贷款加大了金融风险。政策性贷款是为实施政府政策而发放的,以政策性银行为载体,不以盈利为目的。据统计,我国政策性银行营运中出现很多问题,并且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其政策效应未能得到应有发挥。当前,政策性银行资金来源得不到保证,运用效益低,资金运用潜伏着很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