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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值论和效用论的区别出发看马克思主义的优越性---客观性和系统性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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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经济学中效用是一个比较基础的概念,而在马克思主义当中,价值也是一个比较基础的概念。
比较一下两者的优劣的话,我们可以看出传统马克思主义的优势和不足。
马克思对价值的定义----社会平均劳动时间,这个定义确实存在着一些的不足,特别的在以后的论证中导致了循环论证,例如劳动创造价值论实际上就是价值是社会平均劳动时间的同义反复,而且这个平均劳动时间里面的平均是一个比较难以数学化的概念,从而导致了马克思主义在论述商品价值的时候基本上很难使用稍微高级一点的数学工具。
而效用论,至少有一点好处就是可以体现出同一件商品的“效用”的边际递减,可以画出一条尽管不太准确,但是差得不太多的一条曲线来。
那么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论相比于效用论的优势在哪里呢?
我认为价值论的优势在于价值定义的客观性,而效用则是定义为人们心理的满足度,即将效用定义为人们的一种主观感受,而主观感受,或许同一个人的主观感受是可以比较的,但是不同的人的主观感受都不同,实际上很难比较。
效用概念的主观内涵使得效用本身难以对客观的事物进行更多的评估,例如剥削量---用效用论就完全无法做到。
而剥削或多或少是存在的,人们或许可以争论说剥削是不是不应该的,甚至是不是必要的,但是你总要能够给出一个剥削量的计算标准来。而马克思主义的价值定义的客观性内涵则提供了一些的方便。
当然了,我认为马克思主义对价值的定义尽管有了客观性的优点 ,但是依然是比较含糊的,例如自然资源---原油,它的价值怎么衡量呢?价值随着市场的供给的变化怎么变化呢,这些不能仅仅用小学数学的平均两个字来概括。
我认为要发展 马克思主义,就需要能够认识到马克思主义的最核心的东西。
马克思主义的最核心的东西是什么呢,我认为是用系统的思想观点来考察社会。
社会是一个不同的个体组成的一个个子系统构成的大系统,子系统和总系统之间存在着纵横的各种关系。
例如政治子系统和经济子系统,在这一个方面,马克思有着极其精辟的论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即经济子系统和和政治子系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类似于建筑的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当然这里是使用了一种形象化的描述方式,而不是数学化的描述方式,用更数学化的描述方式甚至可能需要现代数学的更大的进步。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里马克思主义当中的系统观点的深刻内涵。
再比如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可以认为是一个系统内部之间的不同变量的关系,如果说生产力可以说是经济系统中的系统效能,而生产关系则是经济系统内部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关系的-----或许更加数学化以后需要使用到诸如拓扑学等等的术语,但是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的是系统观点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当中的进一步的应用。
马克思主义对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论述至少是有可取之处的,他认为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和社会化大生产之间两者之间无法调和,这一点或许马克思多少有些武断,但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个体的自由冲动和总系统的平衡发展所需要的有序性确实是存在着很大的难以调和,例如我们可以观察2008年的昧国次贷危机,实际上并不能把所有的根源都归结为生产过剩,实际上次贷危机的根源更多的在于金融业的从业者们特别是掌握着巨大资金的从业者们对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的追求,却破坏了金融的整体的稳定性,当今世界的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也是这样,各个经济主体总是企图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在竞争的压力下,这种利益最大化结果却导致总体利益的严重受损。
也就是说马克思至少提出了一个问题,即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整个社会的发展很可能会趋于无序化,那么怎么办?
或者说子系统的自由和总系统的稳定两者之间如何协调在一起呢?
陷入金融危机的西方这一次没有能够拿出答案,如果我们沿着马克思的系统化的思路,那么我们显然需要有顾全大局的参与者在市场中的运行,以起到一个稳定的作用,这个顾全大局的参与者,可以是具有关注整个社会整个国家的利益的私有企业,如果私有企业企业主的素质不够,或者具备如此素质的私有企业企业主的数量不够大,起不到足够的稳定性的作用,那么显然只能由国有企业出面,由国有企业出面来稳定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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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马克思主义 效用论 优越性 系统性 价值论 马克思 经济学 价值论 客观性 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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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2-10-11 08:19:4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所需要的有序性确实是存在着很大的难以调和,例如我们可以观察2008年的昧国次贷危机,实际上并不能把所有的根源都归结为生产过剩,实际上次贷危机的根源更多的在于金融业的从业者们特别是掌握着巨大资金的从业者们对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的追求,却破坏了金融的整体的稳定性,当今世界的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也是这样,各个经济主体总是企图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在竞争的压力下,这种利益最大化结果却导致总体利益的严重受损。
也就是说马克思至少提出了一个问题,即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整个社会的发展很可能会趋于无序化,那么怎么办?
说明你的观察是片面的。次贷“危机”中,华尔街和房贷消费者双方都有责任,另方面ZF存在好大喜功,“大跃进”式的思维,也没有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还拿纳税人的利益来冒险,这才导致了问题的产生。因此,所谓“个人与社会”的矛盾不可调和或所谓的“无序”,实际上是一种极端的完美主义思想在作祟。人类不需要最完美,只需要最不坏。只要ZF坚守好自己的“守夜人”职责,个人与社会之间就完全可以靠“看不见的手”在自动调节资源配置,无需担心,也担心不了。相反,那种靠一个人的脑袋取代多少人的脑袋的“计划”模式只能使人类导致更大的灾难,付出更大的代价,历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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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2-10-11 08:19
说明你的观察是片面的。次贷“危机”中,华尔街和房贷消费者双方都有责任,另方面ZF存在好大喜功,“大 ...
您的意思是说ZF不要计划,而只要监督是吧
但是按照您的理论,市场自发会变好,那么还需要ZF监督好干什么?
至于说历史,我承认中国和苏联的完全扼杀企业自主权的计划体制有弊端,但是日本韩国乃至昧国克林顿ZF时期的计划,即ZF有鲜明的产业政策,但是并不是强迫企业要照着自己说的做,而是给依照自己所给出的方向的企业以各种便利性条件。
我认为历史证明,尊重企业自主权的计划是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的,市场会自发变好的理论是建立在众多与实际并不符合的假设的基础上,而且即便是做了很多的假设,完全竞争模型也是很有问题的,我在微观经济学板块发了一个主帖讨论了这个问题,博弈论也指出了市场存在着逆向选择的风险等等。
理论是美好的,但是它与现实相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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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oheng + 1 + 1 韩国等后发模式与美国的原创模式有质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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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usseau 发表于 2012-10-12 16:18:0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ZF主导的一个问题是:是否按照马克思的意义来塑造ZF。
ZF官员在共产主义那里甚至是连代议制都没有的,一旦不合格就随时撤换
生产力的高度发达保证了技术手段上进行监督和撤换是全民性质的。
所以共产主义的一个问题的信息手段的成本问题。

在当前条件下,问题变成了,市场失灵还可以靠ZF,ZF失灵怎么办?
西方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多党制和普选制。
在技术手段尚不能保证随时撤换的情况下,目前看来没有比多党制更好的办法。
社科院最近做的一个中国公民政治和文化素质的相关调研也把多党制提进了一个政治改革的选项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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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为写作而谋生,不为谋生而写作 —— 卡尔·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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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usseau 发表于 2012-10-12 19:39:0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你从哪里得出马克思定义价值为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呢?
我是为写作而谋生,不为谋生而写作 —— 卡尔·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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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usseau 发表于 2012-10-12 19:39
你从哪里得出马克思定义价值为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呢?
记忆不准确,应该是必要劳动时间是吧
其实所谓必要劳动时间还是平均劳动时间,这个必要劳动时间其实也是对所有的劳动时间进行某种数学意义上的平均。
实际上,在我新回复的一个帖子中,我认为价值应该定义为技能和劳动时间的双变量函数,在技能一定的情况下,劳动时间越大,则商品价值越高,在劳动时间一定的情况下,技能越高,商品价值也越高,这里的技能包括人工技能和机器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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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克汉姆1 发表于 2012-10-13 09:39:5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说马主义有系统性还是可以的,但要说有“客观性”……就是牛头不对马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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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2-10-13 10:55:3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怎样避免受骗 发表于 2012-10-12 12:36
您的意思是说ZF不要计划,而只要监督是吧
但是按照您的理论,市场自发会变好,那么还需要ZF监督好干什么 ...
没错,ZF的职责只能是监督。

所谓“市场自发会变坏”的“坏”,你是说经济进入低谷,不景气是吧。这叫什么“坏”呢?正如运动员的成绩有好有坏,这种“坏”如果叫“坏”,那也正常不过。另外,ZF如同裁判员,只要公正裁判,运动员的成绩怎么会靠裁判员的裁判“裁好”的呢?

你混淆了产业政策与计划经济的内容和概念。计划经济不仅包括产业政策,宏观上做全面计划,所谓大跃进,剪刀差等,而且微观上也做全面计划,即哪个地区,哪个部门,哪个企业具体做什么,产多少,需要调配或调拨什么,都是事先计划好的,没有资源市场配置的因素,只有人为因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业政策,就不存在微观上的“计划”,那是交由市场决定的。宏观上也有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上,生产领域基本不干涉。

此外,只要生产资料所有权属只此一家,就不存在什么“尊重企业自主权”的可能,只有“遵照长官意志”的必须。

市场经济存在风险,那还个人的。计划经济存在灾难,那可是社会的。孰优孰劣,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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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避免受骗 发表于 2012-10-13 11:14:1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he_zr 发表于 2012-10-13 10:55
没错,ZF的职责只能是监督。

所谓“市场自发会变坏”的“坏”,你是说经济进入低谷,不景气是吧。这叫 ...
您对产业政策的理解有误,ZF不仅可以有税收支持,还有法律,金融,管理,营销等等多方面的支持,您可以了解一下昧国农业部是怎么支持昧国农户的,例如昧国农业部就直接的帮昧国农户进行市场开拓,对于技术难题,昧国ZF还组织企业进行联合开发,组织企业和大学的合作等等。
也就是说昧国ZF不仅在宏观上指出方向,在微观上也给以支持,与计划经济的唯一区别在于,计划经济不尊重企业自主权,而市场经济的产业政策则是在尊重企业自主权的基础上从宏观微观等多个层面对企业进行引导。
市场会自发变坏,例如柠檬市场,坏车市场模型,因为市场上有人卖坏车,而且卖坏车的人赚得多,消费者又一时分不清好车坏车,于是市场上大家都学着卖坏车,于是市场上大家都卖坏车了,这就是所谓的坏车市场模型。
您可以关注一下最近的昧国ZF对新能源产业的支持政策。
现在中国经济学书上教的很多是昧国人拿来骗中国人的。
编者按: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美国联邦ZF和立法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研发成果管理制度创新,以1980年《斯蒂文森惠德勒技术创新法》和《专利商标修正案》的颁布为标志,一直到2000年《技术转移商业化法》的出台,为研发成果技术转移创造了宽松的政策环境。深入了解美国政策演变及政策实施细节,有助于对完善我国技术转移相关政策提供借鉴。

  大学与产业衔接的历史演进
  1980年是美国历史上国家技术政策发生重大转折的一年,这一年美国国会制定了两项旨在充分挖掘联邦ZF研发成果商业潜力的法律:《技术创新法》和《拜杜法案》。
  《拜杜法案》统一规范了联邦专利制度,从根本上改变了利用ZF资助进行研发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标准,把研发成果的所有权从ZF手中转移到与ZF签订合同或授权协议的大学、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和小企业手中。
  科学基金会拨专款开展技术转让
  《技术创新法》明确指出需制定强有力的国家政策以支持国内的技术转移和促进联邦ZF科学技术资源的开发利用。这项法律规定,凡是年预算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联邦实验室,必须设立专门的研究和技术应用办公室,从事研发成果的技术转移,同时规定,各联邦机构至少将其研发预算的0.5%用于支持下属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的技术转移工作《技术创新法》奠定了ZF实验室技术转移的基础。
  1988年,美国颁布《综合贸易和竞争力法》,将所属美国商务部的国家标准局改名为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 IST),委托其主管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联盟,扩大其在技术转移工作中的作用。1 9 9 5年《国家技术转移促进法》颁布。法案保证参与“合作研发协议”的公司可以获得充分的知识产权,以尽快促进研发成果商业化,保证厂商有权拥有“合作研发协议”的发明,并授权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将美国科学基金会每年预算的0.008%作为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联盟的工作经费。实验室人员可以从事自己发明的产业化,发明人在联邦ZF放弃发明权时可以获得发明权。
  大额预算联邦研究实验室有义务资助小企业
  1982年,美国ZF通过《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小企业创新研究项目计划”应运而生,增加了ZF对具有潜在商业化价值的高技术小企业研究项目的资助。此计划虽未新增拨款,但是通过立法规定,每个研究经费预算超过一亿美元的ZF机构和联邦研究实验室,都要从经费中拨2.5%的资金,按照竞争方式资助小企业,鼓励小企业技术创新。
  《小企业创新发展法》通过鼓励小企业技术创新,参与联邦实验室的项目研究,使小企业成为促进联邦科研成果转化的主要力量之一,达到利用企业的技术力量满足联邦ZF研究开发工作及商业市场的目标。
  1992年出台的《小企业技术转移法》要求国防部、能源部、卫生保健部、国家航空航天局、全国科学基金会制定为期三年的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T T R),资助小企业、大学研究人员、联邦ZF资助的研发中心以及非营利研发机构的合作研发项目。预算超过10亿的联邦机构都要将其预算的0.15%(2004年增加到0.3%)单独用于管理ST T R项目。
  2000年,美国又通过《技术转让商业化法》,赋予联邦机构就拥有的发明进行专有或部分专有的许可权限。增加了中小企业的优先条款,技术转移申请人若为中小企业,且其技术商业化能力等于或优于其它企业者,联邦机构需优先将研发成果授权给中小企业,并特别赋予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审查技术转让程序的权限。
  鼓励企业联合研发
  随着科学技术的跨学科发展趋势,技术开发活动越来越多变和复杂,技术开发费用日益高昂,使单个企业难以单独承担新技术开发的费用和风险。有相似技术需求的企业之间进行合作研究和开发,利于分担费用和减小风险,这使得美国《反托拉斯法》限制企业之间合作的传统规定阻碍了技术创新。因此,1984年颁布的《国家合作研究法》允许企业之间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合作生产,以增强企业研究开发能力,消除了产业界合作研究的反托拉斯障碍,并因此形成了半导体研究公司、微电子和计算机技术公司等大企业集团。
  针对《拜杜法案》没有对联邦实验室是否可以参与专利等知识产权转移做出规定及其他问题,1984年美国出台了《拜杜法修正案》,允许联邦实验室自行决定其专利的对外许可,允许委托机构收取专利权使用费,并规定大企业与小企业一样,可以获得ZF资金支持研究所产生专利的排他性许可,在一定限制范围内,允许大学和非营利机构运行联邦实验室所有的发明权。
  1989年出台了《国家竞争技术转移法》,允许联邦实验室从事与大学和产业界的合作研究活动。随后成立了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由威灵耶稣大学运行(经费主要来自国家航空航天局、能源部和联邦小企业管理局等ZF部门),进一步促进联邦ZF资助的科研成果向产业界转移。
http://finance.qq.com/a/20100826/0055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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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克汉姆1 发表于 2012-10-13 09:39
说马主义有系统性还是可以的,但要说有“客观性”……就是牛头不对马嘴啦!
效用是指人的满意程度是吧,满意度是主观范畴是吧?
而价值论,马克思将其定义为必要劳动时间,而必要劳动时间是一个客观的量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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