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与公有资本相匹配的微观分配制度设计
§16 基本假定
如果一个企业按社会(行业平均)劳动生产率生产商品,按商品价值或按市场平均价格出售商品,一般而言,该企业的利润率应同于该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假定有两个企业,一个为公有或公有控股(以下简称“公企”),另一个为私有或私有控股(以下简称为“私企”),且企业在各方面的条件(如规模、经营水平、各项成本、贡献相关方的付出及成效等)均基本相当,则会出现如下的两种分配模式。
§17 公、私企业的内部分配模式及其利弊
一、私企中的内部分配模式(要点):
1、向国家纳税:有的不偷欠,有的时有偷欠;
2、企业积累和企业福利:按资方意愿安排或按资劳双方“有限博弈”的结果安排;
3、特殊贡献方回报:按市场机制安排,或按资贡双方“有限博弈”的结果安排;
4、劳动者报酬:一般按市场机制安排,有极小化倾向;偶尔按资劳双方“有限博弈”的结果安排;
5、资方分红或利润提取:按市场机制安排,有极大化、唯利化倾向。
说明:私企内的利益博弈之所以是有限的,是因为资方有最终控制权(最后决定权);如资方放松其控制权,则内部的利益博弈有可能变为“充分博弈”。
二、公企的内部分配模式(要点):
1、向国家纳税:理论上不偷欠;
2、企业积累和企业福利:有制度性保障,即由国家或公有资本运营方规定,或者按企业内部各方“充分博弈”的结果安排;
3、特殊贡献方回报:按市场机制安排,或按企业内部各方“充分博弈”的结果安排;
4、劳动者报酬:同2;
5、资方分红或利润上缴:同2,或按市场机制安排,但必须体现兼顾性。
三、结论:
1、从资方来看,公企收益一般小于私企收益;这主要是由于:
2、从劳方和特殊贡献方来看,公企收益一般大于私企;
3、上述二方面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故内部博弈的激烈程度可能会大于私企,其管理成本和决策成本(特别是其中的博弈成本)大于私企,这可能会损伤公企的活力和竞争力。——如何控制企业内部“充分博弈”的成本,将是一个重大课题;
4、对资本运营方及劳方而言,“制度性保障”是其优势,如因此激发其积极性、创造性,那么由之带来的“特别增益额”(如通过科技创新或制度创新而提高其个别劳动生产率、节约成本、改进质量或开发新性能、创新营销策略、获取规模效益等),则可能增强公企的活力和竞争力。但“特别增益额”的分配机制设计中如何在兼顾其它各方利益合理增进的基础上充分激发特殊贡献方的积极性,则会成为另一个重大课题。笔者初步设想如下。
说明:在公有资本居于控制地位的企业中,如各参与方只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私利)的话,企业的内部博弈成本必会增大;但是如各参与方能考虑到其行为的社会历史效应,考虑到其共同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而追求共赢和互利,则其博弈成本也可能会下降;同时由于在“充分博弈”中实现了集思广益和齐心协力,博弈产生的最终效益可能会大大的增加。
§18 公企“特别增益额”的分配机制
四、公企“特别增益额”的分配机制(要点):
1、向国家纳税:理论上不偷欠;
2、企业积累和企业福利:按市场机制安排,或者按企业内部各方“有限博弈”的结果安排;
3、劳动者报酬:同2;
4、资方分红或利润上缴:同2,或按市场机制安排
5、特殊贡献方回报:相关个人或集体有权在一定是时限内独享扣除以上各部分之后的“剩余增益额”,其内部分配关系由市场机制形成或由各方“充分博弈”形成。
说明:上述“二”和“四”所述的机制是不完全协调的,其间的冲突该如何管理好,其博弈成本该如何控制好,则是又一个重大课题。笔者以为,其中的关键是设置好相关各方的合理数学比例,即合理确定各方利益的上限与(或)下限及其变动的基本条件。笔者的初步设想如下。
§19 公企内影响各方利益边界的主要因素
五、公企内影响各方利益边界的主要因素:
1、公有资本所有方的权益与责任:保障资本的生产性和扩张性(即保障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保障国家和劳动者的合理权益及其增进(即税收、分红或利润上缴、劳动报酬、特殊贡献方回报等的合理增益),履行其他正常的企业社会责任。
说明:与私企的唯利性不同,公企在保障资方权益增进的基础上,还强调兼顾性,这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减抑了“资方权益”,但制度性保障却使其自身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处于不断增进之中。因而,资方的合理利益边界是:保障达到一个基本的利益增进率,该比率一般而言会略低于私企的平均利益增进率,但因战略性优势地位而带来特别利益增额时例外。
2、劳方的权益与责任:在保障资方利益增进的基础上,保障自身利益及其逐渐增进,为此须以特别的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确保企业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进而推动企业各方面能不断进步、发展。
说明:劳方的地位和权益一般而言是优于私企的劳方的,但其权益的增进率必须合理确定,其下限是不低于(略高于)私企劳方权益增进率的“平均值”,其上限是不损害资方的权益增进率(略低于私企资方的平均权益增进率)和特殊贡献方的权益增进率(不低于或略高于私企相应方的平均权益增进率)。
3、特殊贡献方的权益与责任:特殊贡献方要么属于资方从而有资方的一般权益与责任,要么属于劳方从而有劳方的一般权益与责任,并有自己独有的如下权益和责任:在保障企业各方权益适当增进的基础上,在一定时限内独享必要扣除后的“剩余特别增益额”——对此可称之为“特别增益领先一步享有权”。
上述各方的权益增进可用下图表示:
从上图可知:随着企业的发展和盈利的增加,特殊贡献方收益的边际效应在增加,劳方和资方收益的边际效应却是在下降。当然,这种现象的存在是有条件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条件的变化,各方收益在总收益中的比重也会不断得到调整。
§20 公企利润率较低或亏损时各方权益减少机制
六、公企利润率较低或亏损时各方权益减少机制(要点):
1、向国家纳税:依法调减;
2、特殊贡献方权益:大量减少或取消(极端情况下还会有负收益);
3、资方权益:以一定比例减少(减少幅度小于特殊贡献方);
4、劳方权益:以一定比例减少(减少幅度小于资方);
5、企业积累和企业福利: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