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oxian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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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经济学模型] 【意见征求】《与公有资本相匹配的微观分配制度设计》具可行性吗?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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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与公有资本相匹配的微观分配制度设计

§16  基本假定

如果一个企业按社会(行业平均)劳动生产率生产商品,按商品价值或按市场平均价格出售商品,一般而言,该企业的利润率应同于该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假定有两个企业,一个为公有或公有控股(以下简称“公企”),另一个为私有或私有控股(以下简称为“私企”),且企业在各方面的条件(如规模、经营水平、各项成本、贡献相关方的付出及成效等)均基本相当,则会出现如下的两种分配模式。

§17  公、私企业的内部分配模式及其利弊

一、私企中的内部分配模式(要点):

1、向国家纳税:有的不偷欠,有的时有偷欠;

2、企业积累和企业福利:按资方意愿安排或按资劳双方“有限博弈”的结果安排;

3、特殊贡献方回报:按市场机制安排,或按资贡双方“有限博弈”的结果安排;

4、劳动者报酬:一般按市场机制安排,有极小化倾向;偶尔按资劳双方“有限博弈”的结果安排;

5、资方分红或利润提取:按市场机制安排,有极大化、唯利化倾向。

说明:私企内的利益博弈之所以是有限的,是因为资方有最终控制权(最后决定权);如资方放松其控制权,则内部的利益博弈有可能变为“充分博弈”。

二、公企的内部分配模式(要点):

1、向国家纳税:理论上不偷欠;

2、企业积累和企业福利:有制度性保障,即由国家或公有资本运营方规定,或者按企业内部各方“充分博弈”的结果安排;

3、特殊贡献方回报:按市场机制安排,或按企业内部各方“充分博弈”的结果安排;

4、劳动者报酬:同2

5、资方分红或利润上缴:同2,或按市场机制安排,但必须体现兼顾性。

三、结论:

1、从资方来看,公企收益一般小于私企收益;这主要是由于:

2、从劳方和特殊贡献方来看,公企收益一般大于私企;

3、上述二方面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故内部博弈的激烈程度可能会大于私企,其管理成本和决策成本(特别是其中的博弈成本)大于私企,这可能会损伤公企的活力和竞争力。——如何控制企业内部“充分博弈”的成本,将是一个重大课题;

4、对资本运营方及劳方而言,“制度性保障”是其优势,如因此激发其积极性、创造性,那么由之带来的“特别增益额”(如通过科技创新或制度创新而提高其个别劳动生产率、节约成本、改进质量或开发新性能、创新营销策略、获取规模效益等),则可能增强公企的活力和竞争力。但“特别增益额”的分配机制设计中如何在兼顾其它各方利益合理增进的基础上充分激发特殊贡献方的积极性,则会成为另一个重大课题。笔者初步设想如下。

说明:在公有资本居于控制地位的企业中,如各参与方只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私利)的话,企业的内部博弈成本必会增大;但是如各参与方能考虑到其行为的社会历史效应,考虑到其共同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而追求共赢和互利,则其博弈成本也可能会下降;同时由于在“充分博弈”中实现了集思广益和齐心协力,博弈产生的最终效益可能会大大的增加。

§18  公企“特别增益额”的分配机制

四、公企“特别增益额”的分配机制(要点):

1、向国家纳税:理论上不偷欠;

2、企业积累和企业福利:按市场机制安排,或者按企业内部各方“有限博弈”的结果安排;

3、劳动者报酬:同2

4、资方分红或利润上缴:同2,或按市场机制安排

5、特殊贡献方回报:相关个人或集体有权在一定是时限内独享扣除以上各部分之后的“剩余增益额”,其内部分配关系由市场机制形成或由各方“充分博弈”形成。

说明:上述“二”和“四”所述的机制是不完全协调的,其间的冲突该如何管理好,其博弈成本该如何控制好,则是又一个重大课题。笔者以为,其中的关键是设置好相关各方的合理数学比例,即合理确定各方利益的上限与(或)下限及其变动的基本条件。笔者的初步设想如下。

§19  公企内影响各方利益边界的主要因素

五、公企内影响各方利益边界的主要因素:

1、公有资本所有方的权益与责任:保障资本的生产性和扩张性(即保障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保障国家和劳动者的合理权益及其增进(即税收、分红或利润上缴、劳动报酬、特殊贡献方回报等的合理增益),履行其他正常的企业社会责任。

说明:与私企的唯利性不同,公企在保障资方权益增进的基础上,还强调兼顾性,这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减抑了“资方权益”,但制度性保障却使其自身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处于不断增进之中。因而,资方的合理利益边界是:保障达到一个基本的利益增进率,该比率一般而言会略低于私企的平均利益增进率,但因战略性优势地位而带来特别利益增额时例外。

2、劳方的权益与责任:在保障资方利益增进的基础上,保障自身利益及其逐渐增进,为此须以特别的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确保企业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进而推动企业各方面能不断进步、发展。

说明:劳方的地位和权益一般而言是优于私企的劳方的,但其权益的增进率必须合理确定,其下限是不低于(略高于)私企劳方权益增进率的“平均值”,其上限是不损害资方的权益增进率(略低于私企资方的平均权益增进率)和特殊贡献方的权益增进率(不低于或略高于私企相应方的平均权益增进率)。

3、特殊贡献方的权益与责任:特殊贡献方要么属于资方从而有资方的一般权益与责任,要么属于劳方从而有劳方的一般权益与责任,并有自己独有的如下权益和责任:在保障企业各方权益适当增进的基础上,在一定时限内独享必要扣除后的“剩余特别增益额”——对此可称之为“特别增益领先一步享有权”。

上述各方的权益增进可用下图表示:


从上图可知:随着企业的发展和盈利的增加,特殊贡献方收益的边际效应在增加,劳方和资方收益的边际效应却是在下降。当然,这种现象的存在是有条件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条件的变化,各方收益在总收益中的比重也会不断得到调整。

§20   公企利润率较低或亏损时各方权益减少机制

六、公企利润率较低或亏损时各方权益减少机制(要点):

1、向国家纳税:依法调减;

2、特殊贡献方权益:大量减少或取消(极端情况下还会有负收益);

3、资方权益:以一定比例减少(减少幅度小于特殊贡献方);

4、劳方权益:以一定比例减少(减少幅度小于资方);

5、企业积累和企业福利: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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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分配制度 制度设计 可行性 企业社会责任 劳动者报酬 可行性 劳动者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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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2-11-21 13:06:0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与价值相关的三种系数

假设在某国生产某种商品的行业中,每个劳动者平均每小时创造的财富价值为1个货币单位,平均每个劳动者生产该商品的时间为a小时,则该商品的价值量为1×a=a个货币单位。

设某企业劳动者生产该商品的平均时间为b小时,商品的价值量为a个货币单位,则在a小时平均每个劳动者创造的商品数量为a/b,a小时创造的财富价值总量为a×a/b个货币单位,令a/b=k,则k为该企业劳动者的价值创造系数,k>1说明该企业每个劳动者单位时间创造的价值高于该行业劳动者创造价值的平均水平,k<1说明该企业每个劳动者单位时间创造的价值高于该行业劳动者创造价值的平均水平。我们一般假定,系数k的提高是建立在采用先进技术、改进工艺、改善管理、节约原材料、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的,而且往往伴随着原材料等物力成本的耗费的增加。

假设该行业在生产中创造的价值在市场上销售时转化为货币的能力用系数m表示(称为该行业的价值平均实现系数),即该行业价值为a货币单位的商品可以在市场上按a×m个货币单位的价格出售。很明显,当m=1时,该行业的生产者可以获得常规利润;当m>1时,该行业的生产者可以获得超额利润;当m>1时,该行业的生产者只能获得折损性利润。一般的说,行业的价值平均实现系数与社会整体的供求关系有关,而与企业自身的作为无关。

假设某企业产品的价值平均实现系数为n,即该企业生产的价值为a货币单位的商品可以在市场上按a×n个货币单位的价格出售。当n=m时,该企业就只是该行业的普通生产者;当n>m时,该企业为该行业竞争中的优胜者;当n<m时,该企业为该行业竞争中的较劣者。为了使叙述简化,我们一般假定,企业的价值平均实现系数与企业的品牌(信誉、形象)和科技创新、营销策略、售后服务等有关,而与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产品数量无关,从而并不会改变企业常规的物力成本消耗和人力成本消耗。

§2  具体案例解析

假设某企业固定资产为100万货币单位,在某个生产周期中的原材料等物力成本耗费为20万货币单位,工资等人力成本耗费为20万货币单位,在该生产周期中新增价值额为40万货币单位,故税前利润为40-20=20万货币单位,资本的税前利润率为20/100+20+20)≈14.3%。假设该企业的纳税只与该企业的增值额有关,且一般为增值额的20%,则该企业需缴税40×20%=8万货币单位,税后利润为20-8=12万货币单位,资本的税后利润率为12/140≈8.6%。假定该企业在上述生产周期中的资本预期扩张率为5%(即需提取的发展基金为140×5%=7万货币单位),资方分红率为3%(即需提取的分红基金为140×3%=4.2万货币单位),企业福利基金为利润的剩余部分8.6%-5%-3%=0.6%(即可提取福利基金12-7-4.2=0.8万货币单位)。从利润分配角度看,发展基金占比为7/12≈58%,分红基金占比为4.2/12≈35%,福利基金占比为0.8/12≈7%。

假设该企业通过采用先进技术、改进工艺、改善管理、培训劳动者、节约资源等方法将该企业劳动者的价值创造系数k提高为原来的1.05倍,即在该生产周期该企业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变为40×1.05=42万货币单位,同时生产的物力消耗成本增加了0.5万货币单位(由于资源节约),并且劳动者的工资也随着生产率的变化而同步提高,即劳动者工资变为20×1.05=21万货币单位,故企业总资本变为100+20+0.5+21=141.5万货币单位,税前利润变为42-21=21万货币单位,税前利润率变为21/141.5≈14.8%,纳税额变为42×20%=8.4万货币单位,税后利润变为21-8.4=12.6万货币单位,税后利润率变为12.6/141.5≈8.9%,税后利润比原来增加0.6万货币单位的特别增益额。假定在新增的特别增益额中,发展基金的提取比例为40%即0.6×40%=0.24万货币单位,分红基本的提取比例为25%即0.6×25%=0.15万货币单位,福利基金提取比例为5%即0.6×5%=0.03万货币单位,其剩余部分为特别增益额的贡献方的奖励基金为0.6-0.24-0.15-0.03=0.17万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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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2-11-21 22:03:2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这是一种原创性理论,不知是否可行,希望大家多提宝贵的意见、建议,多多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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