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什么文章里面替换成“元”,逻辑就还是成立的?让我们进入一个最简单的例子。
假设3个人,每人每天工作8小时,每人砍柴200斤。
现在有一个人自愿工作10小时,除了8小时砍柴以外,他另外工作了2小时,令手里的石斧变锋利了。于是他第二天砍柴6小时就砍了和别人一样多的200斤柴。但是他也同样砍了8小时,结果砍的柴比别人多1/3。
这1/3当然归这个将自己的石斧变锋利的人。
我们然后假设,原先不是砍柴而是拾柴,所以原先每人每天只能拾取50斤。而一个人发明了斧子。砍柴200斤。那么多出来的150斤也是归这个发明斧子的人。
然后我们再假设。每50斤柴可以换1斤肉吃。那么显然,这个发明斧子的人理所当然获得4斤肉,而与此同时那两个没有发明斧子的人,只能获得1斤肉。
也没有问题。
问题在于斧子的所有权。
即另外两个人也要用斧子怎么办?
于是发明需要受到保护。我们假设这个发明另外两个人不理解。于是只能按照发明人要求的数量提供等价物,来换取斧子的发明办法。这时候情况类似今天的专利保护。一旦等价物提供完毕,那么斧子的发明办法就是公共的财产了。
进一步地,假设制造斧子的原料是稀缺的,而且另外两个人得不到这种原料。那么他们要用斧子就必须向发明人借。这时候发明办法即便公开也没有改变情况。那么这个租借费用显然相当于补偿发明人自己劳动时间所能取得的200斤柴另外加上因那天他发明斧子而额外工作的时间所能砍到的柴草数量。租借一天是200斤柴加上原先工作8小时拾取50斤柴,但外加2小时拾取柴草的数量是50×1/4=62.5斤。于是租借费用就是262.5斤每天。
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剥削成分。剥削出在哪里呢?
发明人不仅发明了斧子,而且把斧子所砍的柴全部都划归自己所有,导致其余两个人没有柴可拾取。而假如发明人公布发明斧子的办法,使得其余两个人都有办法制造斧子,而且把自己垄断的制造斧子的原料借此机会给另外两个人。而这两个人又只能靠砍柴为生。然后发明人不仅要求另外两个人为其砍柴,且砍柴数量超过每天的262.5斤,那么那个超过额度就是剥削额。
所以,剥削不是简单的数字累加,有一系列非数字的条件。通过所有权占有资源,是一切剥削的必要条件。使得劳动所得超过补偿资本所得,并归为己有,是剥削完成的充分条件。
一个人不会因为其发明或者创造或者多劳动,从而多劳多得就必然导致剥削别人,剥削,从来就是有暴力作为后盾的。
奴隶主是没有办法剥削奴隶的,除非他能用武力强制。资本家是没有办法剥削工人的,除非有这样的社会条件:一切资源都已经归私人所有,而这个私人与全人类相对立,使得生产资料归私人的同时,另外一些私人无权获取。于是私人表现为与其他私人的对立,并与全人类对立。劳动的异化不通过劳动本身来解释,就不是用现象来解释。这三条我都承认。但这不是导致不平等的原因,更不是不平等成为合理的理由。
我有点矛盾,以你的水平是否有能力去读一些连康德都认为因为其语言的绚丽多彩而让他忘乎其中逻辑内涵的论文,否则我推荐你读一下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书不厚,但不要急着两三天读完,里面的辩证法是很难以为很简单就能悟出来的。我对另外一个LightsOn已经建议过了:有些人是没有那根“弦”来理解政治经济学的。不要勉强自己。
政治经济学被很多学经济学的人觉得难,因为他们觉得太简单,到处都是自相矛盾的东西,这样破陋的东西也要考试,真是浪费时间。他们没有理解,他们能解很高深的数学题,但他们完全没有理解辩证逻辑。而经济学,主要不是数学的形式逻辑,更主要是辩证逻辑的科学。不是所有人都能看懂辩证逻辑的,正如不是所有人都能考数学系一样。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