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完全竞争市场下,企业是否是价格的接受者,其关键在于如何定义“价格接受者”。
如果把“价格接受者”定义为“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而接受现有的价格的企业”,那么,完全竞争市场下,企业就是价格的接受者,这没有错。
如果把“价格接受者”定义为“不得不接受某个价格的企业”。那么,完全竞争市场下,企业就不一定是价格的接受者。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定义“价格的接受者”?
个人觉得,把“价格接受者”定义为“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而接受现有的价格的企业”有些不妥。更合适的做法,是把“价格接受者”定义为“不得不接受某个价格的企业”更合适。
还是请大家看看374楼中的第二、第三、第四部分的论述。
总觉得,版上的网友们没有能够理解到楼主在说什么,当然,也许楼主没有表达清楚。
重复一下:
四、一个逻辑学分析:完全竞争市场下企业不是价格的接受者
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完全竞争市场下,企业是价格的接受者”成立的必要条件,是把“价格接受者”定义为“企业出于利润最大化考虑接受了某一个价格,企业就是价格的接受者”。可是,这样的“价格接受者”的定义将推出“完全垄断时的企业也是价格的接受者”这一荒谬的结论,从而说明这样的“价格接受者”的定义是不成立的。必要条件不成立,从而命题“完全竞争市场下,企业是价格的接受者”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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