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鹏在给我的回帖里说:
“不过,你说的狭窄问题,我恰恰有相反观点
一时说不透
这里只说一点:如果交易不能给买方带来节约,那么买方是不会购买的
如果你仅仅从卖方所卖的事物种类角度看问题,你便不会懂得上面的意思
比如有人说,自然资源产品是无需劳动而得到的呀,那么卖方不劳动也可会有人买,那不是说明自然资源天生有价值么
这是效用价值论观点
但是,效用价值论还需要打补丁
比如,当我们说,阳光也是自然资源,也有效用,但是没有人购买它,效用价值论者,就打个补丁,说,阳光是丰裕的,所以它虽然有效用,但没有价值
于是,稀缺的、有效用的自然资源才有价值,效用价值论者如是说
那么,俺要问:是稀缺性导致自然资源有价值,还是自然资源的效用使其有价值?
肯定前者,后者便不攻自破了;肯定后者,那么阳光的例子怎么办?阳光有效用而无价值,证伪了效用价值(价格)论。”
罗鹏提出了“阳光有效用而无价值”的“阳光现象”理论,笔者觉得很有意思,值得进一步探讨。故索性开个新贴,大家一起来讨论。
我觉得,“阳光现象”涉及三个问题:
1.商品的“价值”,必须同时包含“消费价值”和“交易价值”,否则,“商品价值”不能成立。
如果某东西只有“消费价值”,没有“交易价值”,那么,它不能称之为“商品”,只能说是“物品”、“用品”。即使发生“所有权”的转移,那也不属于“商品交易”行为。比如“免费赠送”、“广告派发”、“公益捐助”等,或属于“偷窃”、“抢夺”等犯罪行为。
根据这一点,“阳光”虽然拥有“消费价值”(笔者在这里不使用“效用价值”概念,认为无论从内涵还是外延,它都不及“消费价值”更准确、更到位。其实,它只是“消费价值”的一个方面,具体位于“技术指标值”之中),但由于它不能买卖,因此不是“商品”,于是也就不具有“交易价值”。“阳光”只是“用品”,它只有“用品价值”,不存在“商品价值”。
另一方面,如果将没有任何“消费价值”的“商品”赋予“交易价值”,并让消费者去购买,那就是一种欺骗、欺诈行为,是一种犯法、犯罪的勾当,与真正的“商品交易”和“商品价值”也无关。
2.商品必须明确“物权归属性”问题,否则,无法进行交易买卖。
笔者曾指出,“商品”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具有“物权归属性”。如果商品没有明确的权利、责任、义务归属规定,相关的物权关系混乱或不明确,那商品正常的交易买卖也就难以进行。这是商品经济活动的一个基础性的、法制性问题。“阳光”是大自然的产物,没有人能控制它或拥有它,因此不存在“物权归属性”问题,谁都可以自由地享受阳光。既然阳光不属于任何人所有,那么也就不需要通过商品交易方式来获得,自然,它也就不具有“交易价值”。
同样是自然产品,石油、煤炭之所以能成为商品,就是因为一般来说,谁开采,谁就拥有它的所有权。由于石油、煤炭没有了“物权归属”问题的障碍,故它就能交易买卖,于是顺理成章也就有了“交易价值”。
同样道理,河里、海里的自然水生物,山里的山参、药草,谁捕到、谁采到,就归谁所有,因此也就有了转化为货币价值的基础。
3.商品“交易价值”的实现,必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左右。
当商品在市场上“求大于供”时,商品必定畅销,它的“交易价值”一定容易实现。如果商品呈现的是“供大于求”的情况,那么,即便有的“消费价值”并不太差,然而一部分商品的“交易价值”也依然可能兑现不了。
有“阳光”天气的时候,只要没有被遮挡,谁都能享受阳光,不存在“求大于供”的问题。而阴雨天,没有阳光,没有了供应,即使出钱付费也无法得到“阳光”。在这种情况下,“阳光”无法成为商业交易活动的对象,它的“交易价值”也就没有了着落。
如果将来谁有本事将“阳光”收集起来,并在需要的时候释放出来供人使用,那时候,“阳光”也同样具有“交易价值”,并真正实现它的“商品价值”。
同样问题也反映在人工制造的商品上,即便某商品也拥有“消费价值”,但也可能由于“市场供求失衡”等各种原因而无法实现它们的“交易价值”。
比如:有的产品过时了,遭淘汰了,就像“科达”胶卷、“红灯”电子管收音机等等,虽然“消费价值”不能说没有,但现在基本上没有人去购买而使用它们(除了收藏目的之外)。这样的商品几乎失去了日常生活上的“交易价值”。
也有的产品“供求”错位:冬季的服装夏季卖,北方的用品南方卖,大人的东西卖儿童,女人的物品卖男人等等。这样做,商品很难顺畅地销售,很难顺利地实现其应有的“交易价值”。
还有的产品,质量低劣,口碑极差,甚至还有危害作用。比如“黑心棉”、“大麻”、“海洛因”等这样的商品,尽管也有一定的“消费价值”,但作为ZF管理部门,必须将这种商品清出市场,不容许买卖,禁止它们实现“交易价值”。
由上,我们也可以发现,商品从生产到销售完成“商品价值”的实现,需要经历两个重要阶段:一个是生产制造过程,任务是以形成商品的“消费价值”为目的;另一个是销售交易过程,就是要实现商品的“交易价值”。只有当实物商品换来“货币”或其它形式的经济利益时,该商品的“价值”流程才算真正完成。事实上,“商品价值”流程是一个颇不平坦的过程,当中随时会遭遇困难、挫折和风险,这绝不是“劳动价值论”所表现和描述的那么容易和简单。“阳光现象”理论也为我们证实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