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应雍2010
1248 4

关于“阳光现象”的分析 [推广有奖]

  • 0关注
  • 0粉丝

本科生

6%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0
论坛币
802 个
通用积分
0
学术水平
23 点
热心指数
23 点
信用等级
21 点
经验
1325 点
帖子
88
精华
0
在线时间
25 小时
注册时间
2010-5-2
最后登录
2013-12-3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罗鹏在给我的回帖里说:

“不过,你说的狭窄问题,我恰恰有相反观点

一时说不透

这里只说一点:如果交易不能给买方带来节约,那么买方是不会购买的

如果你仅仅从卖方所卖的事物种类角度看问题,你便不会懂得上面的意思

比如有人说,自然资源产品是无需劳动而得到的呀,那么卖方不劳动也可会有人买,那不是说明自然资源天生有价值么

这是效用价值论观点

但是,效用价值论还需要打补丁

比如,当我们说,阳光也是自然资源,也有效用,但是没有人购买它,效用价值论者,就打个补丁,说,阳光是丰裕的,所以它虽然有效用,但没有价值

于是,稀缺的、有效用的自然资源才有价值,效用价值论者如是说

那么,俺要问:是稀缺性导致自然资源有价值,还是自然资源的效用使其有价值?

肯定前者,后者便不攻自破了;肯定后者,那么阳光的例子怎么办?阳光有效用而无价值,证伪了效用价值(价格)论。”

罗鹏提出了“阳光有效用而无价值”的“阳光现象”理论,笔者觉得很有意思,值得进一步探讨。故索性开个新贴,大家一起来讨论。

我觉得,“阳光现象”涉及三个问题:

1.商品的“价值”,必须同时包含“消费价值”和“交易价值”,否则,“商品价值”不能成立。

如果某东西只有“消费价值”,没有“交易价值”,那么,它不能称之为“商品”,只能说是“物品”、“用品”。即使发生“所有权”的转移,那也不属于“商品交易”行为。比如“免费赠送”、“广告派发”、“公益捐助”等,或属于“偷窃”、“抢夺”等犯罪行为。

根据这一点,“阳光”虽然拥有“消费价值”(笔者在这里不使用“效用价值”概念,认为无论从内涵还是外延,它都不及“消费价值”更准确、更到位。其实,它只是“消费价值”的一个方面,具体位于“技术指标值”之中),但由于它不能买卖,因此不是“商品”,于是也就不具有“交易价值”。“阳光”只是“用品”,它只有“用品价值”,不存在“商品价值”。

另一方面,如果将没有任何“消费价值”的“商品”赋予“交易价值”,并让消费者去购买,那就是一种欺骗、欺诈行为,是一种犯法、犯罪的勾当,与真正的“商品交易”和“商品价值”也无关。

2.商品必须明确“物权归属性”问题,否则,无法进行交易买卖。

笔者曾指出,“商品”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具有“物权归属性”。如果商品没有明确的权利、责任、义务归属规定,相关的物权关系混乱或不明确,那商品正常的交易买卖也就难以进行。这是商品经济活动的一个基础性的、法制性问题。“阳光”是大自然的产物,没有人能控制它或拥有它,因此不存在“物权归属性”问题,谁都可以自由地享受阳光。既然阳光不属于任何人所有,那么也就不需要通过商品交易方式来获得,自然,它也就不具有“交易价值”。

同样是自然产品,石油、煤炭之所以能成为商品,就是因为一般来说,谁开采,谁就拥有它的所有权。由于石油、煤炭没有了“物权归属”问题的障碍,故它就能交易买卖,于是顺理成章也就有了“交易价值”。

同样道理,河里、海里的自然水生物,山里的山参、药草,谁捕到、谁采到,就归谁所有,因此也就有了转化为货币价值的基础。

3.商品“交易价值”的实现,必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左右。

当商品在市场上“求大于供”时,商品必定畅销,它的“交易价值”一定容易实现。如果商品呈现的是“供大于求”的情况,那么,即便有的“消费价值”并不太差,然而一部分商品的“交易价值”也依然可能兑现不了。

有“阳光”天气的时候,只要没有被遮挡,谁都能享受阳光,不存在“求大于供”的问题。而阴雨天,没有阳光,没有了供应,即使出钱付费也无法得到“阳光”。在这种情况下,“阳光”无法成为商业交易活动的对象,它的“交易价值”也就没有了着落。

如果将来谁有本事将“阳光”收集起来,并在需要的时候释放出来供人使用,那时候,“阳光”也同样具有“交易价值”,并真正实现它的“商品价值”。

同样问题也反映在人工制造的商品上,即便某商品也拥有“消费价值”,但也可能由于“市场供求失衡”等各种原因而无法实现它们的“交易价值”。

比如:有的产品过时了,遭淘汰了,就像“科达”胶卷、“红灯”电子管收音机等等,虽然“消费价值”不能说没有,但现在基本上没有人去购买而使用它们(除了收藏目的之外)。这样的商品几乎失去了日常生活上的“交易价值”。

也有的产品“供求”错位:冬季的服装夏季卖,北方的用品南方卖,大人的东西卖儿童,女人的物品卖男人等等。这样做,商品很难顺畅地销售,很难顺利地实现其应有的“交易价值”。

还有的产品,质量低劣,口碑极差,甚至还有危害作用。比如“黑心棉”、“大麻”、“海洛因”等这样的商品,尽管也有一定的“消费价值”,但作为ZF管理部门,必须将这种商品清出市场,不容许买卖,禁止它们实现“交易价值”。

由上,我们也可以发现,商品从生产到销售完成“商品价值”的实现,需要经历两个重要阶段:一个是生产制造过程,任务是以形成商品的“消费价值”为目的;另一个是销售交易过程,就是要实现商品的“交易价值”。只有当实物商品换来“货币”或其它形式的经济利益时,该商品的“价值”流程才算真正完成。事实上,“商品价值”流程是一个颇不平坦的过程,当中随时会遭遇困难、挫折和风险,这绝不是“劳动价值论”所表现和描述的那么容易和简单。“阳光现象”理论也为我们证实了这一点。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市场供求关系 效用价值论 劳动价值论 大家一起来 商品价值 阳光

已有 1 人评分经验 论坛币 学术水平 热心指数 信用等级 收起 理由
LightsOn + 20 + 20 + 1 + 1 + 1 鼓励积极发帖讨论

总评分: 经验 + 20  论坛币 + 20  学术水平 + 1  热心指数 + 1  信用等级 + 1   查看全部评分

沙发
guanglovefeng 发表于 2013-9-5 09:17:0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谢谢

使用道具

藤椅
zzqh00000 发表于 2013-9-5 09:18:5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受教,谢谢二位的启发
很懒 懒到每天只睡7个小时

使用道具

板凳
应雍2010 发表于 2013-9-7 12:03:0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clm0600 发表于 2013-9-5 09:31
“商品价值”流程是一个颇不平坦的过程,当中随时会遭遇困难、挫折和风险,这绝不是“劳动价值论”所表现和 ...
马克思的确说过这句话,正如“新东方在线”列出的一个考研的题目所说的:2011年单项选择题:马克思把商品转化成货币称为“商品的惊险跳跃”,“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碎的不仅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的占有着。”这是因为只有商品变为货币
  A.货币才能转化为商品    B.价值才能转化为使用价值
  C.抽象劳动才能转化为具体劳动      D.私人劳动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
  【解读】在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具有二重性:即时私人劳动,也是社会劳动。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每个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按照自己的利益和要求进行,是具有私人性质的劳动。同时由于社会分工的存在,每个商品生产者在社会分工体系中从事的是某一种商品生产,他们的劳动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是具有社会性质的社会劳动。在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存在矛盾。矛盾体现在:商品生产者的劳动首先表现为私人劳动,它要转化为社会劳动。这一转化要以商品的出售为前提,但商品的顺利出售又充满困难。这样,商品生活生产者的私人劳动能否转化为社会劳动,以及在多大成多上转化为射虎劳动都充满矛盾。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把商品转化成货币称为“商品的惊险跳跃”,“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碎的不仅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的占有着。”正确答案为D。

很显然,马克思的用意是指所谓的“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问题。事实上,他并没有将此理解为是经济活动中必然存在的一种“经济风险”客观规律。从他的其它理论表述上也可以看出这一点:比如“价值增殖”理论、“剩余价值”理论(包括“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的说法),以及资本总公式理论等等,都没有将“经济风险”和“负价值”问题考虑在内。在他看来,只要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计划经济”,这个“惊险的一跳”问题就全都迎刃而解了。我们当今对这个“惊险的一跳”能有如此深刻的理解、认识和体会,全赖于现在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制度。30多年的实践使我们意识到,经济社会并不是一个“单极(正价值)的经济世界”,而是一个“双极(正、负价值)的经济世界”。这也是马克思“计划经济”等理论惨遭失败的主要原因。而且,我指的“商品价值流程是一个颇不平坦的过程,当中随时会遭遇困难、挫折和风险“这句话,也包括“消费价值”的形成过程,我在分析马克思“剩余价值”生产皮鞋例子时,也指出了实践中的“变量(不确定)”现象情况。所以,我认为并没有“瞪眼说瞎话和成心撒谎。”
已有 1 人评分经验 论坛币 学术水平 热心指数 信用等级 收起 理由
赫赫铭儿0 + 20 + 20 + 1 + 1 + 1 学术态度端正

总评分: 经验 + 20  论坛币 + 20  学术水平 + 1  热心指数 + 1  信用等级 + 1   查看全部评分

使用道具

报纸
罗鹏 发表于 2013-9-9 21:53:4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俺的观点没那么复杂
只是说,没有劳动(或者很少劳动)改变的自然物进入交换领域(至少有一个人购买),这物品才有价值可言。购买者愿意支付,决定了它有价值。至于劳动产品,同样,只有它进入交换领域(至少有一个人购买),它才有价值可言。这时,卖者希望得到比自己劳动(价值域下限)更多的劳动做为补偿,买者希望补偿给卖者的劳动低于自给自足的劳动(价值域上限),成交比例或成交价格,便在这个区域内,价格一旦确定,价值也就确定(在此次交易中)。边际效用只表达了买者的看法,只是决定成交比例或成交价格的一个方面的看法(因素)之一,而不是唯一决定价值量的因素。边际效用,只同价值量有关。
阳光虽有效用(至少对腿寒的老头老太太有用),但它不会进入交换领域。所以,也就没有价值域问题,更没有价值(经济意义上的概念)。
已有 1 人评分经验 论坛币 收起 理由
赫赫铭儿0 + 20 + 20 鼓励积极发帖讨论

总评分: 经验 + 20  论坛币 + 20   查看全部评分

用一种错误去纠正另一种错误,并不能使错误得以消除;用一种邪恶来对抗另一种邪恶,最终会使邪恶得以壮大。——罗鹏

使用道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加JingGuanBbs
拉您进交流群

京ICP备16021002-2号 京B2-2017066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免责及隐私声明

GMT+8, 2024-4-28 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