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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对“购买劳动力”的理解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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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08-1-15 07:20: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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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对“购买劳动力”的理解

黄焕金

以下一段话,说明了马克思对他所所说的“购买劳动力”的理解与含义介定。

“事实上,劳动力的卖者,和任何别的商品的卖者一样,实现劳动力的交换价值而让渡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他不交出后者,就不能取得前者。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不归它的卖者所有,正如已经卖出的油的使用价值不归油商所有一样。货币所有者支付了劳动力的日价值,因此,劳动力一天的使用即一天的劳动就归他所有。劳动力维持一天只费半个工作日,而劳动力却能操作或劳动一整天。也就是说,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但也决没有损害卖者的权利问题的一切条件都履行了,交换规律得到了严格的遵守,等价物换等价物。在市场上,资本家对每一种商品――棉花、纱锭和劳动力――都按其价值购买。然后他做了任何别的买卖所做的事情,他消费它们的使用价值劳动力在它被使用的专业中,必须具有平均的熟练程度、技巧和速度;而我们的资本家在市场上也十分注意要买到这样的劳动力。其次,这种劳动力必须以通常的紧张程度执行职能。因此,资本家也不安地注视着工人,不让他放慢工作,丢失时间。他购买的这个劳动力有一定的期限;他要得到属于他的东西。他不愿意被盗窃。”(马克思:《资本论》法文中译版第一卷182183184页)

这段话明确告诉我们,在马克思看来,购买劳动力就象购买任何一种商品一样,“实现劳动力的交换价值而让渡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资本家支付工资而购买劳动力,是为了在购买期限内得到劳动力这种“物品”的使用权,而在这个期间,劳动力的使用权不再属于劳动者本人了,而是属于购买它的资本家。而资本家之购买劳动力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剩余劳动,即获得超过工资额的产值额。

不过在这里马克思也强调,所购买到的劳动力必须在相应的专业范围内具有“平均的熟练程度、技巧和速度”,否则,资本家就会认为他所购买到的劳动力不抵值,甚至存在浪费现象。而这个购买劳动力的前提条件,在马克思这里只不过是一个预定的前提,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却是一个非常重要、非常关键的问题。人的劳动积极性问题,从来都是一个关键问题,而不是一个只需轻描淡写的问题。那么,这种劳动积极性是否只需要资本家“不安地注视着工人”就可以解决了呢?可能对于一种机械的、重复性强的劳动,是可以的,但对于一些深层次的技术劳动与高层次的管理活动,资本家看得再紧,可能也无济于事。那么,如何解决人们“出工不出力”的消极问题呢?就需要有一定的“物质刺激”才行。那么这种物质刺激又是如何实行呢?是不是克扣原来本该属于劳动者的工资,来作为奖金以剌激劳动积极性呢?本来资本家是用1000元可变资本去购买一个人一个月的劳动力的,并且按正常的商品购买规则,资本家支付工资,劳动者支付他的劳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现在资本家不是这样了,他要把这些钱作为奖金,劳动者做得又快又好了,他才以奖金的形式付给劳动者工资。但是,假如劳动者象马克思所设想的那样,原先是一无所有,那么,在资本家这里劳动一段时间里,无论他的劳动效果如何,资本家都得给予他基本的报酬,否则他就无法生存。因此工资就必定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维持生存的基本工资,另外一部分是根据劳动效率与效果而给予的奖金型工资。前者是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所需,无论劳动者在资本家那里是否有活干,只要资本家雇佣了他,资本家就得在这段时间里养活他。

但是马克思的工资只是工人的基本生存费用,根本没有什么奖金可言。如果资本家再拿出这点基本生存费用的一部分来作为奖金去刺激工人的话,如果工人不能拿到奖金,就只能饿死了。因此,奖金只能从剩余价值中产生,而这是资本家所愿意的吗?也许,资本家愿意少获得一点剩余价值率,来换取更多的剩余价值量。这也算是“薄利多销”的一种形式吧!另一方面,如果资本家所付出的工资脱离了工人的基本生存费用,占到了剩余价值的空间,那么,资本家所购买的,就不再是劳动力了,而是劳动效率。为了获得更高的劳动效率,资本家确实愿意向关键劳动者支付一部分剩余价值以作为剌激的奖励,甚至给予期权和股份,以使其真心实意地为资本家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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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劳动力 马克思 劳动积极性 剩余价值率 剩余价值 马克思 劳动力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沙发
pupil 发表于 2008-1-15 07:54:00
以下是引用hhj在2008-1-15 7:20:00的发言:

现在资本家不是这样了,他要把这些钱作为奖金,劳动者做得又快又好了,他才以奖金的形式付给劳动者工资。但是,假如劳动者象马克思所设想的那样,原先是一无所有,那么,在资本家这里劳动一段时间里,无论他的劳动效果如何,资本家都得给予他基本的报酬,否则他就无法生存。因此工资就必定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维持生存的基本工资,另外一部分是根据劳动效率与效果而给予的奖金型工资。前者是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所需,无论劳动者在资本家那里是否有活干,只要资本家雇佣了他,资本家就得在这段时间里养活他。

但是马克思的工资只是工人的基本生存费用,根本没有什么奖金可言。如果资本家再拿出这点基本生存费用的一部分来作为奖金去刺激工人的话,如果工人不能拿到奖金,就只能饿死了。因此,奖金只能从剩余价值中产生,而这是资本家所愿意的吗?也许,资本家愿意少获得一点剩余价值率,来换取更多的剩余价值量。这也算是“薄利多销”的一种形式吧!另一方面,如果资本家所付出的工资脱离了工人的基本生存费用,占到了剩余价值的空间,那么,资本家所购买的,就不再是劳动力了,而是劳动效率。为了获得更高的劳动效率,资本家确实愿意向关键劳动者支付一部分剩余价值以作为剌激的奖励,甚至给予期权和股份,以使其真心实意地为资本家劳动。

首先,你应该回到原来的帖子中将我们已经进入正题进入实质分析的内容继续下去,只有坚持严谨分析一直到底,交流才有意义。

既然你又提出了“新”的看法,新的思路,我再依着你的思路来进行。

你把工资中的一部分作为维持生活基本需要的,另一部分是奖金,那么,你如何来证明工人,所得到的除去资金剩余的一部分,就正好可以维持工人的生活基本需要呢(不需要我再多加解释,你也知道,这个基本需要里,也包括教育等费用)。

其实,你已经回答了:“如果资本家再拿出这点基本生存费用的一部分来作为奖金去刺激工人的话,如果工人不能拿到奖金,就只能饿死了。

你这句话,还有一句没有说的意义,有的时候,工人得不到奖金,但是还活得好好的,这不正说明,得到的奖金,已经超过了工人生产的基本需要吗?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应该有很多工人要饿死的。是这样吧?

还是原来的原则,先确认你的观点,我再回答,请你看看是不是这样,还有没有要补充的。如果你确认是这个观点,我会好好回复的。

呼唤中国经济学大家的出现!

藤椅
hhj 发表于 2008-1-16 07:11:00

工资等于工人的基本生存费用,那是马克思的观点。问题在于这个“基本生存费用”也是一个能动的概念。因为从“饿死”,到一定水平的生存需要,已经是一个发展演化了的过程。

从现实上看,每个有自主雇工的单位大多设立这种基本工资+奖金的制度。它的意思无非就是:首先要维持工人的基本生存,然后再对工人的努力劳动加以激励。这是我们从现实中所看到的情况。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板凳
pupil 发表于 2008-1-16 07:27:00
以下是引用hhj在2008-1-16 7:11:00的发言:

工资等于工人的基本生存费用,那是马克思的观点。问题在于这个“基本生存费用”也是一个能动的概念。因为从“饿死”,到一定水平的生存需要,已经是一个发展演化了的过程。

从现实上看,每个有自主雇工的单位大多设立这种基本工资+奖金的制度。它的意思无非就是:首先要维持工人的基本生存,然后再对工人的努力劳动加以激励。这是我们从现实中所看到的情况。

你一定很不喜欢我在严谨逻辑基础上对你的追究,其实这是对问题本质的认识。“它的意思无非是”,这只是你“想当然”的判断。

你在现实中看到的是:雇主在将一部分报酬以奖金形式支付,而不是“激励”--你看不到激励,激励是你所进行的一个判断,我也可以做出自圆其说的其他的判断,而不像你所说的“无非是”,只有一个判断。看一下,我的另一个判断:

同一个现象,即雇主以奖金支付部分劳动力报酬的现象,也可能是下面这个问题的表现:

雇主要购买的劳动力是针对某种使用价值生产需要付出的体力和智力,但是,在某些场合下,工人极有可能在交易时承诺付出足够多的劳动力,而工作时却偷懒,不付出足够的劳动力,但是雇主往往难以直接监督工人体力和智力付出的是否足够,所以,他们在与工人达成协议时,雇主往往要规定以生产的使用价值数量来衡量工人的体力和智力的付出量是否足够,以此来监督工人支付的劳动力是否达到了交易时所规定的量。

所以,奖金,是工人报酬中可能得不到的一部分,得不到这部分奖金,原因在于雇主认为他们没有付出足够的劳动力,这种衡量劳动力付出量的方式,是交易双方,在劳动力商品的“公平交易”中达成的协议,工人在交易协议达成时已经接受,所以才会接受部分报酬以“奖金”的形式来支付--当然,不排除协议达成后的“再谈判”的可能。

我这样说,你肯定不会同意,但是请你找出我不能自圆其说的地方,如果找不出,至少请你承认,马克思的“购买劳动力”的说法,你虽然感到不舒服,但是找不到批判的地方--这也是对理论的一种承认。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16 7:29:00编辑过]

呼唤中国经济学大家的出现!

报纸
hhj 发表于 2008-1-17 07:26:00

我看了你以上的言论不禁感到好笑。因为你将奖金误解成了产量的抵押金了。你同样认为工人有可能“偷懒”,因此要找人看得很紧才行,并且要扣除应该给予工人的一部分工资,以示偷懒时制裁。但这样的奴隶制手段真正有效吗?你认为这样有效吗?

 我不知道什么“也可能是...”的所谓“严谨逻辑”,我只知道实际情况。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地板
hhj 发表于 2008-1-17 07:30:00

关于马克思购买劳动力的说法,其实你已经说了其中真实情况。很简单,购买了劳动力,就等于一件物品归我所用那样,由我支配劳动力的使用。

但是我已经说得很清楚了,资本家并不能按照马克思所说的购买劳动力而真正得到劳动力的劳动。除非资本家购买到了一个死的劳动力了。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7
pupil 发表于 2008-1-17 07:51:00

争吵无益,我不想去较一时之短长,所以不管你看到没有,我删除这里的发言,请看第9楼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17 8:53:37编辑过]

呼唤中国经济学大家的出现!

8
pupil 发表于 2008-1-17 08:01:00

先不去争论你的观点,也不对你的评论去争,只解释分歧吧,如果你坚持认为需要我做解释的,我再解释,为了争论而争论没有意义,看第9楼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17 8:55:5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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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pupil 发表于 2008-1-17 08:34:00
以下是引用hhj在2008-1-17 7:26:00的发言:

我看了你以上的言论不禁感到好笑。因为你将奖金误解成了产量的抵押金了。你同样认为工人有可能“偷懒”,因此要找人看得很紧才行,并且要扣除应该给予工人的一部分工资,以示偷懒时制裁。但这样的奴隶制手段真正有效吗?你认为这样有效吗?

 我不知道什么“也可能是...”的所谓“严谨逻辑”,我只知道实际情况。

只要将观点,讲明就好,所以我还是愿意将观点再按你所愿意理解的角度另做表述:

奖金,即可以说成是在固定工资基础上又做出的奖励,也可以说成是,总量报酬中,后付晚付的一部分。可以像你那样说成是,在固定收入的基础上多得了一部分;也可以像我那样说成是,在总报酬中,有一部分,需要确认了工人付出的劳动力是否足够之后才能获得。--100元固定收入,100浮动收入,既可以说成是在100元固定收入的基础上再多得100元,也可以说成是,200元的总收入中,有100元,在确认了劳动力是否足额后再获得。

同样,让工人,为了获得奖金而好好工作,即可以像你那样说,是为了激励工人“更多”的工作。也可以说成是,要求工人,为了得到足够的报酬而“不偷懒”--“更多”的工作,和“不偷懒”,只是解释的角度不一样而已,无论是“更多工作”,还是“不偷懒”,都可以是在监督者鞭子下的被迫的选择,也可以是为了更多报酬的而获得的“激励”。

--而我所说的“不偷懒”,指的也是工人要按劳动力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努力来证实自己已经提供了足额劳动,从而争取获得足额的报酬--这也是一种为了获得报酬而形成的“激励”--“不偷懒”,并不是奴隶和鞭子的“专利”。

这只是同一个现象,从不同角度来说而已,都可以自圆其说,我选择后者,并不是因为,后者更容易理解(你把它理解到“奴隶制”上去,肯定不是你故意所为,反倒说明,我的说法不是很容易被人理解,我也不希望这样),更不是因为我想玩一下所谓的“诡辩”(当然,在你看来,它显得很诡辩,对于这种印象,我倒想解释成,这种说法,与大家通常理所当然的判断不完全相符,所以理解起来“不舒服”,但是要达到对事物的本质认识,本来就不是件追求“舒服”的事儿),而是因为,这种说法,与购买劳动力的说法的逻辑相一致--而为什么坚持购买劳动力这种说法呢(为了坚持这种说法,还导致我做出了一个,大家理解起来不舒服的解释)--原因不是因为马克思这样说,更不是要证明你是错的,而是因为,工人那里拥有的可以卖出去的,只有劳动力,说成购买劳动,进而说成是购买劳动效果,都无法自圆其说(自圆其说,不是为说得好听,而是为了说得准确,为了更接近事物的本质)--因为工人那里只有劳动力可卖,没有劳动效果可卖。

希望你能善意讨论,有逻辑有推理的指出的我不足,请不要仅做评论,更不要再有人身攻击:“隔靴瘙痒赞何如,入木三分骂亦精!”只要有逻辑有推理,对我的观点,不需要客气,我也不会对你的观点客气,但是希望我们能够在人格上相互尊重。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17 9:32:2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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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pil 发表于 2008-1-17 09:13:00
以下是引用hhj在2008-1-17 7:30:00的发言:

关于马克思购买劳动力的说法,其实你已经说了其中真实情况。很简单,购买了劳动力,就等于一件物品归我所用那样,由我支配劳动力的使用。

但是我已经说得很清楚了,资本家并不能按照马克思所说的购买劳动力而真正得到劳动力的劳动。除非资本家购买到了一个死的劳动力了。

质疑不是为了让你难堪,是我觉得,我们的理解不同,关键点可能在这儿:

“购买了劳动力,就等于一件物品归我所用”,

在这里,你所说的“那件归我所用的”“物品”,是指劳动力吧,

--你认为,这件物品是什么呢:在你的分析中,你没有把它理解为身体,也没有把它理解为劳动,而是理解为“有劳动能力的容器”,但是,你又拒绝把它理解为“体力和智力”(当然,你可能没有拒绝,可能是我误解了),

--那么,这个容器总得是个什么东西吧,你把它理解为什么东西了呢,从而认为,购买了就可以归我所用的东西,是件什么东西呢。

--这件东西的量,又是如何衡量的呢????--它得有个数量,没有数量,怎么确定价格?

你不要回复我说,是马克思说的,我不管他说的是什么,反正我不认为购买的是劳动力--这样说不对,你现在正在谈马克思的理解,所以问的正是在你看来,马克思是怎么理解的。如果说不上来,不说明,马克思的理解不对,反而说明你可能没有理解马克思说的到底是什么。

--你说呢????

请你自己考虑考虑,我等你回复。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17 9:14:1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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