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购买劳动力”的理解
黄焕金
以下一段话,说明了马克思对他所所说的“购买劳动力”的理解与含义介定。
“事实上,劳动力的卖者,和任何别的商品的卖者一样,实现劳动力的交换价值而让渡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他不交出后者,就不能取得前者。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不归它的卖者所有,正如已经卖出的油的使用价值不归油商所有一样。货币所有者支付了劳动力的日价值,因此,劳动力一天的使用即一天的劳动就归他所有。劳动力维持一天只费半个工作日,而劳动力却能操作或劳动一整天。也就是说,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但也决没有损害卖者的权利…问题的一切条件都履行了,交换规律得到了严格的遵守,等价物换等价物。在市场上,资本家对每一种商品――棉花、纱锭和劳动力――都按其价值购买。然后他做了任何别的买卖所做的事情,他消费它们的使用价值…劳动力在它被使用的专业中,必须具有平均的熟练程度、技巧和速度;而我们的资本家在市场上也十分注意要买到这样的劳动力。其次,这种劳动力必须以通常的紧张程度执行职能。因此,资本家也不安地注视着工人,不让他放慢工作,丢失时间。他购买的这个劳动力有一定的期限;他要得到属于他的东西。他不愿意被盗窃。”(马克思:《资本论》法文中译版第一卷182-183、184页)
这段话明确告诉我们,在马克思看来,购买劳动力就象购买任何一种商品一样,“实现劳动力的交换价值而让渡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资本家支付工资而购买劳动力,是为了在购买期限内得到劳动力这种“物品”的使用权,而在这个期间,劳动力的使用权不再属于劳动者本人了,而是属于购买它的资本家。而资本家之购买劳动力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剩余劳动,即获得超过工资额的产值额。
不过在这里马克思也强调,所购买到的劳动力必须在相应的专业范围内具有“平均的熟练程度、技巧和速度”,否则,资本家就会认为他所购买到的劳动力不抵值,甚至存在浪费现象。而这个购买劳动力的前提条件,在马克思这里只不过是一个预定的前提,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却是一个非常重要、非常关键的问题。人的劳动积极性问题,从来都是一个关键问题,而不是一个只需轻描淡写的问题。那么,这种劳动积极性是否只需要资本家“不安地注视着工人”就可以解决了呢?可能对于一种机械的、重复性强的劳动,是可以的,但对于一些深层次的技术劳动与高层次的管理活动,资本家看得再紧,可能也无济于事。那么,如何解决人们“出工不出力”的消极问题呢?就需要有一定的“物质刺激”才行。那么这种物质刺激又是如何实行呢?是不是克扣原来本该属于劳动者的工资,来作为奖金以剌激劳动积极性呢?本来资本家是用1000元可变资本去购买一个人一个月的劳动力的,并且按正常的商品购买规则,资本家支付工资,劳动者支付他的劳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现在资本家不是这样了,他要把这些钱作为奖金,劳动者做得又快又好了,他才以奖金的形式付给劳动者工资。但是,假如劳动者象马克思所设想的那样,原先是一无所有,那么,在资本家这里劳动一段时间里,无论他的劳动效果如何,资本家都得给予他基本的报酬,否则他就无法生存。因此工资就必定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维持生存的基本工资,另外一部分是根据劳动效率与效果而给予的奖金型工资。前者是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所需,无论劳动者在资本家那里是否有活干,只要资本家雇佣了他,资本家就得在这段时间里养活他。
但是马克思的工资只是工人的基本生存费用,根本没有什么奖金可言。如果资本家再拿出这点基本生存费用的一部分来作为奖金去刺激工人的话,如果工人不能拿到奖金,就只能饿死了。因此,奖金只能从剩余价值中产生,而这是资本家所愿意的吗?也许,资本家愿意少获得一点剩余价值率,来换取更多的剩余价值量。这也算是“薄利多销”的一种形式吧!另一方面,如果资本家所付出的工资脱离了工人的基本生存费用,占到了剩余价值的空间,那么,资本家所购买的,就不再是劳动力了,而是劳动效率。为了获得更高的劳动效率,资本家确实愿意向关键劳动者支付一部分剩余价值以作为剌激的奖励,甚至给予期权和股份,以使其真心实意地为资本家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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