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说说马克思的观点,马氏认为参与生产过程的某人x获得的生产产值份额大于了他贡献的劳动量份额其差值就被视为剥削,x一般为资本家,剥削成分一般被称之为剩余价值。
传统的观点认为,参与生产过程的某人x卖出劳动的实际所得小于了理想条件下的所得其差值被视为剥削,x一般为工人,理想条件一般为资本家放弃了对利润索取权而成为工人,拿工资。
前者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后者是空想社会主义的思想基础。这两种观点都是充满矛盾不现实的,由于对发展变化的认识不足和未来的高度不确定性,买卖双方难以就竞争优势资源的价格与交易方式达成一致,资本家的人力资源没有公开的交易市场,他们成不了工人。19世纪的空想社会主义者们就开办了许多只有工人的工厂,但都竞争不过资本家,无果而终,他们忘了企业生存得有竞争优势,而竞争优势是买不到的。马克思却认为前者是客观标准,后者则是主观标准,因为理想状态是主观意识的表现,但二者却是统一的,只要工人掌握了生产资料,资本家成为了工人,最理想的状态就是按劳分配,说白了就是按劳动量分配产值。但劳动包含人类的主观过程是不可度量的,时间只能计量重复劳动的周期数,这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没有关系,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矛盾是利益之争,不是什么客观存在。资本家在工资谈判中的强势地位的取得是有代价的,需要通过强势地位实现补偿,只要取得强势地位的过程对社会经济发展有利,那就是值得鼓励的,只要没有滥用优势,就不应该干预。没有标准却为利益之争订立标准也就是变相地剥夺了双方争取权益的权力。劳动需要与聪明才智结合才能创造出巨大的物质财富,对于个人来讲,聪明才智的取得是有代价的,这个劳动过程不产生任何物质财富,但聪明才智可以使得其在讨价还价中享有强势地位,所以必须通过强势地位实现补偿。不谈聪明才智的取得过程而只看物质财富的创造过程的劳动价值论是庸人理论。
剥削是道德层面,而不是法律层面的定义,马克思把道德词汇提升到法律高度,其结果就是把整个经济社会变成大牢笼,只要你以劳动为生,都要受到少数人指定的所谓劳动量标准的束缚,与之相伴的就是方方面面的思想枷锁。就像斯大林的做法,为每一份工作制定工资标准。聪明才智是人用劳动改造精神世界所产生的精神财富,但由于个人的天赋不同,相同的劳动付出却有着不同的产出。人的无差异性只存在于社会化大生产重复的标准化的程序之中,在更宽广的社会领域里,智商、情商、艺术天分等等对于人的社会价值才起决定作用,价值与劳动并不能划上等号。精神财富向物质财富的转换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之源,以标准化程序来框定这个价值创造过程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在技术创新方面特别明显,通过对精神世界的改造,聪明的人付出较少就有很多成果,愚笨的人忙忙碌碌却鲜有收获,如果以劳动论创新的价值,由于人类改造精神世界的劳动过程无法直接观测,聪明的人会假装愚笨,使得自身成本最小化收益最大化,社会却难以有发展进步。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因此产生。
马氏的修正者们则认为不考虑劳动量,就抓住生产资料所有权就好了。但劳动的度量是马克思理论的基石,没有了劳动量的评判标准,为什么说工人拥有了生产资料就能实现公平分配,这又是什么道理?反过来说,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是遵循经济学的第二原则,人尽其才,才能与权力相匹配,第一是物尽其用,资源配置最优化,两者结合就是公平与效率兼顾,在自由竞争中实现权力的制衡。你看看今天的国企,效率降低了,分配实现公平了吗?这完全是向传统观点的回归。其结果就是,工资按时间计(重复劳动的周期数),利润按生产资料平均分配,奖金则是投票,少数人的权益由多数人决定,这被称作“多数人暴力”。聪明才智的价值几乎归零,公有制是最没有活力的企业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