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ee_zhong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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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指标] 【马经现时解释力与践行力】中国需要真正的反垄断(五)专题完结篇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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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完善经济垄断司法管制的必要性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经济垄断现象在我国市场经济中逐渐增多,目前主要集中在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项,主要包括兼并、重组等形式,其他形式的经济垄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有出现并增多的迹象,这种垄断结构与我国尚不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有关,与其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有共同的发展规律。不断完善经济垄断司法管制在我国具有特殊的意义:


第一,完善经济垄断司法管制是由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决定的

我国经济体制具有特殊性即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会存在一些具有计划经济特征的市场经济规律,特别是在本文所探讨的经济垄断形成原因、特点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我国目前对垄断的管制主要集中在行政垄断,但面对日益增多的经济垄断以及不断发展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行政垄断对经济整体造成的影响不容忽视,同时经济垄断的危害也应被重视。


第二,完善经济垄断司法管制是由反垄断本质的内在要求

司法管制经济垄断是我国管制经济垄断的主要方式,也就是通过立法使反垄断在具有合法性,利用反垄断法去管制经济垄断。反垄断的实施效果究竟如何既取决于相关立法的高度也取决于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的理解以及根据国情对具体垄断现象、执法规律的认识程度。另外反垄断是一个需要不断完善、不断反思、不断修正的过程,立法、执法等多方面要素只有不断完善才能使反垄断更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维护市场秩序,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


第二节 完善中国经济垄断司法管制的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对我国经济垄断司法管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是本文的另一个重点内容,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形成建议。


一、改进完善法律条款。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受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存在问题的制约,提高实施效率应根据实践经验,从不断改进完善法律条款入手。(一)执法效率依赖于执法目标,现有的平行目标群式的设置方式显然不利于反垄断实施。改变这种设置应分清执法手段与执法目标的区别,权衡短期目标与终极目标的轻重缓急,维护竞争是必要的但最终还是要以提高经济效率为执法目标;(二)反垄断双语应尽可能地制定更加详细的解释说明,即使无法完全精确界定所要说明的意思也要将其所涵盖的范围降到最小;(三)操作指南类的补充文件应进一步丰富和细化,比如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审查标准等执法机构以及当事者一致关注的某些问题,立法机关及执法机构应将标准进行说明以降低双方对弈造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其他条款也应进一步细化完善,比如:我国《反垄断法》引入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引起外国投资主体关注。但诸如什么是“国家安全”等一系列相关问题,还有待具体规定;(四)反行政垄断规定存在的模糊和不协调之处,反映出明显的立法博弈和妥协痕迹,需要对行政垄断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进行重新深度界定和规范。


二、提高执法专业水平。我国反垄断实施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经验往往会造成对市场行为的“野蛮”干预,这需要有专业化的机构设置来弥补这方面的缺陷。参照欧盟等国家反垄断实践效果,一方面立法机关应主动形成法学与经济学专业人员比例均等甚至经济学权重更大的格局,把反垄断作为一项经济研究性工程,不断将经济分析渗透到符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操作中去;另一方面执法机构配有专属的执法监督顾问,多由了解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经济类专业人员构成,服务于反垄断实施的同时起到记录总结反思实施过程及效果的作用;再一方面反垄断核心问题的测度手段应尽可能多样化,不应局限于选择传统工具,比如在市场界定问题上可以打破旧模式采用更加具有现实性和参照性的操作手段(Peters(2003)年通过兼并模拟方法对20世纪80年代发生的六次航空业兼并进行价格预测与实际值比较,效果显著;BakerBresnahan1985)提出的剩余需求函数方法;EckboStillman1983)提出的实践研究方法)


三、细化深化执法操作。主要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之间的关系需要协调,《反垄断法》在具体产业领域适用上应更加细化。比如,《反垄断法》的任务是制止垄断行为,但是对国企有专门的行业监督机制,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之间的关系存在一定冲突。这需要反垄断执法机制与行业监督机制在国企监管权上进行协调与划权,就与国企监管有关的问题达成比较明确的协议,以减少执法成本。但应该明确的是,在《反垄断法》规制条件下,反垄断的执法不能交由行业监管机构。这是由反垄断的经济专业特点决定的。在其他行业也应遵循同样的操作方式。


另外,执法操作的深化,特别是反垄断核心问题的处理方式,以及量化商业组织垄断性质的操作工具的运用需要专业经济理论与专业化的组织机构来担任。美国的两个反垄断机构——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各自雇佣了50~60个拥有博士学位的经济学家组成专家团队,由备受尊敬的学者担任首席经济学家来领导团队工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专业化理论支持。欧盟委员会改革过程中也设立了首席经济学家一职。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处于起步阶段,应该根据实际需要不断扩充这种性质的组织机构的数量与水平。


四、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我国目前已判决的反垄断案例多是以内容简略的公告形式对外公布,外界无法深入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也无法判断执法机构对反垄断核心问题的细节操作。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是欧盟等国家反垄断实施普遍做法,因为市场主体反垄断意识及经验的提高有赖于对历史案件细节的分析认识。欧美案例法系在反垄断实施方面的优势是可以不断地将在反垄断过程中的得到的新观点新经验记录下来,作为案例评价供后来者参考提高其在类似问题上的认识的多面性。由于大陆法系一般没有这种记录评价习惯,而这种记录评价对反垄断来说又是必要的,因此目前对反垄断案件审理中出现的焦点问题进行及时披露说明一方面加大执法透明度,另一方面可以提高被管制者与执法机构的良性互动,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五、形成效果回馈机制。反垄断的复杂性在于经济现象的复杂与多变,这决定了反垄断是一项需要不断反思不断完善的持续性的工程。反垄断历史上有很多因为反垄断水平的提高而重新获得了与原来完全相反判决结果的案例这说明对已判案例进行回顾与反思是必要的,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取得理论的进步,只有进步的理论才能指导实践。我国目前对垄断案件判罚的结束以宣判判决书发布公告为标志,对判决结果产生的效果没有进行跟踪审查。这使反垄断效率大大降低,因为及时对案件判决结果进行符合市场规律的修正才能实现反垄断的终极目标。基于上述原因,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将反垄断案件审查延伸至法院判决后被管制者的市场行为及判决结果的效果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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